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fetiming (菜菜)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房东想赶我们走
时间Fri Aug 5 09:22:18 2016
简单回一下好了
首先你们没有签订租赁签约,那就造法律规定走
依民法第422的规定,不动产租赁契约超过一年,未以字据订立,视为不定期限之租赁
如果房东要收回房子,应该要有民法第440条的情形,也就是房租迟付超过两个
如果房东在没有上述情况就要您退租是没有理由的
并且如果房东有私自进入你们房子私人空间的情况,则成立刑法306条的侵入住居
再者,最後如果要透过诉讼来结束您跟房东的租赁关系,则还有举证的问题
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就权利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是他要举证您并未缴交去年的电费
而您也可以藉由每季都有缴,不可能只有那季没缴来请法院为合理的推敲
最後,诉讼绝对是大家最不想使用的最後手段,如果可以,多协调多沟通,而不要浪费诉讼资源,法官加班很辛苦
手机回覆,排版请见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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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q622622: 推 08/05 09:43
2F:推 kv8220: 谢谢您!我了解了! 08/05 09:45
3F:→ justicesword: 我倒有不同看法,首先排除契约存在的举证问题不谈。 08/05 10:06
4F:→ justicesword: 双方之间乃不定期租约,依照民法第450第2项,当事人 08/05 10:06
5F:→ justicesword: 得随时终止租约,但可从有利於承租人之习惯。房东要 08/05 10:06
6F:→ justicesword: 终止,应有土地法第100条之事由(自行参照) 08/05 10:06
7F:推 tenbear: 土地法100包含欠租两个月,房东目前只主张未缴水电费,这 08/05 23:18
8F:→ tenbear: 个没缴租金差很多 08/05 23:18
9F:→ andyhahaha: 不定期租约应该讨论的是土地法100条吧XD 08/08 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