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ymk619 (千鸟流风)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个资法问题
时间Sat Jul 16 03:36:44 2016
各位好,我想请问,小弟由於今天被友人得知我被告个资法,原告原是好友但已闹翻
只因我在GOOGLE上面找到对方在别人的部落格内自行公开的
地址姓名电话的资料页面(原部落格PO文已删,
而因在某个通讯软体上的个人状态打上英译地址
再者并无明显说这状态是啥意思,也没有对於在这GOOGLE上面找到的地址资料做任何
要侵害他人身安全财务上的权益,这样会构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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