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annddyy (詹敌)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盗领ATM,刑339-3
时间Tue Jul 19 11:36:06 2016
看新闻上盗领ATM的手法是对ATM植入程式(?
然後让ATM吐钞,所以并无对帐号内的资产有变更纪录
那这样还可以使用339-3条追诉吗?
第 339-3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
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之财产者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_
构成要件:
不正方法(o
不正指令输入电脑相关设备(o
制作财产权得丧或变更纪录(?
而取得他人之财产(o
不晓得第三个有无符合,或是我的理解有误
大家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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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aannddyy (220.134.59.46), 07/19/2016 11:36:46
1F:推 maniaque: 不正方法及记录在伦敦,财产损失在台湾 07/19 12:03
2F:推 KKyosuke: 直接窜改帐户纪录才是这个,盗领或是骇客顶多成立339-2 07/19 12:37
3F:→ KKyosuke: 以及妨害电脑使用罪章 07/19 12:37
4F:推 TheMidnight: KK大,骇进去更改数据也是339-3吗? 07/21 15:09
5F:→ TheMidnight: 如果骇进去之後,用提款卡在正常ATM领 07/21 15:10
6F:→ TheMidnight: 应该不会是339-2的对"自动付款设备"不正当吧 ? 07/21 15:11
7F:→ TheMidnight: 我自己是看到ATM就往339-2分类啦... 07/21 15:11
8F:推 KKyosuke: 骇客是手法啊。骇进电脑本身是妨害电脑使用 07/21 16:38
9F:→ KKyosuke: 搞ATM是339—2 07/21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