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
看板LAW
标题[请益] 管委会其成员执行业务侵权,管委会责任?
时间Thu Aug 11 09:10:27 2016
某一社区管委会, 由 20 位管理委员组成.
此社区共有四个独立停车场 (Pa, Pb, Pc, and Pd),
分别由四个管理小组所管理(A,B,C,D),
每个管理小组由5位管理委员所组成. (4x5=20)
该社区规约订定:
住户持份共有之停车空间得约定於特定期间内为约定专用部分,
供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使用.
今某停车场管理小组(C)制定之停车场(Pc)管理细则, 没有遵循规约,
反而载明一旦排到停车位,
可以约定继续专用,一直到卖掉房子为止
(这应该算是不特定期限约定专用吧?),
侵害其他尚在候补车位共有人的使用权利
因为管理小组C是一工作小组,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团体,
但管理小组C的成员是管理委员,
也就是管委会的构成员,负责管理共用停车场
请问可否类推适用民法第28条
法人负责人或管理人因执行职务侵权,法人连带负责的规定?
或者有其他更适合的法条可以主张管委会的责任?
非常谢谢!
补注:
1. 该社区停车场产权登记 为"共用部分", Pc 约有50格停车位, 而拥有Pc持份者约为80户
2. 民法28:
法人对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因执行职务所加於他人之损害,与该
行为人连带负赔偿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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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ry1120: 直接探讨该自订的管理细则有没有对住户有效力.. 08/11 09:46
2F:→ tipsofwarren: 并无效力,但因工作小组无侵权能力,故想请问管委会 08/11 14:25
3F:→ tipsofwarren: 是否有所侵权?(类推适用民法28) 08/11 14:26
4F:→ a9301040: 连带责任不能类推,以契约或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08/11 15:11
5F:→ a9301040: 打确认管理细则抵触规约无效 08/11 15:12
6F:→ a9301040: 但看起来也没有违反规约,这部分你要再看一下条文 08/11 15:14
7F:→ tipsofwarren: 感谢给予指导的各位前辈 08/11 19:22
8F:推 DCHC: 管理小组是再委任 08/11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