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ru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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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民法79条及96条
时间Wed Nov 16 10:32:17 2016
第 79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
之承认,始生效力。
第 96 条
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达到其法定代
理人时,发生效力。
我想问的是,79条的契约中的意思表示,
如果适用到96条的话,
那个契约本身不就不能成立吗?(因为意思表示尚未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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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anbaru: 又例如授予代理权的问题,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当代理人 11/16 10:36
2F:→ ganbaru: 但依第96条,授予人的意思表示根本还没生效, 11/16 10:37
3F:→ ganbaru: 限制行为能力人又怎麽取得代理权? 11/16 10:37
4F:推 dices: 77条但书 11/16 12:57
5F:推 ultratimes: 因为根据73条 可以直接让104条生效 11/16 13:17
6F:→ ultratimes: 虽然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法代才能生效,但104条根据 11/16 13:18
7F:→ ultratimes: 73条但书,法律另有规定者,也就是104条的规定 11/16 13:19
8F:→ ultratimes: 就是可以让限制行为能力者取得代理权 11/16 13:19
9F:→ ultratimes: 因为代理本身的效用归属於本人,与代理人无关 11/16 13:20
10F:→ ultratimes: 以法律观点而言,本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就须对自己负责 11/16 13:20
11F:→ ultratimes: 你选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当代理人,法律不会阻止你 11/16 13:21
12F:→ ultratimes: 风险自负,所以才有104条的出现 11/16 13:21
13F:→ ganbaru: 可是意定代理必须要以意思表示为之,但依96条,这个意思 11/16 13:55
14F:→ ganbaru: 表示必须要到达法定代理人才有效力 11/16 13:55
15F:→ ganbaru: 如果没通知法定代理人,不就代表授予代理权的这个法律行 11/16 13:56
16F:→ ganbaru: 为本身就不生效吗? 11/16 13:56
17F:→ ganbaru: 因为授予的这个意思表示本身就没有效力 11/16 13:57
18F:推 taoist9999: 第77条但书优先适用於第96条,不这麽解释的话,第77 11/16 14:05
19F:→ taoist9999: 条但书形同具文。 11/16 14:05
20F:推 taoist9999: 读书不要去钻牛角尖,钻到自己都走不出来了。 11/16 14:07
21F:→ ganbaru: 那或者反过来问,96条什麽时候可以适用? 11/16 14:10
22F:→ ganbaru: 像79条规定为得法定代理人允许的契约是效力未定, 11/16 14:10
23F:→ ganbaru: 但如果适用第96条必须通知法定代理人的规定的话 11/16 14:11
24F:→ ganbaru: 第79条的契约本身就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没效力,契约根本 11/16 14:12
25F:→ ganbaru: 就不成立,怎麽会是效力未定呢? 11/16 14:12
26F:→ ganbaru: 还是说要解释成假设法定代理人承认後,该意思表示同时 11/16 14:13
27F:→ ganbaru: 生效,是这样吗? 11/16 14:13
28F:→ ganbaru: 还是说96调只规范非对话意思表示,对话意思表示不用通知 11/16 14:21
29F:→ ganbaru: 法定代理人? 11/16 14:21
30F:推 ultratimes: 79条主动人在限制行为人 96条主动人在对方 很难理解吗 11/16 14:29
31F:→ ultratimes: 79条表意人是限制行为人 96条表意人是对方 11/16 14:30
所以举个例子,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乙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1.甲向乙为意思表示,求购其名下房屋,并签订买卖契约。此时效力未定。
2.乙向甲为意思表示,求购其名下房屋,并签订买卖契约。此时契约不成立。
这个例子对吗?
32F:推 ultratimes: 至於代理,104条很明显赋予限制行为人代理权限 11/16 14:33
33F:→ ultratimes: 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当代理人,也不需要96条的同意 11/16 14:33
34F:→ ultratimes: 因为代理的风险,不论好坏都归属本人,而非代理人 11/16 14:33
35F:→ ultratimes: 选定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本来就该自负风险 11/16 14:34
※ 编辑: ganbaru (119.77.154.48), 11/16/2016 14:41:50
36F:推 ultratimes: 1.2都是效力未定啊 11/16 14:42
37F:→ ultratimes: 96条并不是契约,是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已 11/16 14:43
38F:→ ultratimes: 79条是契约,不是单方行为。96条是单方行为不是契约 11/16 14:44
39F:→ ganbaru: 但是契约不是意思表示合致吗,双方都有意思表示 11/16 14:44
40F:→ ganbaru: 所以说96条规定的是单方行为??原来如此= = 11/16 14:46
41F:→ ultratimes: 例如:欠我的钱不用还了 <--单方行为 11/16 14:46
42F:→ ganbaru: 像要约就不在96条的规范内吗? 11/16 14:46
43F:→ tentaikanso: 单独行为跟一方发出意思表示是两回事。 11/16 22:30
44F:→ tentaikanso: 民法第77条~第85条是规范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契约效果 11/16 22:36
45F:→ tentaikanso: 民法第96条则是规定意思表示的效力。 11/16 22:36
46F:→ tentaikanso: 契约效果→契约有无成立;意思表示→有无受领。 11/16 22:38
47F:→ tentaikanso: 可以把79条想成是开关,意思表示则是电力,如果你对 11/16 22:42
48F:→ tentaikanso: 一个限制行为人为意思表示要订契约,而法代事前允许 11/16 22:44
49F:→ tentaikanso: ,等同提前打开开关,电力来了自然就会通;如果是事 11/16 22:44
50F:→ tentaikanso: 後承诺,则是电先来,事後才打开开关。 11/16 22:45
51F:→ tentaikanso: 但法代本身是另一条电路,不需要管限制行为人的开关 11/16 22:47
52F:→ tentaikanso: ,直接透过法代通电...但法代也可以拒绝承诺断电这样 11/16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