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hahaha (天线宝宝出来玩)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想请有关藏匿人犯罪的成立的问题
时间Thu Nov 10 18:13:31 2016
各位前辈大家好
小弟有个稍嫌基本的问题想请教
请大家帮忙解惑一下,感谢
案例事实大概如下:
A因犯罪遭检察官起诉
而从犯罪事实中,可显见A与不知名的B
基於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成立共同正犯
而於侦讯中,A拒绝透露B之真实身分
请问此种情形,A是否该当刑法164条的藏匿人犯罪?
也就是:共同正犯拒绝透露其他共犯的身分,是否成立藏匿人犯罪?
恳请大家解惑,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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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2.70.14.12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78772814.A.D3F.html
1F:推 KKyosuke: 先搞清楚什麽叫做「藏匿」……11/10 19:22
应该是「收容或隐藏犯人,使侦蒐机关不能发现或难以发现其确实所在之积极行为」
但第一项的「使之隐蔽」,则应该是「以藏匿以外之方法,使犯人得以脱免侦查机关之追
捕行为,不论作为或不作为均属之」
所以共犯隐匿不供出其他共犯之身分,是否该当「使之隐蔽」呢?
※ 编辑: andyhahaha (42.70.14.12), 11/10/2016 19:46:55
2F:→ andyhahaha: Google找不到相关资料,又没电脑可以查判决Orz11/10 20:06
3F:→ a9301040: 无此义务11/10 20:45
4F:→ andyhahaha: 为什麽呢?11/10 20:49
5F:→ a9301040: 他是被告,可以不说话;找人是检警的工作11/10 21:40
6F:→ justicesword: 单纯沉默不构成隐蔽11/10 21:43
但若分案成两案,传A当B案证人
就不是被告了对吧?
而且供述其他被告的身分也不涉及不自证己罪的问题不是吗?
※ 编辑: andyhahaha (42.70.14.12), 11/10/2016 22:35:28
7F:→ tentaikanso: 隐匿是要「积极行为」,消极不陈述不算。11/11 01:15
「藏匿」需要积极行为,但「使之隐避」积极或消极都算啊
8F:→ tentaikanso: 先不说共同正犯很难想像不并案审理,就算真的是两案11/11 01:18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990 号
「具有共犯关系之共同被告(下称共犯被告)在本质上兼具被告与证人双重身
分,侦查中检察官以被告身分讯问共犯被告,就我国法制而言,固无令其具
结陈述之问题,但
当共犯被告陈述之内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时,就该另一
共犯而言,其证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此际,检察官为调查另一共犯犯罪情形
及蒐集证据之必要,即应将该共犯被告改列为证人讯问,并应践行告知证人
得拒绝证言之相关程序权,使其具结陈述,其之陈述始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九条之一第二项所定得为证据之传闻例外。」
刑事诉讼法287-2条
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调查共同被告时,该共同被告准用有关人证之规定。
9F:→ tentaikanso: ,证人仍然拥有避免被诉追的拒绝证言权。11/11 01:19
假设A是就犯罪事实证言,自然可能有不自证己罪的问题
但是指出身分不会有这个问题吧?
例如:A、B、C、D结夥抢劫
逃逸时A倒楣被以现行犯遭逮,BCD都逃走
此时若A拒不供述BCD之真实身分
不是就属刑法164条的「使之隐避」吗?
此外,刑诉180条有关拒绝证言的规定:
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
一、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
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
二、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三、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现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诉人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对於共同被告或自诉人中一人或数人有前项关系,而就仅关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诉人之事项为证人者,不得拒绝证言。
也明定了被告就他共同被告事项为证人者,不得拒绝证言啊
※ 编辑: andyhahaha (42.70.14.12), 11/11/2016 06:08:30
10F:推 KKyosuke: …你爽就好。11/11 06:30
呃....K大,我是很认真的在问耶...
我从来没有看过因为这样而判刑的,所以我想一定有理由
可是没找到任何相关论述
证人的确可以因不自证己罪而拒绝证言
但供述其他共犯身分的例子,并未涉及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不会有不自证己罪的问题
而且隐匿人犯不是积极或消极行为都算吗?
大家都这样讲,但我看不出我自己的盲点在哪啊Orz
※ 编辑: andyhahaha (1.171.196.107), 11/11/2016 08:49:52
11F:→ a9301040: 上面就有人说单纯沉默不构成隐蔽了... 11/11 09:23
12F:→ a9301040: 如果你的见解可以通,以後检警都不用办案 11/11 09:24
13F:推 TheMidnight: 你的刑诉只有180条?181呢? 11/11 11:35
14F:→ justicesword: 大前提就是消极不陈述不成立使之隐蔽之构成要件,如 11/11 16:53
15F:→ justicesword: 果你不认同这个大前提,往下的讨论意义不大。至於 11/11 16:53
16F:→ justicesword: 拒绝证言部分,个人认为那是程序法,不应该拿来作 11/11 16:53
17F:→ justicesword: 为实体法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之理由。 11/11 16:53
18F:→ justicesword: 你的盲点就是在於你的大前提与大家不同,也不能说你 11/11 16:56
19F:→ justicesword: 一定是错拉。但毕竟这就人文社会科学,各自表述看 11/11 16:56
20F:→ justicesword: 谁有阐述权利,但目前至少是这样。 11/11 16:56
21F:→ tentaikanso: 照楼上的说法,若程序法跟实体法之间割裂,然後原PO 11/11 17:08
22F:→ tentaikanso: 的叙述有可能是对的,到时候就会出现作为证人有拒绝 11/11 17:08
23F:→ tentaikanso: 证言权,但却成立实体法上隐匿人犯罪的矛盾情形... 11/11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