作者enterpirse (小嘉)
标题Re: [问题] 公然侮辱罪的证据问题
时间Sat Dec 17 03:28:38 2016
※ 引述《pzcaw (小柴)》之铭言:
: 想问一下板上的大家
: 最近我无意间使用到一位朋友的电脑
: 而我看到我的朋友参加的一个群组里有其他人对本人我进行谩骂和公然侮辱
: 虽然我有用电脑截图下来 但我并非该群组的成员
: 这样还可以拿这些截图对他提出公然侮辱吗?还是会有电脑妨碍罪的问题 但他本人也并
: 不知道我有使用他电脑 也没留下任何登出登入纪录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请注意「公然」两个字,既然在特定群组里讦谯某人,自然就没公然的意图了。
至於你极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三十六章的「妨害电脑使用罪」,在你文中所述,你朋友
并不知道你用他的电脑(未取得人家同意?),而且你的文章似乎避重就轻(无意间使用
到一位朋友的电脑?)
而且你还截图下来
这可能会触犯
刑法第 358 条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 359 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
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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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entaikanso: 公然指特定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见共闻...群组内仍 12/17 11:45
2F:→ tentaikanso: 有该当公然的可能性。 12/17 11:46
3F:→ tentaikanso: 至於使用到人家的电脑...事实上要看有无经过他人同意 12/17 11:47
4F:→ tentaikanso: 而且有可能是该位朋友没有登出,电脑犯罪的部分还要 12/17 11:49
5F:→ tentaikanso: 斟酌事实,不是截图就必然成立。 12/17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