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c623 (ETD)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未载到期日的本票是否是见票即付?效期?
时间Wed Mar 30 11:48:50 2016
我跟前我女友在100年5月签两张本票(只是担保,非任何款项往来),
发票日载明是100年5月23日,但是当初到期日是空白,
我有签另一个协议书(有纸本可蹟),由她填具到期日。
想请问,当初未填到期日,是否该本票即视为,见票即付?
如此推断,是否应视为效期3年?意即103年5月23日,他没申请裁定就失效了?
她到了,104年9月3日才填上到期日,申请裁定,法院却准了,
请问这是不是因我没提出适当之抗辩?要有抗辩,法院才会实质审查?
法院是不是只是形式审查,就准了,但是其实该本票以罹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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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是,你必须抗辩那是变造的03/30 12:09
※ 编辑: abc623 (223.136.160.110), 03/30/2016 12:39:39
2F:→ alawyer: 找律师处理。 03/30 12:43
3F:推 cears: 本票裁定是形式审查,你要提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的实体诉讼 03/30 13:29
4F:推 KKyosuke: 先提异议吧 照他的说法到期日是变造的 03/30 13:30
5F:→ forbit1989: 证明是个困难的问题 03/30 14:06
6F:推 kery1120: 授权填具到期日是合法的..没有变造问题喔 03/30 15:01
7F:推 KKyosuke: 那要有授权= =a 03/30 15:02
8F:→ KKyosuke: 而且就算是授权也不是过了三年才填... 03/30 15:03
9F:→ kery1120: 本文第三行... 03/30 15:03
10F:→ a9301040: 除非逾越你授权书范围,不然不会是变造 03/30 16:21
11F:→ alawyer: 到期日可以授权填写。建议原po找律师。 03/30 16:45
12F:推 damonwhk: 本票有效,还好,是直接前後手。还有抗辩空间。 03/30 16:58
13F:→ depravity: 你知不知道你重点是协议书内容 = = 03/30 17:28
14F:推 hjgx: 若担保条件未成就 你还是不用付钱 到期日不是关键 03/30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