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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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这样牙医有疏失吗?
时间Sat Oct 8 00:54:57 2016
一些网友在原贴文的注解意见当中
有些与法不合或者与判决不合的
首先是所谓的
"没有法律规定根管治疗要给知情同意"
这点与现行医疗法等不合 法律有明文规定必须先取得知情同意书
其次是列举一些所谓的医疗疏失状况
其中全未包括知情同意 但是法实务上对於 给患者的告知内容
适当与否 可是在民刑事都是争讼焦点之一
例如以下最高法院在民国94年对
某业务过失杀人的判决文指出
惟查:(一)为促进医疗事业之健全发展,合理分布医疗资源,提高
医疗品质,保障病人权益,增进国民健康,乃有医疗法之制定,
医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医院实施手术时,应取得病人
或其配偶、亲属或关系人之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
;在签具之前,医师应向其本人或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
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病及危险,在其同意下,始
得为之,但如情况紧急,不在此限」;其立法本旨系以医疗乃为
高度专业及危险之行为,直接涉及病人之身体健康或生命,病人
本人或其家属通常须赖医师之说明,方得明了医疗行为之必要、
风险及效果,故医师为医疗行为时,应详细对病人本人或其亲属
尽相当之说明义务,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後为之,以保障病人身
体自主权;上开医师应尽之说明义务,除过於专业或细部疗法外
,至少应包含:(一)诊断之病名、病况、预後及不接受治疗之後果
。(二)建议治疗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疗方案暨其利弊。(三)治疗
风险、常发生之并发症及副作用暨虽不常发生,但可能发生严重
後果之风险。(四)治疗之成功率(死亡率)。(五)医院之设备及医师
之专业能力等事项;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说明,病人即有拒
绝医疗之可能时,即有说明之义务;於此,医师若未尽上开说明
之义务,除有正当理由外,难谓已尽注意之义务;又上开说明之
义务,以实质上已予说明为必要,若仅令病人或其家属在印有说
明事项之同意书上,冒然签名,尚难认已尽说明之义务。
虽然以上判决引用的是旧的医疗法 但足显示患者事前有法律权限
获得足够详情 且被告的时候不是光亮出患者签名的手术同意书
就足证明被告已满足法律义务
民国93年医疗法对知情同意的法条修改 除手术以外也纳入
侵入性处置
以下是最高法院民国102年的某民事判决文摘要
按医疗为高度专业及危险行为,直接涉及病人之
身体健康或生命,病人本人或其家属通常须赖医师之说明,方得
明了医疗行为之必要、风险及效果,故医师为医疗行为时,应详
细对病人本人或其亲属尽相当之说明义务,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
後为之,以保障病人身体自主权。此项医师应尽之告知说明义务
,除过於专业或细部疗法者外,至少应包含:1.诊断之病名、病
况、癒後及不接受治疗之後果。2.建议治疗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
代治疗方案暨其利弊。3.治疗风险、常发生之并发症及副作用,
暨虽不常发生,但发生可能产生严重後果之风险。4.治疗之成功
率(死亡率)。5.医院之设备及医师之专业能力等事项。上述告
知说明义务,以实质上说明为必要,若仅令病人或其家属在印有
说明事项之同意书签名,尚难认已尽告知说明之义务。
大家可以自行比对在民刑事方面的知情同意之义务 最高法院在
民刑事认为的应告知的范围有啥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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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9301040: 难得推你一下,告知跟医疗过失是两件完全无关的事 10/08 01:14
2F:→ a9301040: 目前最高院已经修正医疗过失见解,104台上700判决 10/08 01:14
3F:→ a9301040: 医疗本身有风险,依循医术准则善尽注意义务而符合医疗常 10/08 01:15
4F:→ a9301040: 规,是不会构成侵权行为,即便手术失败、医疗结果不佳 10/08 01:16
