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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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洪英花坚持:扁案判决 自始无效
时间Tue Apr 5 19:35:46 2016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35605
2009-09-16
记者林嘉东/专访
力主扁案判决「自始无效」的士林地方法院庭长洪英花,一想到这个判决就心情沉重,
她说「北院以庭长会议的行政手段,作成换法官决定,严重侵越审判独立精神,
根本就是违宪」。
士林地院庭长洪英花。(记者林嘉东摄)
http://img.ltn.com.tw/2009/new/sep/16/images/bigPic/600_98.jpg

以下为记者访谈摘要:
问:你为何提出扁案自始当然无效?
答:宪法第八十条明定审判独立,是为了要建构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
审判独立的先决条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这个案件要分给哪个法官承办,
都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且要符合个案随机正义的要求。
只有经过法律决定、按照抽签决定,
抽出来的法定法官才有权力审理具体个案的被告,
法官蔡守训所组的合议庭并不是法定法官,合议庭无权审讯阿扁,更无权羁押阿扁,
但合议庭不顾法官法定原则受到侵害,迳作实体判决,
因此判决当然应该是自始无效。
问:请说明一下「法官法定」原则?
答:宪法明定审判要独立,宪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保障人民有诉讼权,
强调须经由公正、公开抽签的程序,才能落实诉讼权保障,
这是法官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
以行政手段换法官 违宪
北院以庭长会议的行政手段作成换法官的决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训,
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训合议庭审理,已侵越审判独立及人民诉讼权的保障,
明显违反宪法「法官法定」原则。
问:所以你在扁案侦审期间,接连发表文章表达意见?
有人质疑你的言论违反「法官不语」。
答:我是基於法律人对法律良知的坚持,以及自始至终不变的执着,才不断发声。
因为法治是国家治权的最後一道防线,司法正义崩盘,
国家治权如何长治久安如何维系?
法官不语其实是抽象的司法伦理规范,用意是在规范承办具体个案的法官,
除诉讼指挥权,以及依法官职权应作、可以作的表达外,
只要涉及个案利害相关事项,承审法官均不适宜作不当的发声,以免影响诉讼结果。
扁案更换法官,产生违反法官法定原则的分案争议,侵犯宪法审判独立,
造成宪政危机。
我发表文章是基於法律专业的良知,是属於法官言论自由的范畴,
不能因有法官的身分就要被剥夺。
所以,法官不语与言论自由,前者是司法伦理,後者为宪法人权,两者不能混淆,
尤其不能以法官不语的理由,箝制法官的言论自由。
何况,美国宪法学者ROBERT M.O’Neil认为
「公正和客观的核心利益,并不会要求对於法院工作最具专业和最能解惑的专家,
必须保持沉默。」
问:你不断为文呼吁,是否担心遭抹黑?
答:我本着对法律的坚持站出来扞卫宪法价值,我尊重不同声音,但若抹黑、中伤我,
我除透过司法途径救济外,无畏无惧,会继续扞卫民主宪政秩序。
我深信真理越辩越明。
法律人不能陷入流派、意识形态之争,就像我办案不分党派,
法官须是每一个被害人、被告权利的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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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jgx: 好文 不推吗? 04/05 22:10
2F:→ alawyer: 好文?好在哪? 04/06 13:31
3F:推 taoist9999: 这後来好像有提出释宪吧? 04/06 15:15
4F:推 taoist9999: 但我认为当时是以「政治手段」介入,来换掉法官的。 04/06 15:17
5F:→ a9301040: 楼上看法跟我有出入,这种案子少一个是一,自己跑出并案 04/08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