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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大大, 我之前一大早骑机车被对方骑机车撞到後置物箱(警方采证), 我没感觉, 但是对方竟然跌倒... 警方下午就打电话给我说我肇事逃逸了。 先说,我真的完全没感觉也不知情, 但是有监视器拍到, 我也百口莫辩。 与对方和解不成, 一直到了今天才到法院到庭说明。 检察官跟我说下礼拜三直接在在法院和解, 要是和解金只赔一两万的话也比起拘役30天或50天的易科罚金三万至五万来的好, 而且刑责甚至还可能更重...。 但是肇事逃逸不是公诉罪吗? 还是说检察官可以因为我们和解就不起诉? 假设和解就没事了, 那也就解决了。 但是我自知不知情, 无缘无故要我掏出一两万我也觉得很吃亏, 请问不知情的肇事逃逸有机会被判无罪吗? 还是说,以我这种情况就跟对方和解比较快?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0.28.89.91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76773830.A.9F9.html
1F:推 Lailungsheng: 对方撞到你? 10/18 15:14
2F:→ kkgod: 没错,看监视器就知道是他撞到我 10/18 15:59
3F:推 Lailungsheng: 就一般来说,先推你 10/18 16:04
4F:→ Lailungsheng: 拍拍 10/18 16:05
5F:推 tentaikanso: 检察官有起诉决定权。 10/18 16:13
6F:→ tentaikanso: 就法律风险角度来看,当然是花钱换不起诉好。 10/18 16:13
7F:→ tentaikanso: 但若自认没错要拼无罪,涉及实体部分答辩,建议谘询 10/18 16:13
8F:→ tentaikanso: 甚至委任律师比较好。 10/18 16:13
9F:推 LAAPujols: 肇逃公诉罪,可以判到七年... 保重 10/18 16:22
10F:→ kkgod: 囧...可是我真的不知情啊,如果委任律师有机会无罪脱身吗? 10/18 16:28
11F:→ SPFH120: 有委任律师当然是比你自己拚更有机会,但是这里没办法跟 10/18 17:13
12F:→ SPFH120: 你说到底会不会成罪~只能跟你说有可能而已 10/18 17:13
13F:推 LAAPujols: 找律师当然更好,最好提证明给检查官说当时没有酒驾, 10/18 17:15
14F:→ LAAPujols: 趁还没有被限制出境之前赶快带家人去国外玩。现在好像 10/18 17:15
15F:→ LAAPujols: 很重视肇逃... 10/18 17:15
16F:→ LAAPujols: 如果检察官觉得你当时有喝酒,而你提不出证明,那可能 10/18 17:17
17F:→ LAAPujols: 还会更麻烦 10/18 17:17
18F:→ kkgod: 好吧...那还是乖乖跟他和解可能比较快,谢谢各位的开示 10/18 17:42
19F:推 LAAPujols: 就算他和解,也是公诉罪,他不追杀你,检察官会追杀你 10/18 17:56
20F:→ tentaikanso: 没有公诉罪...只有公诉程序跟非告诉乃论之罪。 10/18 18:15
21F:→ tentaikanso: 而且看起来检察官是认为侵害很轻微,才会要原PO跟对 10/18 18:15
22F:→ tentaikanso: 方和解成立後职权不起诉,不是什麽检察官要追杀。 10/18 18:16
23F:→ tentaikanso: 再来,情节轻微的罪不会被限制出境,若认为酒驾也得 10/18 18:17
24F:→ tentaikanso: 要有时间点接近的证据,不是检察官认为有就有。 10/18 18:18
25F:→ tentaikanso: 原PO有疑虑的话,拿相关资料去公所找免费谘询都好。 10/18 18:19
26F:推 LAAPujols: 之前就有些过失伤害肇逃被限制出境 10/18 18:20
27F:→ tentaikanso: ...限制出境是检方声请,法院开庭,认有羁押原因但无 10/18 18:27
28F:→ tentaikanso: 羁押必要时的措施,大部分是在出庭不到才会限制。 10/18 18:28
29F:→ tentaikanso: 一般肇逃案件情节轻微的话,不会搞到限制出境出海。 10/18 18:29
30F:推 KKyosuke: 机车被机车kiss到要说完全无法感觉到很难成立的 10/18 18:47
31F:→ KKyosuke: 要嘛是疏未注意 要嘛就是肇事逃逸 10/18 18:47
32F:→ kkgod: 应该是如t大所言,只要我跟对方和解检察官就会以职权不起诉 10/18 18:48
33F:→ kkgod: 我就不用背一条肇逃的前科了 10/18 18:48
34F:→ kkgod: 感谢KK的建议,我也认为机车完全没感觉好像也很难让人相信 10/18 18:50
35F:→ kkgod: 所以我还是与对方和解好了,谢谢大家的建议!! 10/18 18:50
36F:推 LAAPujols: 的确 机车不管骑多慢碰到人 物体 都有很明显的感觉 10/18 19:00
37F:→ a9301040: 监视器上,你的肢体有反应? 10/18 19:04
38F:→ kkgod: 没有...我一点反应都没有,对方就在我後面跌倒 10/18 19:12
39F:→ kkgod: 但我是真的没感觉喔,因为我的车比较大台(酷龙) 10/18 19:13
40F:→ kkgod: 且後置物箱有点浮动,小一点的撞击我骑乘时根本没感觉囧 10/18 19:13
