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9301040 (加油)
看板LAW
标题Re: [讨论] PTT挨告 供出乡民个资换和解
时间Mon Mar 28 00:06:50 2016
PTT没当事人能力?
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5号裁定
三、经查,抗告人主张相对人系台湾大学内之一个社团组织,以
学术性质为目的,提供各专业学生实习的平台,在网路上建
立一个快速、即时、平等、免费、开放且自由之言论空间,
有站长、总监、版长、活动部长、公关部部长等成员,其事
务所及主机位在台大校园内,并曾贩售站服、邀请知名乐团
为相对人募集站务基金而有独立之财产等语,业据其提出相
对人网站相关资料、苹果日报新闻等件为证(见原审卷第78
-96页、本院卷第8页、第33-38页);经本院向台湾大学函
询该校是否有「批踢踢实业坊」之团体组织存在,该校於
104年5月20日以校计资字第0000000000号函覆称:「…询问
『批踢踢实业坊』相关资讯,查该系统为学生自治管理之网
路言论平台,属於本校学生事务处登记之学生社团,系统主
机为社团所有及管理,架设於校园内学生所属系所」,有该
函附卷可稽,又上开函文所谓「学生社团」其名称为「电子
布告栏系统研究社」,亦有本院公务电话纪录表一份在卷可
按,堪认「批踢踢实业坊」虽为一网路言论平台,惟该网站
之主机及管理确由台湾大学学生事务处登记之学生社团所有
及管理,相对人虽辩称抗告人也许应该对「电子布告栏系统
研究社」提告,而非对「批踢踢实业坊」提告云云,惟由抗
告人所提出相对人网站上关於「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之
资料记载:「(西元)2004年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改为由
『批踢踢实业坊』及『批踢踢兔』联合主持」(见原审卷第
79页),另「批踢踢实业坊」网站上亦说明「批踢踢实业坊
由下列人员组成主要的服务团队:总监in2(硬兔)、程式
发展in2(硬兔)、法律顾问Roses999、帐号服务jdwreck、
站务管理Junchoon、sallykoi、okcool、活动部长allyours
、美术指导FrankWW、caca」等语(见本院卷第20页),则
「批踢踢实业坊」是否仅单纯为一网路言论平台而非多数人
组成之团体?上开「批踢踢实业坊」服务团队是否即为「电
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之社员?其正式之团体名称究为「批
踢踢实业坊」或「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均有未明,原
法院未依职权为调查,即以相对人无独立之事务所或营业所
,亦无事证可徵其由多数人组成,迳认相对人不具诉讼上当
事人能力而裁定驳回抗告人之起诉,尚嫌速断。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当,为有理由,爰将原裁定废弃,发回原法院另
为适当之处理。
※ 引述《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之铭言:
: 关於这个事件,请看一下这两篇:
: 苹果新闻原文与推文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ossiping/M.1459008930.A.0A3.html
: 推爆文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ossiping/M.1459023160.A.4A3.html
: 本人见解如下,欢迎讨论:
: PTT站方根本可以不用理会民事法院的函询,
: 理由如下:
: 1. PTT不具民事诉讼上当事人能力。
: https://bwall.amassly.com/post/tcelqXlR3d
: (民事诉讼法第 249条第2 项)
: 2.杜奕瑾与相关民事事件,显不具关联,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不适格。
: (民事诉讼法第 249条第2 项)
: 3. PTT虽得为民事诉讼法第 289条之其他团体,惟:
: 4. PTT不得为民事诉讼法第 349条之第三人,不得为罚锾,
: 其财产无论是否受捐助均不得为强制执行。
: PTT不得为强制处分,不得为抗告人。
: 5. PTT不得为民事诉讼证人。
: 6.杜奕瑾对於待证事实,显不知悉,无需传唤。
: 写到这里,我都糊涂了,刑事更写不下去,等高手来接力吧。
: (我重视言论自由,但本篇不谈言论自由,谈法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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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40.112.233.192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59094813.A.E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