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uHowLin (林书豪)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问妨碍秘密罪?
时间Wed Dec 7 22:00:06 2016
各位先进
想请问小弟的研究资料属於药厂保密文件
无故被不负责此研究的同事偷拍
传照片给药厂负责的研究人员
由药厂研究员人告知我
她没有经过我允许利用空档偷拍文件
我可以告她妨碍秘密罪
哪一条?
第315条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315-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2) 行政函释(1)
第315-2条 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
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前二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依第一项之规定处断。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316条 医师、药师、药商、助产士、心理师、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职务之人,无故泄漏因业务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317条 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漏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行政函释(1)
我没有照片,但是药厂人员都已经看过照片
我可以与药厂人员联络的电话录音
他们确实看过我的研究资料照片?
感谢先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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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ilungsheng: 药厂研究员>>>药厂法律顾问的概念。 12/07 22:20
2F:→ ShuHowLin: 如果用316条去提告,不知道对不对 12/07 22:36
3F:→ depravity: 那是药厂的秘密不是你的秘密 = = 12/07 23:26
4F:推 Lailungsheng: 应该由药厂找律师去告.原PO觉得对不对? 12/07 23:45
5F:→ maniaque: 建议先取得照片吧...... 12/08 00:16
6F:→ sindyevil: 公司处理阿 这是商务案件 12/08 09:34
7F:→ depravity: 对公司而言可能还在内部并没有泄漏秘密也没不爽 XD 12/08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