41F:→ a9301040: 那就实话实说不知道吧,看监视器能否救你 10/18 20:53
42F:→ a9301040: 基本上,法律是规定你要认识(知道)有人受伤 10/18 20:54
43F:→ a9301040: 把委任律师的钱拿去和解比较实在,然後和解後虽然非告诉 10/18 20:56
44F:→ a9301040: 乃论,但检察官没告诉人找碴,看看监视器也许就不起诉了 10/18 20:56
45F:→ a9301040: 不过如果是我,我也不会想赔,过失比例应该是零... 10/18 20:57
46F:→ a9301040: 但法律就是很难说的东西,加上逃逸事非告诉乃论...QQ 10/18 20:57
47F:推 Lailungsheng: 请问一般後撞前.前面也有肇逃问题? 10/18 21:27
48F:推 rrowl: 只要没停下来 就有肇逃问题 10/18 21:34
49F:→ justicesword: 肇事之认定,依照目前通说认为无过失亦属之。 10/18 21:49
50F:→ a9301040: 无过失,但要有认识,但是否有认识就... 10/18 21:51
51F:→ a9301040: 不过,也有○○认为是客观处罚条件,也不必有认识 10/18 21:52
52F:推 Lailungsheng: push 10/18 22:54
53F:推 KKyosuke: 肇事逃逸不论是否有肇事责任 10/18 23:25
54F:→ KKyosuke: 主要是即时救助的概念 10/18 23:26
55F:推 LAAPujols: 1.即使对方100%错,你没留下来就是肇逃,非告诉乃论, 10/18 23:28
56F:→ LAAPujols: 最高判七年 10/18 23:28
57F:推 jaannddyy: 还是有主观构成要件? 10/18 23:31
58F:推 PTTPeace: 没有「公诉罪」这种东西.. 10/18 23:44
59F:推 kery1120: 认真回:这条定义客观处罚条件满恐怖的..难保以後衍生为 10/19 09:20
60F:→ kery1120: 诈骗集团或金光党的武器... 10/19 09:20
61F:→ maniaque: 假如有画面显示你完全没有停下来或者是回头查看 10/19 09:40
62F:→ maniaque: 或许还可以说服检察官 10/19 09:40
63F:→ tentaikanso: 肇逃的「致人死伤」在实务上是采构成要件说吧 10/19 10:29
64F:推 TheMidnight: 对死伤认识 采构成要件说 实务多数见解吧 101台上565 10/19 10:52
65F:→ TheMidnight: 0 10/19 10:52
66F:→ TheMidnight: 国考选择题答案也全部采构成要件说 10/19 10:52
67F:推 TheMidnight: 如果你的陈述为真且可观上考可以证明确实无感的话 10/19 10:54
68F:→ TheMidnight: 纯法律来说没事 10/19 10:54
69F:推 taoist9999: Q:刑法§185-4之行为人无过失,是否仍有本罪之适用 10/19 13:54
70F:→ taoist9999: ? 10/19 13:54
71F:→ taoist9999: 有肯否两说,实务见解偏向肯定说。 10/19 13:54
72F:→ taoist9999:   10/19 13:54
73F:→ taoist9999: Q:刑法§185-4之「致人死伤」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10/19 13:54
74F:→ taoist9999: 说」还是「客观处罚条件说」? 10/19 13:54
75F:→ taoist9999: 多数说采「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说」,认为行为人须对「 10/19 13:54
76F:→ taoist9999: 致人死伤」有所认识,始能成立本罪。 10/19 13:54
77F:→ taoist9999: 少数说采「客观处罚条件说」,认为行为人无须对「致 10/19 13:54
78F:→ taoist9999: 人死伤」有所认识,即能成立本罪。 10/19 13:54
79F:→ taoist9999:   10/19 13:54
80F:→ taoist9999: 这是法理上的探讨,至於检审如何认定事实又是另一回 10/19 13:54
81F:→ taoist9999: 事了。 10/19 13:54
82F:→ taoist9999:   10/19 13:59
83F:→ taoist9999: 本罪为非告诉乃论之罪,因为事实很明确了,我建议把钱 10/19 13:59
84F:→ taoist9999: 省下来当和解金,不必去请律师了。 10/19 14:00
85F:→ taoist9999: 只是过失伤害罪的部分,还是要对方撤回告诉就是了。 10/19 14:00
86F:→ taoist9999: 不过,如果原PO没有违背交通规则的话,照理说是不会有 10/19 14:01
87F:→ taoist9999: 触犯过失伤害罪的问题。 10/19 14:01
88F:推 taoist9999: 原PO对肇事无故意或无过失,但在不知情下肇逃,算是经 10/19 14:58
89F:→ taoist9999: 典案例了。 10/19 14:58
90F:→ taoist9999: 如果我是本件的检察官或法官的话,也跟对方和解的话, 10/19 14:59
91F:→ taoist9999: 我会判缓起诉或缓刑、易科罚金之类的。 10/19 15:00
92F:→ taoist9999: 如果我勇於任事的话,我判原PO不起诉或无罪,因为原PO 10/19 15:03
