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BE8 (科比头粉)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刑法210条伪造文书
时间Tue Apr 5 18:32:20 2016
各位板上大大好,小弟想请教关於刑法210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在实务上有没有可以判断的依据?
ex1. 甲帮乙签收乙网购货品之收据时,签了乙的名字,是否成立刑法210条?
ex2. 业者甲协助车主乙办理回收车辆业务时,向公家机关的申请书上代乙签名,
是否成立刑法210条?
ex3. 公司赠送客户乙之赠品签收单,乙确实收到赠品,
由业务甲代为盖章并签名缴回公司,是否成立刑法210条?
小弟非法律人,用语若不精准请见谅,谢谢解答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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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甲签自己的名字加个括弧(代)就好了。 04/06 23:41
2F:→ taoist9999: 而且就算有问题,也应该是第217条第1项的伪造署押罪吧 04/06 23:43
3F:→ taoist9999: ? 04/06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