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rooco (批批踢三星级潜水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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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饲料管理法是否明定饲料为正面表列?
时间Fri Apr 15 17:35:20 2016
关於饲料管理的部分小的有点疑问
农委会的网站Q&A说:
(一)依饲料管理法第3条第1项规定略以:
「本法所称饲料,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营养或促进健康成长之食料,…」
及第3条之1第1项规定:
「本法所称饲料添加物,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为提高饲料效用,保持饲料品质,
促进家畜、家禽、水产动物发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
添加於饲料且不含药品之非营养性物质」,
故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均改采「正面表列」方式,
即经本会公告之物质才可用於饲料或饲料添加物,未表列之物质则不得使用。
来源: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503723&print=1
饲料管理法第3条:
本法所称饲料,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营
养或促进健康成长之食料,其类别如下:
一、植物性饲料: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二、动物性饲料:动物、动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三、补助饲料:矿物质、维生素、胺基酸或其加工品。
四、配合饲料:两种以上之饲料调配制成品。
前项饲料因制造、加工、分装或输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质差异,有检验之必
要者,其详细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也就是说要件是:
1. 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2. 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营养或促进健康成长之食料
这样不在公告之列的食料为什麽是
"不可以用",而不是
"不适用本法" ?
好像要加上 "非前述饲料(添加剂)不得用於 @#$%^...." 才是正面表列对吗?
※ 编辑: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5/2016 17:36:15
1F:推 KKyosuke: 这条等於是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农委会)可以规定甚麽是能做 04/15 18:20
2F:→ KKyosuke: 饲料的东西 而甚麽不行啊 04/15 18:20
3F:→ KKyosuke: 而为什麽不可以用 那是第20条规定如果使用非饲料或是非 04/15 18:21
4F:→ KKyosuke: 饲料添加物的话 是被禁止的 04/15 18:22
5F:→ KKyosuke: 不是第三条禁止的 04/15 18:22
6F:→ airrooco: 原来如此,非常谢谢 KKyosuke 大~ 04/15 20:50
可是这样说也有点怪耶
第20条:
饲料或饲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十条第三项第二款制造或加
工专供试验研究之用外,不得制造、加工、分装、贩卖、输出、输入、供
自己或他人使用:(下略)
也就是说如果非属(本法定义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不是不受此条规范吗?
对不起我有点卢....
※ 编辑: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5/2016 20:57:23
7F:推 KKyosuke: 第四款 04/15 21:26
8F:→ KKyosuke: 不是的话就不能当饲料卖啊 04/15 21:27
但如果不属於(本法定义之)饲料或添加物,
例如,在纽西兰装罐的纽西兰河水...XD
就不受第20条约束,也就与第4款无关吧?
该款看起来比较像是约束混在饲料中的其他组成分。
※ 编辑: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6/2016 07:04:52
9F:推 KKyosuke: 就是说要混在饲料里面的东西 都要是法定的饲料或是饲料 04/16 07:10
10F:→ KKyosuke: 添加物啊 04/16 07:10
11F:→ KKyosuke: 否则就是违法的饲料 04/16 07:10
对耶....
再请问如果业者分开单独使用呢?
谢谢
※ 编辑: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7/2016 1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