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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曾经发文过有关防火巷盖围墙,被邻居告阻塞逃生通道罪一文。谢谢曾经在我文章底 下留言网友的指教,PO文的网友有人说:别人闯红灯你要跟着闯吗。有人说:就算你们不 是集合住宅,也有可能此防火巷是和别人共用的,也是有可能挡到别人就会成立。有人说 :防火巷就是逃生通道。目前案件续侦已结案,依然不起诉。 因为对方已经将自己的1.5公尺防火巷完全违章盖满,且曾经辱骂过我们说不要脸,谁跟 你们说:防火巷是你们的,防火巷是众人的,防火巷先盖先赢等语,且任意开设门窗,我 们曾报县府违章建筑,然而公权力不彰,我们只好盖围墙保护我们自己,然後对方已无法 逃生理由告我们刑法189-2 公共危险罪,已获得不起诉,但对方不死心声请再议,高检署 发回续查,对方兴致高昂,殊不知自己也将防火巷完全阻塞,还用此条告别人,於侦续侦 查庭说我们阻塞他的逃生通道。我当庭提出答辩且提出相关证据,且诉说上述经过,对方 被检座狂打脸,检座问:告诉人兼证人你们能盖别人不能盖是吗?我不喜欢先盖先赢的感 觉,告诉人兼证人说:没有阿,检座说:没有,现在不是就有吗!检座说:要马大家都不 盖防火巷全空出来,要马大家都阻塞,但他无法接受自己盖了却不准别人盖。告诉人兼证 人说:厨房违建不是他们盖的,但洗衣房是他们盖的,厨房是他们老人家先买房然後盖好 给他们的(这段是谎言,我没拆穿他们,因为调阅买卖资料不是老人家买的且时间点都不 对),检座问:人家要盖围墙,不是还找里长通知你们吗? 告诉人兼证人说:没有根本没 有这件事,里长作证说:有,这件事。告诉人兼证人说:喔 有来找我们说,但是我不同 意他们盖墙。但是当初我们盖厨房及洗衣房都是他们同意的,(我心想同意各屁,你不是 说房子是你们老人家买的厨房是你家老人家盖的吗?你怎知道是我们曾同意,我找你是知 会你,不是要经过你的同意,我盖在我的土地上要经过你同意吗?)告诉人兼证人说:他们 盖围墙後,我去找过镇公所,镇公所说这样很危险很危险,但是他们没办法拆,你们去告 你们去告,对方的确找律师告的,但是律师没告诉他可能一样会被办吗? 律师有主张防火巷是互相配合留设而成,且集合住宅不分合法建筑及违章建筑,上开住户 因防火巷互相连接而成且有3间以上之建筑物,所以是集合住宅。但是集合住宅法规已经 定义非常清楚,我不清楚律师所主张的和发回续查的理由有没有一样,还是高检署想厘清 啥?最後要离开时检座说:案件後续如何走目前不清楚,但是如果会起诉,我会一定会起 诉你们告诉人。 1.我家的建筑物建筑於有防火巷法规的年代,所以依照当年建筑技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 是必须在自己的基地後侧或侧面配合邻地留设防火巷,且所留设的防火巷不论配合邻地留 设或自行留设均不得小於3公尺。我是与邻地配合留设而成一人1.5公尺,合计3公尺,但 目前防火巷只剩我们这排的1.5公尺,另一排防火巷皆已违章盖满。 2.刑法189-2不是那们容易成立的,如果阻塞的建筑不是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厦,或阻 塞的地方不是逃生通道皆不会成立此罪,高等法院皆有判例可查。 3.何谓集合住宅? 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 条第1项第21款、系指「具有共同 基地及共同空间或设备,并有三个住宅单位以上之建筑物」。 内政部67.6.12台内营字第485335号函 「集合住宅」依上开规则该条款之规定,系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间或设备,并有三个 住宅单位以上之建筑物,所称「共同空间」如楼梯间、电梯间、门厅、通道等是。所称「 共同设备」如给水设备之水箱,供电设备之变电室及昇降设备,防空避难设备等是,所称 「三个住宅单位」系指同一建筑物内住宅单位之合计。 4.何谓共同使用大厦? 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1项第1款、系指「构造上或使用上或在 建筑执照设计图样标有明确界线,得区分为数部分之建筑物及其基地」。 5.何谓逃生通道?依台湾高等法院92上易1263号,刑法第189 条之2 第1 项中所谓「逃生 通道」系指发生天灾人祸时为提供人们逃离现场之通行路线设施而言,例如地下防空避难 室本即供发生灾祸避难逃生使用,非可囿於字义即谓乃仅供空袭防空使用。 若依据下方解释函,我的防火巷是不兼具逃生通道功能(但事实认定或采信应由检察官或 法官认定事实),但有的防火巷是一定兼具逃生通道功能的,怎说呢?请看下面解释函 74.08.16营署建字第009090号 主旨:关於「防火巷」之用途疑义乙案,查现行建筑技术规则业已将「防火巷」乙语修正 为「防火间隔」,其留设之目的系当发生火灾时,阻隔火势蔓延,藉以逃生避难,非供一 般公众平常通行之用,复请查照。 说明:复 贵院74.08.09剑形酉字第7218号函。 内政部76.07.03台内营字第513682号 「查现行建筑技术规则业已将「防火巷」乙语修正为「防火间隔」,其留设之目的系当发生 火灾时,阻隔火势蔓延,藉以逃生避难,非供一般公众平常通行之用,至关防火间隔应否连 通道路,应请贵府就实际状况审慎研酌,如认为有必要,则循都市计画程序订定办法行之 。」 