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hosea (我在彰化*吃肉圆)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逃漏税及营业登记不实
时间Tue Sep 13 17:50:31 2016
几周前在新竹某餐馆吃中餐,
五个人吃完後,近两千元。店家没有给发票,当时,忘了和店员拿收据。
後来,我们推估一家餐厅的来客数及翻桌率,
营业有超过20万元。我估计,店内七个人,一个人月薪28K好了。
每个月店家还要交水电费、租金。营业额会超过20万元。
怎麽没有发票呢?
试了线上检举後,寄来了如下的回覆。
经查该商号核定为按「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课徵营业税之小规模营业人,
符合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免用统一发票之规定,
本案尚无台端所述之违章情事。
再继续追查下去,使用营业(税籍)登记资料公示查询,用地址查询,
原地址登记是冰果店、冷(热)饮店(562111),
是否使用统一发票查询,无统一发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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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下来打算打电话到国税局去询问,这样是怎麽样的情形?
以下是财政部赋税署的网页内容:
三、适用对象:
供应大众化消费之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
盒之查定课徵营业人。
四、前点之营业人,其销售额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核定
使用统一发票:
(一)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
(二)以电子系统设备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单或号码牌方式经营。
(三)透过网路销售。
(四)以电子方式或收银机开立收据、处理或管控帐务。
(五)依其营业状况、商誉、季节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认定有使用统一发票能力。
五、稽徵机关核定第三点之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方式如下:
(一)应於实地访查後填注「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访查报告表」
(如附件),必要时得请营业人之负责人在访查报告表上签名。
(二)核定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应发函通知领用发票,并载明开始使用日期及相
关规定。
(三)营业人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而不使用者,应依本法第四十七条及财政部九十
九年九月七日台财税字第○九九○○二三五五一○号函规定办理。
六、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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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ilungsheng: do 09/13 18:37
2F:→ a9301040: 核定小规模营业人不是照你这样算的... 09/13 21:08
3F:→ malemma: 阿你要不要先说你到底是想干嘛? 09/14 00:04
4F:→ a9301040: 跟商家有恩怨吧,国税局核定小规模,就是免用发票 09/14 10:38
没有恩怨啊!只是觉得要开发票没开,没奇怪!
除此之外,店家符合两项开统一发票的情形。
(一)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
(二)以电子系统设备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单或号码牌方式经营。
※ 编辑: aihosea (111.251.230.221), 09/14/2016 23: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