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可预见的打击错误,结果一样吗?
时间Sun Dec 4 11:54:37 2016
一般打击错误
例如想杀A,往A攻击过去,A躲开却误杀了B
论A为杀人未遂,论B为过失致死
但如果打击错误的情形本来就是犯人所能预见
而且有很高的机会会发生打击错误
这时候结果会变吗?
例如想杀A,但是知道A旁边众人云集可能波及无辜,且不在乎会不会波及
结果杀A时真的就没杀到A而波及到路人B
这时候会不会变成,论B杀人既遂,论A杀人未遂?
也就是同时成立271条1项和2项,而不再论271条2项和2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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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iablo81321: 这不是间接故意吗 12/04 12:21
2F:推 CCWck: 听起来也像择一故意 12/04 12:58
3F:推 kerker777: 1.跟打击错误客体错误就无关,因为主客观是一致的。 12/04 16:06
4F:→ kerker777: 2.杀人未遂跟既遂,评价既遂就够了,所以是想像竞合。 12/04 16:06
5F:推 jay111101: 这不就是马面枪击连胜文的案子?? 12/04 16:38
6F:推 TheMidnight: 不一样,马面案的行为人没有不在乎会不会波及 12/04 19:58
7F:→ TheMidnight: 感觉解释方法很多,而且也都说得过去 12/04 19:58
8F:→ TheMidnight: 解释成没有错误,客:杀A 主:杀ABCD丁戊己都可 12/04 19:59
9F:→ TheMidnight: 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12/04 20:00
10F:→ TheMidnight: 这个题目的最大问题是主观要件太模糊了 12/04 20:02
11F:→ TheMidnight: 他没有确信其不发生(A以外之人不死之确信) 12/04 20:03
12F:→ TheMidnight: 却有其他BCD丁戊死之容任 12/04 20:03
13F:→ TheMidnight: 还是择一故意最适当 12/04 20:05
14F:→ TheMidnight: 你要进入错误的理论,要成立两个罪 12/04 20:06
15F:→ TheMidnight: 就一定要有过失 12/04 20:06
16F:推 rengood: ker大 这不是想像竞合 是法条 12/05 00:26
17F:推 kerker777: 原po的题目有人死有人伤,应是想像竞合 12/05 02:53
18F:→ cchna: 开枪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依13条第2项,开枪 01/10 08:08
19F:→ cchna: 时对b有间接故意。违法且有责,成立杀人罪既遂。对a生命法 01/10 08:08
20F:→ cchna: 益造成的危险另论 01/10 08:08
21F:→ cchna: 另外,认为有打击错误才是真的打击错误了 01/10 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