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911247 (肥肥哥)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申诉法院人员/寄存效期+10天?
时间Fri Apr 22 15:27:22 2016
大家好 想请问大家一个问题
先前父亲申请一个物品遗失 要发公告
受理人员表示2个礼拜内即会寄出核可公文
结果一个多月仍无收到
去电後 才发现 原来 已核可 且寄存於派出所
拿到公文後才发现
法院文股地址更改 变成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地址
(新竹县确实没有该名称)
我了解法院毕竟不是邮政机构
不可能知道每个地址是不是正确
但家父今天写的字也许比较难辨识
但如果真的有辨识上的困难不是应该来电询问吗
为何能如此模拟两可 如此怠慢
公文书不就是该非常精准正确吗
http://i.imgur.com/hDzkb7H.jpg
更何况是从没旁边部首的泰
误认为有左侧示部的禄呢
而且最让人生气的是人员的态度
「反正我们这能送就送 不能就退
上面那个什麽138条是邮局他们的事」
http://i.imgur.com/pRuESYB.jpg
那麽事不关己 阿不就还好我不今天不是被告
不然被通缉了还真的自己都不知道
想请问有办法申诉该名人员吗(有录影/音)?
申诉是法院政风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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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公文上写公文有效期限20日
需再期限内在报纸上公告物品遗失
怎麽算 至今都超过20天
询问该名文股 表示因为是寄存 所以加10天
代表我有30天期限
可我上网查都找不到这个讯息
想请问寄存公文日期+10天是真的吗?
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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