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jwufu (2l4103vu86)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有「肇事」逃逸罪,却没性侵、窃盗逃逸罪
时间Mon Nov 14 03:44:40 2016
※ 引述《KoleCalhoun (超市鳟)》之铭言:
: 为什麽台湾的法律,有一条叫肇事逃逸,是公诉罪,检察官会追杀你,而且因为是车祸後
: 「逃逸」,怕你讯後逃亡,所以通常不是羁押禁见就是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可判七年,
: 是很重的罪。
: 但奇怪的是,为什麽法律只有规定车祸不能迳自离开现场,而其他罪却没有所谓的「逃逸
: 罪」?例如:伤害逃逸、强暴逃逸、纵火逃逸?难道这些都不会至人死伤吗?
: 制定肇事逃逸罪的人当初是不是也该明订所有罪都要制订所谓等逃逸条款?
车祸有时候是在很短的时间或是没人看到的时候
肇事逃逸印象中是当有人死伤而逃逸时就会成罪(印象中)
是希望案件发生时 当事人双方不是自己跑掉 希望能够将伤害减到最少
毕竟谁都不希望发生(车祸基本上是过失 如果是故意 那就伤害)
至於你举的 伤害逃逸 强暴逃逸 纵火逃逸
上面都是"故意" 当犯罪者故意犯了这些东西
法律不期待犯罪者会留在原地 因为不符合人性
(如果真的留在原地 帮忙处理报警事宜 自然有自首 或相关减刑的方式来处理)
既然明知道依照人性来看 犯罪者犯罪後一定会离开现场 不会傻傻得等警察来
那麽 还订一个伤害逃逸 强暴逃逸 纵火逃逸的罪加重犯罪者的罪行干嘛
大概想法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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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更何况,肇事逃逸处罚对象 "包含无肇事责任者" 11/14 13:41
2F:→ maniaque: 换言之,即使路权等等都是某方,所有责任都在对造 11/14 13:42
3F:→ maniaque: 此方若在事故後逃逸,致对造死生於无顾,同样触法 11/14 13:42
4F:→ maniaque: 可以去思考 "逃逸行为" 是 过失 抑或 故意 11/14 13:43
5F:→ maniaque: 所以政府修法加重逃逸责任,就是基於此一出发点 11/14 13:43
6F:→ a34021501: 最好是这两个名词需要放在一起 12/26 06:35
7F:→ a34021501: 照逃就照逃 性侵就性侵 12/26 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