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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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检举达人踢铁板 拍违停爆冲突告不成
时间Wed Apr 6 17:11:47 2016
1.媒体来源: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 检举达人踢铁板 拍违停爆冲突告不成
3.完整新闻内文:
现今社会检举达人无所不在,若民众违规停车後看到有人正在拍照准备举发,相信很多人
都会或很想上前要求删除照片,双方因而有可能发生争执或冲突。而违规车主拉扯检举达
人要求删除照片的行为,究竟犯不犯法呢?
高雄一名朱姓检举达人去年8月下午在澄和路拍摄违规并排停车的货车,遭柯姓车主发现,
柯男上前要求朱男删除照片并动手拉扯,朱男挣脱後报警对柯提告妨害自由,高雄地检署
侦查後认为朱男应
基於对车主所有权的尊重,不应随意拍摄,因此认定车主要求朱删除照
片而产生的一些冲突或拉扯,都是维护自己不受朱男侵扰,故将车主处分不起诉。
朱男表示对检方不起诉非常不满,声请再议後仍遭驳回,他说:「很多人以为检举并排违
停车辆有奖金,但事实是没有,我只是不喜欢看到车辆乱停影响交通才拍照检举的。我的
出发点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却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真是荒谬。」
朱姓检举达人(38岁)提告指出,去年8月6日下午,他走在三民区澄和路时,发现一台蓝
色小货车并排违规停车,於是从车子前方拍摄照片准备举发,不料柯姓车主正好在车後卸
货,见朱男行为上前阻挠不让他离去,并拉扯要求他删除照片。朱男挣脱後离开报警,告
车主妨害自由,回家後仍向警方举发柯姓车主违规,事後柯姓车主被裁罚2400元。
检察官举诸多例子证明
生活中强制行为无所不在,例如违规并排停车,会阻碍合法停车格
上驾驶驶离的权利;或是老师以成绩警告或胁迫学生用功读书,而在法律上学生并没有用
功念书的义务。如果老师要求学生念书、违规并排停车者等行为都构成强制罪等刑事犯罪
,相信没有人能接受。
故检方认为关於强制罪的不法认定,除强制手段、强制效果外,尚须考量「手段与目的关
联的可非难性」,透过个案情状整体权衡,确定该行为方式是社会所不能容忍才属之。
虽然在一般公开场合中,民众并无主张隐私权的余地,但检察官认为,若有人对特定人车
拍摄,仍
须基於对他人肖像权及车辆所有权的尊重,询问後才拍摄。因此,朱男拍摄违规
车辆的行为,已经超过一般人车在公开场合下供人自由观览的限度,认为柯男要求朱删除
照片,或是在删除前不让他离开,都是维护自己不受朱男侵扰的自由范围内,并未妨害朱
男行使权利,将柯男处分不起诉。
用路人林先生表示支持检察官不起诉:「这种检举达人就是吃饱闲闲,如果我的车子违停
但没有对交通重大妨害,我也会叫他把照片删掉。」翁姓民众则认为检方不起诉不对,「
政府鼓励民众检举却不保护民众,这不是鼓励所有人用暴力保护自己的违规行为不受到裁
罚吗?」
律师丁昱仁表示,检察官过度保护违规车主的利益,不起诉的结果不是很妥当,这样等於
同意当有人检举民众违规停车等行为时,车主可以用不法暴力行为来阻止对方检举而不构
成犯罪,他认为这名车主行为应构成妨害自由罪,但在刑罚的法律效果上,可以因犯罪情
节轻微,处以缓起诉。(郭芷余/高雄报导)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14/815386/
心得:这检察官对所有权、强制罪的见解很奇怪
※ 编辑: hjgx (114.34.106.65), 04/06/2016 17:16:48
1F:推 scott2009: 非常奇怪 04/06 17:40
2F:→ a9301040: 找律师再议,见解诡异 04/06 17:55
3F:推 KKyosuke: 尊重...? 自由观览的限度...? 04/06 18:15
※ 编辑: hjgx (114.34.106.65), 04/06/2016 18:31:06
4F:→ jay19841004: 这恐龙见解可以解释警察拍违规并排的汽车吗?交通警 04/07 00:21
5F:→ jay19841004: 察也要尊重驾驶人才能开单? 04/07 00:21
6F:→ jay19841004: 送这位检察官吃丙 04/07 00:26
7F:→ alawyer: 哪位检座大人呀?应该是稀少见解吧? 04/07 00:30
8F:推 tgsh: 杀害生命的行为无所不在(EX:打蚊子),所以杀人也要考量手段 04/07 00:35
9F:→ tgsh: 与目的关联的可非难性,如对方未主动表达不想被杀害,而你又 04/07 00:36
10F:→ tgsh: 确实有杀人的慾望,杀人可得不起诉处分更不会有罪 04/07 00:37
11F:→ justicesword: 杀人罪乃至於大部分犯罪都是封闭构成要件,强制罪是 04/07 10:03
12F:→ justicesword: 少数的开放性构成要件之罪。两者不一样,不能混为一 04/07 10:03
13F:→ justicesword: 谈。 04/07 10:03
14F:→ justicesword: 只是检察官在审查手段目关联性上是比较宽松了,但没 04/07 10:18
15F:→ justicesword: 有实际看到不起诉书内容也难说什麽就是了。 04/07 10:18
16F:→ bwv1006: 嘘检察官 都不尊重其他用路人、道路交通的人 还不能检举 04/07 10:38
17F:→ saltlake: 纯民事的话当事人自己决定提告或上诉否 刑事由检方提告 04/07 15:04
18F:→ saltlake: 的时候 如果承办的检察官对提告或上诉否的决策有"瑕" 04/07 15:05
19F:→ saltlake: 制度上如何救济? 04/07 15:05
20F:→ stevenchiang: 前者不就再议 交付审判 後者不就声请检察官上诉 04/07 19:28
21F:→ carthur: 这检座的见解…个人觉得他可能须要回司训所重修…@@ 04/08 10:18
22F:→ saltlake: 会否影响考绩? 04/08 11:04
23F:→ carthur: 应该不会影响考绩 04/08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