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标题Re: [问题] 公司作品拿去求职
时间Thu Aug 11 11:08:47 2016
※ 引述《heavenbetula (绿草)》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公司作品拿去面试
: 时间: Fri Aug 5 22:26:5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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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请问版上的大大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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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在在职期间,将公司所做的网页设计作品做成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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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在人力银行中公开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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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不知道怎麽得知这讯息的也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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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我被约谈告知作品有侵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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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稍微看了一下着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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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
: 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
: 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
: 者,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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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着作人就其着作享有公开发表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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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第四项 着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着作权
: 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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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初我记得合约上有跟公司签着作财产权归公司所有,而有没有约定着作人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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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没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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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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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我将这些作品作为求职的用途,不知道算不算"着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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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2:我放在人力银行的作品,都是提案而未被客户采用的作品,这样对於客户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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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有侵权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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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3:如果我没有签约着作人为公司,表示我有着作人格权,可以在人力银行公开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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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历来展示作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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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4:如果我有签约着作人为公司,我还可以在人力银行为求职公开履历来展示作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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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有点冗长,被发现在找工作心情很烦了...还被告知侵权更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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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托好心的大大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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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Lailungsheng: 不重要,就找律师 08/05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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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小弟没钱...
: ※ 编辑: heavenbetula (114.44.217.143), 08/06/2016 00:20:23
: → spirit119: 作品所有权公司的啊 我说我是作者不行??? 08/06 05:21
: → a9301040: 往着作人格权主张 08/06 07:27
: → maniaque: 说真的,用雇用公司的资源创作,还要主张人格权嘛~~~~ 08/06 20:07
: → maniaque: 可能还是要去看一下自己当初雇用的一些文件吧 08/06 20:07
: → maniaque: 原PO可能误解了一件事情,"你拿复制物出去求职 08/06 20:09
: → maniaque: 本身侵犯的就是财产权了....... 08/06 20:09
: → bearq258: 只能放低状态跟老板讨论和解。如果太高就直接被告,不过 08/06 20:35
: → bearq258: 请人写答辩状。对法律认识不足认错轻判 08/06 20:35
: → saltlake: 官司打输也还好 没钱的话公司也只拿到债权凭证 08/06 20:59
: → saltlake: 只是原波日後就要保持没钱状态了 08/06 20:59
你漏看了第十二条,如果你与公司有约定由雇主享有人格权与财产权,
那麽你就不能主张着作人格权。
可是你认为没有与雇主订定特别的约定,或雇主公司的员工规则里亦无此规定
那麽照第十一条,你是着作人,拥有着作人格权。
因此,符合第十一条,就可以主张第十五条与九十五条,有关着作人的身份。
着作权可以分为「着作财产权」与「着作人格权」,若你只与雇主约定着作财
产权归公司所有,那麽你自然还有「着作人格权」,因此你主张自己是着作人
对於作品的使用(如应徵时做展示给对方看),这我认为是合理的。
可是你究竟有没有侵犯到雇主的着作财产权,得再仔细思考
你将公司网页究竟是用何种型式下载?截图还是连原始程式码都带走了,
如果只是用公司网页的截图,还不至於侵犯雇主的财产权,这东西本来就
会是公开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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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9301040: 推 08/11 12:13
2F:→ enterpirse: 简言之,你可以大大声的说某某公司网站是我设计的,但 08/11 12:55
3F:→ enterpirse: 不能将这网站用在其它相似的用途上,例如再用原来的程 08/11 12:56
4F:→ enterpirse: 式码略为修改充当另一家公司的网站 08/11 12:56
5F:推 heavenbetula: 感谢大大解答,网页我只有截首页图,没公布程式码 08/11 21:24
6F:→ bearq258: 抓图这样没事的 08/13 20:35
7F:→ bearq258: 除非签约有另外规定 08/13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