93F:→ taoist9999: 才是车祸被害人,被害人干嘛还要对加害人有法律上的救 10/19 15:04
94F:→ taoist9999: 助之类的义务。 10/19 15:04
95F:→ cactus: ....勇於任事? 事实还在调查中不用说这麽快得结论比较好 10/19 15:26
96F:→ tentaikanso: 推楼上,我们只能依照原PO推文给意见,不代表事实。 10/19 16:12
97F:→ yesohya: 实务上几乎看不到微罪不举就是检察官怕(被害人闹)事啊XD 10/19 17:09
98F:推 wcmspace: 肇事逃逸最低是一年以上徒刑,无法易科罚金,顶多争取缓 10/19 20:21
99F:→ wcmspace: 刑。如确实不知肇事,则不构成本罪。 10/19 20:21
100F:推 taoist9999: 如果刑法§185-4之行为人对肇事责任并无过失的话,被 10/19 21:03
101F:→ taoist9999: 害人却因为被撞而有防止公共危险扩大的救助义务,没 10/19 21:03
102F:→ taoist9999: 有任何关系的路人经过还没有任何的救助义务,这不是 10/19 21:03
103F:→ taoist9999: 很可笑吗? 10/19 21:03
104F:→ taoist9999: 今天就是一些实务见解与上述观点不同,所以下级检查 10/19 21:03
105F:→ taoist9999: 署及法院的检审才大多不敢直接为不起诉或为无罪之判 10/19 21:03
106F:→ taoist9999: 决。 10/19 21:03
107F:→ taoist9999:                        察 10/19 21:05
108F:→ cactus: 救助义务有无跟过失与否本来就不是一件事 说可笑太速断 10/20 12:14
109F:→ taoist9999: 楼上去看一下持肯定说的理由吧! 10/20 15:35
110F:→ a9301040: 法律邪说也是很多,有人支持不奇怪,就跟客观处罚条件 10/20 16:33
111F:→ a9301040: 说一样○○,填空是骂人的话就… 10/20 16:33
112F:推 taoist9999: 「维护道德规范与善良风俗」,看到这个我就笑了~~ 10/20 22:19
113F:→ taoist9999: 如果法律上被害人都要负这种救助责任的话,那经过的路 10/20 22:20
114F:→ taoist9999: 人怎麽会没有呢? 10/20 22:20
115F:→ a9301040: 老实说,有没有责任谁知道,车祸监定还不是在那边卜卦, 10/20 23:21
116F:→ a9301040: 责任比例 10/20 23:21
117F:→ taoist9999: 就像这篇说的後车撞前车的案例,前车觉得他没事就走了 10/21 00:00
118F:→ taoist9999: ,然後就§185-4伺候。 10/21 00:00
119F:→ a9301040: 後车撞前车,谁说前车一定没责任…… 10/21 06:39
120F:→ taoist9999: 这是认定事实的部分,但适用法律部分,楼上你觉得对於 10/21 14:06
121F:→ taoist9999: 无肇事过失责任的人是否应适用§185-4? 10/21 14:06
122F:→ tentaikanso: 那要从刑法第185-4条的法益来看,不过至少实务操作上 10/21 16:09
123F:→ tentaikanso: 只要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且与致人死伤有关系且有认识 10/21 16:10
124F:→ tentaikanso: 就算是成立,与肇责认定没有关系。 要给人法律意见应 10/21 16:11
125F:→ tentaikanso: 该从实务见解出发提醒其法律风险,不是以自己的理想 10/21 16:11
126F:→ tentaikanso: 给答案。 10/21 16:11
127F:→ taoist9999: 上面我已经写了,实务见解偏向肯定说。 10/21 16:43
128F:→ taoist9999: 事实上是最高法院决议里有提到了。 10/21 16:43
129F:→ taoist9999: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9次刑事庭会议 10/21 16:51
130F:→ tentaikanso: 所以在事实无法确定之下,顶多是协助分析,最好不要 10/21 16:59
131F:→ tentaikanso: 贸然下结论,因为我们都无法得知事实为何。 10/21 16:59
132F:→ justicesword: 没办法,谁叫立法目的就这样不清不楚。 10/21 21:51
133F:推 taoist9999: 就说这跟事实的认定无关了,不管行为人对於肇事责任 10/22 12:46
134F:→ taoist9999: 有无过失(故事除外),实务见解都认为行为人有救助义 10/22 12:46
135F:→ taoist9999: 务,但实务见解也没有好好说明理由为何? 10/22 12:46
136F:→ taoist9999: 更正;故意除外。 10/22 12:47
137F:→ a9301040: 实务通说是这样没错。 10/22 17:29
138F:→ cactus: 我不需要看支持肯定说理由 本来这两件事就不相同 10/24 20:49
139F:→ cactus: 说可笑太速断 这方面德国早有立法 请自行搜寻 10/2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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