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lacat (狂暴肉球)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是否成立偷窃罪,并请求提点
时间Sat Dec 3 06:57:44 2016
版上首PO,请多多指教!
这可能事关我弟未来,虽说在网路爬文过後安心了一些,但还烦请版上大大们指教!
(稍早没想到还有这边,先在pttlawlife发文过了,但以求保险再此发一次,若有违规还
烦请通知)
总之照我弟的描述事情是这样的:
约莫10月底时面临期中,去了学校二十四小时自修中心,那里的中央书柜通常也堆积很多
杂物跟万年参考书(我记得我甚至看过拖鞋...)。
而那时我弟看到了本离散数学的补习班笔记,想说放在这很可能也没人想要了,而且也对
自己课业有所帮助,故带回去宿舍。
岂料几个礼拜後收到教官电话,说失主是一位大四学长,在找该本笔记本。
如今我弟已经归还,请教官转交,失主也确实获得了,不过稍早他跟我说那位学长还是向
教官提议要见我弟一面,说甚至不排除提告。
毕竟我弟目标是公职,虽说爬文後也大致了解应该不影响考试资格,但终究有根刺卡在心
底。
环境状况详细如下:
入口处的公告则大大地说「本馆将不定期移除桌上及书柜的物品,请有离物需求者利用二
楼置物柜服务。」。
依照我弟的表示他是注意到该字,进而判断此自修室的书柜机制类似「把桌上的杂物先行
集中的地方,甚至不会有人来认领都有可能,毕竟都有不定期移除的可能性了」。
不过同时却也不能否认,旁边有小小的字(左上角)说明「若有短期需求者,可利用中央
书柜」,但是这部分因为直接近来读书,没有仔细阅读规章,所以就疏失这些小字了。
(如照片所附)
http://i.imgur.com/Osmx8BH.jpg
而稍早爬了一下文,「遗失物」较类似「主人连该笔记放哪都不知的情况」,而此例却是
「主人有意识地借放在此处,虽知可能有被移除风险」。
(当然,舍弟并不知情)
*可能是因为这件事之故(大概也近一个多礼拜了的样子),所以书柜已经有做过整理,
但原本的凌乱是有教官保证的
(我弟表示教官有亲口说那里真的很乱)。
http://i.imgur.com/P1e2DdR.jpg
*而不论何时,每次去该自修室都能拍到类似的景象,某人一离席就数个小时,东西就这
样放置着,所以才会误以为中央书柜类似杂物集中区,工作人员把这些物品统一集中放置
的场所。
(但是说归这样说,拿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还是错的,必须再强调一下~)
http://i.imgur.com/qOg9FFi.jpg
最主要的问题想来请教:
该名学长现在大四,应该在准备明年研究所,所以他焦急的心可想而知,而也确实是舍弟
有错在先,擅自拿不属於自己的东西就是不对。
但不论如何,我弟也确实有所悔意,虽不知该如何补偿...
我个人的观点(乐观)是认为眼看考试在即的该学长应该不真的告下去才对,所以要我弟
冷静一些,好好的道歉比较实在。
我是建议我弟先去帮该学长拜个土地公并买仙草蜜礼盒(我们大学祈福成绩的传
统),然後亲笔写封完整的道歉信准备好,我觉得这样做比较实际就是,至少要尽可能拿
出道歉的诚意跟礼节...
但倘若该学长执意提告,那版上大大们的看法,大概要有所怎样的觉悟呢?
该笔记的确是置放於中央书柜,而非明显有人的书桌上(监视器画面可保证)。
这种情况仍然属於遗失物或遗忘物吗?
如果不是那是否真的构成窃盗,尽管是在「以为是没有人的,所以才拿走」的情形下发生
的呢?
倘若构成偷窃,是否会严重起来呢?
(我弟生涯规划之故很怕在这种地方跌倒QQ)
毕竟也想知道「最可能」跟「最坏」可能会是什麽状况...
(不过事实上也就是要他心里有个底,毕竟都上大学且成年了,自己作的事情也该自己负
责处理就是...不过我也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所以上来请教前辈们的看法QQ)
总之还恳求前辈们的提点与指教,期待大家的回覆!
