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shenvoy (雷丘)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局长信箱检举
时间Sat Oct 22 18:49:23 2016
小弟为现职公务人员,近日遭一民众以局长信箱陈述不符事实之指控,当日与之对话皆有录影为证
目前想到的救济法条如下:
刑法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 169 条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亦同。
民法
第 18 条 人格权之保护
第 184 条 独立侵权行为之责任
第 195 条 侵害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1.因该封检举信为局长信箱信件,是否有符合刑法第310条第2项「意图散布於众」之主观要件?
2.向警局长信箱之不实陈述,是否有符合刑法第169条第1项意图他人受惩戒处分之要件?
想请教一下各位板友,以上三种方式来救济哪种比较洽当可行?感谢您的抽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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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70.13.156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77133369.A.86B.html
※ 编辑: whshenvoy (118.170.13.156), 10/22/2016 18:56:03
1F:→ KKyosuke: 1.否 2.可能 要看内容而定 10/22 20:18
2F:嘘 LWK: 都不可行 你跟长官证实他是乱投诉就好了 10/22 23:24
3F:→ LWK: 惩戒处分要到公惩会去好吗 哪那麽容易成立 10/22 23:24
4F:→ LWK: 这麽想要救济找你们单位法制和顾问律师研究吧 相信是不会理你 10/22 23:41
5F:嘘 maniaque: 假如是警消人员,开头请直接写 警务人员,不要再用公务人 10/23 11:40
6F:→ maniaque: 员,这样子大家比较容易理解 10/23 11:40
7F:嘘 tentaikanso: 1.跟2.都不可能。散布於众必须要有使不特定人得以共 10/23 19:57
8F:→ tentaikanso: 见共闻。 而意图他人受惩戒要向有权诉追或惩戒的机关 10/23 19:58
9F:→ tentaikanso: 为之,局长信箱连个机关都不是...。 10/23 19:58
10F:推 KKyosuke: 看举发什麽,向什麽局长举发啊 10/23 20:58
11F:→ KKyosuke: 如果是警察局长,说不定就是告发了 10/23 20:59
12F:→ KKyosuke: 举例,向警察局长举发辖区员警收贿。这个如果是伪造证 10/23 21:00
13F:→ KKyosuke: 据那还真的会符合诬告定义 10/23 21:00
14F:推 tentaikanso: 告发要提出书状,言词的话要制作笔录,不是随便都可 10/23 22:02
15F:→ tentaikanso: 以告发的。 10/23 22:02
16F:→ tentaikanso: 而且申告要向该管公务员为之,局长或首长信箱大多是 10/23 22:02
17F:→ tentaikanso: 与民沟通的管道,由秘书或其他行政人员阅览处理。 10/23 22:02
18F:→ tentaikanso: 只是寄个信到局长信箱,难以想像会该当诬告罪要件。 10/23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