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johnpc (不理不理左卫门的冒险)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都市更新 袋地的问题
时间Sun Jul 10 16:11:13 2016
第 十四 条 主管机关划定为应实施更新之地区,
其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自行划定更新单元者,
除应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外,并应以不造成街廓内相邻土地无法划定更新单元为原则。
民法第787条:「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
周围地以至公路。但对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第一
项)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於通行必要之范围内,
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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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都更 袋地的法律问题 , 上面二条 是 赞成将袋地、畸零地 强制纳入都更
所常看到引用的法条
但我其实不太能了解...所以想来请问一下
首先民法第787条 指的明明是 袋地地主的权利 , 袋地地主有权利要求 相邻的土地给予通行权,
怎麽会变成 袋地旁边的"邻地" 有权利强纳袋地进来都更呢?
那如果是一般的合建案 是不是也可以强纳进来合建?
都更法第14条 "并应以不造成街廓内相邻土地无法划定更新单元为原则"
无法划定更新 指的是 日後无法都市更新吗? 还是无法自行改建??
从文林苑的案例来看似乎是 "无法自行改建"
但问题是都更法第14条 没有提到 无法自行改建 就要强行纳入啊
照理说应该是文林苑要自行 安排建筑线给 袋地, 若设计上有困难
或是不愿意的话, 那就是文林苑 违反了都更法第14条 都更案必须停止
因为违法的是"都更案" 而不是 "袋地"啊..
袋地建物在都更案前 合法的存在 , 旁边一启动都更 袋地建物立刻变违法?
这不是很奇怪吗?
政府依都更法第14条 停止都更案 似乎没有违反其他法律,
都更案又不是一定要通过
但政府依都更法第14条 强拆 袋地建物 就会违反了宪法第15条的财产权了..
还是都更法第14条有小细节有指出遇到袋地一律强制纳入??
想请比较懂的人 讲解一下..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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