我弟那边也会好好训斥他,相信他这次的经验让他学到不少教学了就是...
总之麻烦各位前辈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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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40.113.136.22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80719466.A.B2B.html
※ 编辑: solacat (140.113.136.220), 12/03/2016 07:02:52
1F:推 mm0107386: 既然归还了,可以主张没有窃盗意图,而且标的物只是笔12/03 07:02
2F:→ mm0107386: 记本,非重大财产,而且又还是学生,态度好点,实务上12/03 07:02
3F:→ mm0107386: 检察官可以微罪做不起诉处分。12/03 07:02
4F:→ mm0107386: 只是捡到东西最好的处理方式还是送到警察局啦12/03 07:03
感谢m大留言!
不过与其说捡到,我觉得我弟更严重些...因为他是将该书柜看成无人认领区,所以去找
寻考试能派上用场的东西,而刚好被他发现笔记...
虽然我相信他真的并非有意盗取,但或许对他而言比较类似(或者在他当下眼中)他是在
别人认为是垃圾堆的地方寻宝...
但岂知那里非但不是垃圾,还是其他人重要的宝物暂存地。(虽然那位学长也真的太不小
心了,居然在这种开放空间放置重要的考试笔记本...不过终究是自己人做错事情就是)
简言之,他应该算是「无意盗窃却行盗窃之实」吧?
爬文下定义为: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
虽说并非意图将「他人动产」不法所有,但却无意间行使了这个事实...
这样究竟要如何定夺呢,实在没找到类似的例子...
也就是这样让他看起来挺慌张且吓到的,在努力想该怎麽渡过这难关QQ
(不过我这做哥的怎麽紧张感也不输他就是...)
※ 编辑: solacat (140.113.136.220), 12/03/2016 07:49:32
5F:推 kerker777: 没故意也没意图,如果对方要提告,讯问时把事情经过照 12/03 08:02
6F:→ kerker777: 实讲出来就好,我相信这些法律人自己会作出合理的判断 12/03 08:02
7F:→ kerker777: ,没事的,不用想太多,安心读书吧 12/03 08:02
8F:推 mm0107386: 是使用窃盗..?实务上不罚使用窃盗,如果真被传唤,老 12/03 10:43
9F:→ mm0107386: 实说就好。 12/03 10:43
10F:推 jaannddyy: 意图就是额外的主观构成要件 12/03 11:17
11F:推 jaannddyy: 所以窃盗在主观的部分是比较需要额外衡量的 12/03 11:20
12F:推 maniaque: 这怎会是 使用窃盗 ?? 很明显的是 占为己有 12/03 12:25
13F:→ maniaque: 要说使用窃盗? 简单例子, 拿去影印後,正本归还. 12/03 12:26
14F:→ yesohya: 没告前砸够多钱到他舍不得去告,不用想太多别的这最有效 12/03 13:12
15F:推 Lailungsheng: 这判有罪,也蛮没人性…不过不无可能 12/03 13:19
16F:推 Lailungsheng: 窃鈎者诛,窃国者猴咩…吱吱 12/03 13:21
17F:→ neoa01: 拿走当下怎可能没有所有意图。又不是放垃圾桶 12/03 22:24
18F:→ LAAPujols: 实务上没有微罪不举这种事 只要符合要件一定起诉 12/05 12:21
19F:推 jerry810308: 好好表示出诚意道歉基本上不会有人做这种吃力不讨好 12/05 20:54
20F:→ jerry810308: 的事情 真的有事情老实说就好 我猜应该是113学弟吧 12/05 20:55
21F:→ jerry810308: 学校应该会帮你们打圆场啦 12/05 20:55
22F:→ cchna: 阿婆捡回收纸箱的例子 12/06 19:35
23F:→ justicesword: 随便找都可以找到微罪不举的案件 12/06 21:55
24F:→ mm0107386: LA大见解错误,实务上微罪不举的案例不少,最主要是被 12/08 14:32
25F:→ mm0107386: 告有道歉认罪,或者达成和解,且标的物非重大财产,才 12/08 14:32
26F:→ mm0107386: 会有微罪不举。 12/08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