5F:→ Afun2009: 请求权基础要确认清楚。 10/08 23:24
6F:推 greatsb: 根管治疗本来就没有签同意书的法律规定,别拿别种治疗来 10/08 23:25
7F:→ greatsb: 对比,现行同意书只是避免纠纷而写,没签,并无法可罚 10/08 23:25
8F:推 greatsb: 这个判决是:手术.手术.手术,麻醉.麻醉.麻醉, 跟根管治 10/08 23:28
9F:→ greatsb: 疗不同,若说侵入性就要同意书,你嘴巴打开,牙医口镜检 10/08 23:28
10F:→ greatsb: 查就是侵入性......... 10/08 23:28
11F:→ greatsb: 每个看牙医都写看牙医同意书吗?别张飞打岳飞乱扯好吗? 10/08 23:29
12F:→ greatsb: 专业ㄧ点可吗? 10/08 23:29
13F:推 greatsb: 那种检查不是侵入性?大概只有量血压˙,身高体重,验尿 10/08 23:31
14F:→ greatsb: 吧...... 10/08 23:31
15F:推 greatsb: 牙科同意书在医疗法已有规定:单纯齿切除,复杂齿切除, 10/08 23:33
16F:→ greatsb: 人工植牙及口腔麻醉必须签署同意书,违者行政罚锾5万元 10/08 23:33
这篇提到牙医师公会去向卫生署争取牙医师应对手术和麻醉等等先签同意书
给予缓冲期 以及该文中提到
要感谢公会干部的争取,让卫生署只要求这三项要填写手术和麻醉同意书,
但这会不会另一个陷阱?当牙周手术,根管治疗或是简单拔牙出了纠纷,会
不会扩大解释,『没发文要你要写,不代表不用写同意书』,会不会因为没
先写同意书,反而让牙医师理亏在先?
真是摇头
感谢争取让行政主管机关"减少"要求的范围 要感谢公会努力
好吧 的确有实际效果 因为这会降低行政主管机关对牙医师执业的查核范围
但是却不会降低牙医师被提民刑事诉讼的机率 也不会降低牙医师败诉机率
甚至可能会让被告的牙医师跟牙医机构"意外地败诉"
因为确实会在司法诉讼阶段"掉入陷阱"
因为从这篇文的描述以及提出此连结的牙医(?)网友的行文观念看 恐怕误多半
会误以为行政机关的公文没说要写同意书 "就没事了"
另外 从那篇文所谓的
再不幸一点,纸本同意书被虫吃了,水泡了,火烧了,打扫阿姨碎纸了,
离职助理干走了……,少一份罚五万就好……那是天价,会有人跳楼的!
显然该文作者并不理解医疗法条文的意义 而且反应出来的也是...
不令人意外的 牙医师本身赚钱的重要性要高於患者权益
该文下面的描述对此点更明显
此事不止修改看诊流程,增加行政成本而已,实际上兹事体大,影响牙医师
执业环境与法令地位
患者的权益在哪里? 不知道 倒是对增加牙医师成本和麻烦的抱怨全文四处
可见
18F:嘘 greatsb: 其他无明文规定必须得签.........签了也不代表没事...... 10/08 23:39
19F:→ greatsb: 最重要的是:根管治疗不规类於手术 10/08 23:40
20F:推 greatsb: 如过真要鬼扯:补蛀牙,洗牙,擦嘴巴破皮都是要签同意书. 10/08 23:45
21F:→ greatsb: 这些都是侵入性治疗...... 10/08 23:51
22F:推 tentaikanso: 医师法第12-1条看一下。 10/08 23:58
上面这行推文仔细看到心里去好好理解就该知道 医师(不只牙医师)对患者的
知情同意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清楚其意涵 也不愿接受患者自主权的观念 所以才有
一堆抱怨
23F:→ tentaikanso: 另外,同意书只是一个比较明确的告知同意方式,但不 10/08 23:58
24F:→ tentaikanso: 代表侵害程度较低、没有规定要签同意书的医疗行为, 10/08 23:58
25F:→ tentaikanso: 医师就可以不加说明,迳自进行。 10/08 23:58
26F:→ tentaikanso: 而本篇的最高法院94年台上2676号判决,是被认为清楚 10/08 23:58
27F:→ tentaikanso: 说明医师告知义务内涵的一则判决。 10/08 23:58
28F:推 greatsb: 你到底懂不懂前提啊?我从头到尾都秉持一定要告知才能做 10/09 00:04
29F:→ greatsb: 任何治疗,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国小都知道 10/09 00:04
不好意思 从临床实务反应 也许医师们还没考入医学系的"小学时代"就知道
要告知患者关於治疗方面各种重要事项让患者自主决定 长大以後考到执照
实际执业 就是有些医师不落实 引出此讨论的牙科治疗就是一例
30F:→ greatsb: 但是是否强制要签同意书是另外一回事 10/09 00:05
31F:嘘 greatsb: 我也说没告知就做,一定就是错,但是就是疏失吗?应该先 10/09 00:07
就手术和侵入性治疗 医疗法都明文规定要签署同意书 您说呢?
