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yesblues (艾斯)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问何谓法权地位优於行政权? google不到
时间Mon May 2 16:53:04 2016
各位法律人大家好
小弟在mobile01路跑板看到一位板有回文有提到
"和行政机关打交道,法权地位优於行政权"
有去google,找不到类似说明,特地上LAW板询问各位法律人
主要是这位板友因为最近七星山登山王的住办人跟阳管处有纠纷,
阳管处根据国家公园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不准予主办办理跑山活动
因而提出此项意见,主要内容如下所示,不知可有法律人可以解说这块,
毕竟也不知到是真是假,不懂这部分,先感谢各位法律人解析^^
国家公园管理法网页:
http://tinyurl.com/h5m2lz8
原文网址第129楼: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58&t=4720055&p=13
原文短网址:
http://tinyurl.com/z79x8mt
板友原文
和行政机关打交道,一定要知道法权地位优於行政权,要不然难保看到的不是官僚嘴脸!
这次阳管处的作为敢做不敢当,甚至在封路後反覆说词,更改公告,殊不知漏洞百出,大
家都已记录了这一切!
根本没有冲撞体制的问题,路权申请和进入自由山径都是采报备制(规定的相当清楚),
行政机关不但没有辅导和协调,反而是以拒绝和抵制,联合封锁的方式处理,拿着纳税人
的钱打压纳税人,做了最错误的示范!
处理过程中,在发现封路不妥後,更区隔跑者不能过,其他人可以,更严重违反了最高法
律宪法保障人权的真谛,不能说越野跑者人数少就无权使用!
在发现事态严重後,阳管处的网站立即更改了说词和公布,但凡走过必留痕迹,这些证据
,不但做实了你们昭然若揭的恶劣行径,这不可抗力之人祸,未来绝对会还主办公道,而
且要负法律和行政双重责任!
匿名漫骂者,其实你们并不可恶,而是可怜,连自己的基本法权都不知道,也难怪行政官
僚在台湾始终傲慢;而台湾的人权,在新旧政府交接的时刻,黯然无光,令人遗憾;未来
台湾越野跑者的人权议题,在政权交替後是否真的会受到重视和维护,现在开始,正式考
验新政府的智慧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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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依法行政 05/02 18:33
2F:→ maniaque: 大概有些拿着宪法就在那边无限上纲...... 05/02 18:46
3F:→ malemma: 请不要为了创意说法钻牛角尖...... 05/02 18:49
4F:→ sindyevil: 不知道在路跑活动中发生意外(石块青苔湿滑)会不会有人 05/02 20:11
5F:→ sindyevil: 主张国家赔偿? 05/02 20:12
6F:嘘 a9301040: 法权地位? 05/02 20:29
7F:→ eyesblues: 其实我真的google不到法权地位才来这发问,太奇特了XD 05/02 20:39
8F:→ howard840531: 我也蛮好奇法权地位是啥 求解释XD 05/02 21:09
9F:→ a9301040: 没念过法律乱写的吧,他应该是想表达法律优越原则吧 05/02 21:59
10F:→ malemma: 我从头看完了耶! 跳针超有趣的 05/02 22:18
11F:→ z710382: 我国法应该没有出现过「法权地位」这样的用语 05/03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