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dyevil (暂离)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离职 年假问题
时间Mon May 23 22:28:22 2016
※ 引述《KeroroMorita (もう戻れない)》之铭言:
: 2011年05月2X日到职 於今年2016年04月30日离职
: 派遣公司年资计算为4.94
: 故给予7(2012年度) +7(2013) +10(2014) +10(2015) +0(2016)
: 共34天年假
: 声称今年(2016)由於没有做满一年
: 所以不给予年假
: 请问这样是否违反劳基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呢?
: 谢谢~
2011.05.2X 0
0
2012.05.2X 1
7
2013.05.2X 2
7
2014.05.2X 3
10
2015.05.2X 4
10 ----2015.04.30离职
2016.05.2X 5
1. 请先确认该雇主是否以「到职日」为特别休假计算起讫.
2. 请先确认该雇主是否同意可依年度累计特休.(有的是归零,有的是当年度折算於
年终内)
3. 劳工之特别休假应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为之,惟劳动契约之终止,如「系可归责
於雇主之原因」时,雇主应发给未休完特别休假日数之工资.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2年08月27日台劳动二字第44064号函)
後因劳工自请离职劳动契约终止,劳工欲於契约终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别休假,应
与雇主协商,并告知雇主,并无抛弃权利之意,雇主应以同意为宜;雇主尚不得单
方面公告规定「已申请离职之员工,不可将特别休假调整至离职日之前」,若不
同意劳工请求休完应休未休之特别休假,则应依劳动基准法24I(3)规定发给未
休完特别休假日数之工资.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9年09月14日台劳动二字第0028787号函)
4. 若2016.05.2X劳工仍在职,在2016.05.2X至2017.05.2X之前劳工可享有该年度特
别休假,但劳工欲於2015.04.30离职,於2016.05.2X前和雇主间已不具雇佣关系,
故劳工无此特别休假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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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9.115.1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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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indyevil (59.115.157.96), 05/23/2016 22:35:01
1F:推 KeroroMorita: 感谢回覆<(_ _)> 05/23 22:48
2F:推 KeroroMorita: 想跟您请教第2点的部分,在第三年时派遣公司给的年 05/23 22:51
3F:→ KeroroMorita: 假为10天不就是表示他们同意累计吗? 05/23 22:52
4F:→ KeroroMorita: 合约是一年一签 若不愿同意累计应该就是每年只给7天 05/23 22:53
5F:→ KeroroMorita: 不知道我这样认知有错吗? 05/23 22:53
6F:→ sindyevil: 每个公司不同 累计对劳工有利 未必不可 所以才说要确认 05/23 23:04
7F:→ sindyevil: 第三年起的特休是十天 05/23 23:04
8F:推 v3su: 推专业 05/24 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