32F:→ greatsb: 称之纠纷......什麽都扯疏失...... 10/09 00:07
33F:推 greatsb: 现在社会敢不说就直接治疗的医生应该是自找死路吧,现在 10/09 00:09
34F:→ greatsb: 都是跟你说,但不想帮你治疗的居多 10/09 00:09
35F:推 greatsb: 口头告知通常都死无对证,所以才会有同意书, 而法律也明 10/09 00:11
36F:→ greatsb: 文规定哪些治疗绝对要取得同意书了。 10/09 00:11
37F:推 greatsb: 其他口头告知,除非录音吧,不然一个说有,一个说无,要 10/09 00:12
38F:→ greatsb: 听谁的?每样都签,签到何时? 所以口头告知根本是病人 10/09 00:12
39F:→ greatsb: 赖帐的好藉口 10/09 00:12
只有口头告知本来就容易发生事後不认 这种事情本版各种关於口头君子约定
但事後不认或认知不同的讨论 自己看去
41F:→ a9301040: 医师想省事,那是他的问题;警察以前也有这种麻烦 10/09 01:35
42F:→ a9301040: 常常执法被值疑,後来胸前挂东西,问题迎刃而解 10/09 01:36
43F:→ a9301040: 问题看人解决,聪明人找方法,其他人就往牛角尖钻 10/09 01:36
医师执照国考科目完全不考执业法规 也难怪"不考就不念"
看看医师们这种对尊重与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抵制 我国医师真该感谢
被医师们大骂害他们赚钱少的全民健保制度
由於全民健保 有些患者遇到医疗疏失也摸摸鼻子另外找医师就算了
反正健保成本全民分摊 看病便宜 告医师太贵太累又不容易赢
在美国则因为医保要患者自费的部分不少 提告的频率比我国高得多
当然牙科先天上有优势 因为不是医界传统的大科 一般牙科业务跟那些
大科日常业务出事机率相比更低 对诉讼这方面的敏感度更低
台大外科二十多年前就在医学伦理类的课程谆谆提醒: 时代不同了
※ 编辑: saltlake (220.136.211.91), 10/09/2016 12:45:46
44F:推 KKyosuke: 卫生署有函释 除了一般性的抽血及打针以外都需要同意书 10/09 12:57
45F:→ KKyosuke: 医生在那边省程序不代表这合法 不然一堆医生被告到输是 10/09 12:58
46F:→ KKyosuke: 为了什麽呢... 10/09 12:59
47F:→ KKyosuke: 而且明示同意这已经是基本中的基本了 10/09 12:59
48F:嘘 yesmylord: 不用吵什麽同意书啦 这故事一开始就有唬烂的成分了你们 10/09 13:16
49F:→ yesmylord: 还战这麽爽干嘛? 10/09 13:16
50F:→ tentaikanso: 法律版进行法律讨论不行吗?要不要证明一下这故事唬 10/09 13:22
51F:→ tentaikanso: 烂在哪里? 10/09 13:22
52F:→ yesmylord: 因为连我都无妨神不知鬼不觉的偷偷抽神经 你有办法的话 10/09 13:24
53F:→ yesmylord: 教我啊 10/09 13:24
54F:→ tentaikanso: 依原原PO叙述,病患就是发现有问题才出声询问的。 10/09 13:25
55F:→ tentaikanso: 哪来不知不觉偷偷抽神经? 10/09 13:25
56F:→ yesmylord: 原po说发现的时候已经抽了啊 欸 到底有没有在看文章? 10/09 13:27
57F:→ a9301040: 楼上来做在我的椅子上,签完书面後,你就知道可不可能了 10/09 13:43
58F:→ a9301040: 等你知道,门牙已经被我弄掉了XD 10/09 13:44
59F:→ electricer: 联系到状况了 目前就是回台才能就诊 不过状况控制还OK 10/18 01:02
60F:→ electricer: 抱歉让各位伤神 10/18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