内政部营建署94.03.31营署建管字第0940013336号函 「按防火间隔留设之目的系为於发生火灾时阻隔火势蔓延,以避免影响邻幢建筑物之安全 。除为配合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90条规定留设之避难用通路外,法规尚无要求 防火间隔需具逃生通道之功能。」 内政部营建署函 72.11.11营署建字第1875号 主旨:检送「建筑技术规则修正後防火巷与防火间隔执行疑义一案」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工务局72.09.30北市工建字第69075号函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 工编第90条第一款规定之防火避难层出入口,其中一处出日入口可否开向邻房所留设之防 火巷,以接通道路。 决议:按建筑物直通楼梯其开向屋外之出入口,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90条第 一款规定应在适当位置,本案以邻房所留设之防火巷已接通道路,且既未取得该土地使用 同意书,应不得开向邻房所留设之防火巷。 法规已将防火巷修正为防火间隔,防火巷或是防火间隔都是用来阻隔火势蔓延之用,以避 免影响邻幢建筑物之安全。对!防火巷是可以兼具逃生通道的,所以自己所留设的防火巷 有没有兼具逃生通道功能,就要看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90条的规定,当年适用 的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90条的规定(避难层出入屋外之出入口)避难层出入屋外 之出入口应依左列规定: 一.本编第69条附表第1类至第4类规定之建筑物,供应用途使用之总楼板面积超过500平方 公尺者应在避难层之适当位置,开设2处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处应直接供通向 道路,另一处可开向宽1.5公尺以上之通路。 我家建筑物筑不属於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69条规定的第1类至第4类规定之建筑 物,且楼地板面积更没超过500平方公尺,所以我的防火巷没有避难层之楼梯接通问题, 自然防火巷没兼具逃生通道功能。 至於我的防火巷有没有别人连接我的防火巷使用,答 没有。依据内政部营建署函 72.11.11营署建字第1875号,如果新建案要将自己的避难层楼梯接通别人的防火巷是不 可以的。 其实想告人刑法189-2拿出自己的使用执照及建筑图说,就知道会不会成立这条罪了!也 不要自己阻塞了防火巷却不准别人盖,还要告别人,让费钱还要被检座骂,还有可能一样 被起诉,得不偿失,这是我的心得文!谢谢曾经帮忙的PTT朋友。 我家和对方皆不是集合住宅,也不是共同使用大厦,所以…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23.215.13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79616526.A.E47.html ※ 编辑: banana321 (61.223.215.138), 11/20/2016 12:45:44 推 hiimjack: 少见的心得文
1F:推 a9301040: 你现在是这方面专家了11/20 14:01
谢谢
2F:推 malemma: 恭喜呀11/20 14:15
应该不会再议吧
3F:推 scott2009: 坦白说您是碰上好的检座,要就两边都起诉 11/20 14:55
是啊,我们当初有最坏打算,如果被起诉,我一样会告他
4F:推 rock0807: 推你厉害11/20 23:04
谢谢
5F:推 mm0107386: 推 用心的当事人11/21 01:29
希望不要去再议了
6F:→ banana321: hiimjack 大 我不小心把你回文时间给删了,不好意思 11/21 09:07
※ 编辑: banana321 (61.223.215.138), 11/21/2016 09:12:06 ※ 编辑: banana321 (61.223.215.138), 11/21/2016 13:12:23 ※ 编辑: banana321 (61.223.215.138), 11/21/2016 15:18:24 ※ 编辑: banana321 (36.233.229.192), 11/25/2016 00:08:11
7F:→ banana321: 不起诉理由其中之一写 防火巷纵属逃生通道 11/25 00:09
8F:→ banana321: (然仍系争建物非属集合住宅,无从该当刑法第189条之2 11/25 09:56
9F:→ banana321: 第1巷後段之罪责) 11/25 09:56
10F:→ banana321: 『纵属』应解释为『就算是』 11/25 09:59
※ 编辑: banana321 (61.223.218.3), 11/26/2016 09:33:46 ※ 编辑: banana321 (61.223.219.28), 11/27/2016 1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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