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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ry420 (猫学步)》之铭言: : 十八岁之甲受乙诈欺,出售音响并交付,後甲父拒不承认,但乙早将音响卖与丙并交付。 : 丙不知甲系未成年人,但之受诈欺之情事。甲得否请求返还。 : 小弟有几个问题 : 请问 : 1.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债权及物权行为都不生效力吗?所以即使甲交付音响,在法代承 : 认或不承认前,乙都没有取得所有权吗? 您的第一个问题牵涉到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以本题为例,行为能力是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共通的生效要件,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与他 人缔结之债权及物权契约原则上均属效力未定。 处分权为物权行为特有之生效要件,故当事人与他人就无处分权之物缔结买卖/ 互易/ 赠 与等以移转终局所有权为目的之债权契约完全有效,但让与物权之行为即属效力未定。 您的第二问题答案自为肯定。 : 2. 本题的状况是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未定,这种情况下甲可以因为受诈欺行使 : 撤销权吗?如果经承认後生效可以撤销吗?经拒绝後确定无效的法律行为有能不能撤销 : 的问题吗? 甲可以行使撤销权,使意思表示视为自始无效(民法第114条),法律行为便不成立。法定 代理人之承认仅是补足行为能力的欠缺,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除非解读为抛弃)。 至於确定不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可否再撤销,理论上可行但似乎没有实益可言。这方面其实 有学者在讨论,您有兴趣可以去找文章来看。 : 3. 未经允许的单独行为通常无效,但若属中性行为则适用§77的但书不须经允许也 : 发生效力。通常情况下撤销权虽然是单独行为但因行使後会回复为法律行为发生前 : 的状态,所以通常被认为有效。套用本题的情况,甲行使撤销权的确比较有保障 : (回复为未被诈欺前的状态),但若假设合约内容是对甲有利的呢?撤销也会被视为 : 中性行为吗? 撤销权人得因为权利行使而变更法律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如果权利人宁愿放弃对他 有利的契约回复至原状态,我不认为有甚麽理由可以阻止。 : 4. 本题指出丙知道甲被骗但不知其为未成年人。所以丙对於甲乙之间的契约效力 : 未定的部分受保护,若甲不行撤销权,不论其父承认或拒绝甲乙之间的合约 : 丙都可以依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丙是从哪个时间点取得 : 所有权的呢? 丙无法依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音响的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无从补足行为能力的欠缺。至 若甲父承认甲的物权行为,乙将溯及至受让音响所有权时取得其权利(民法第115条)。此 时丙自乙受让音响所有权之行为会被认为自始有效,取得权利的时点依民法第761条之规 定(完成物权行为时)。 唯一会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是甲父承认後甲自己又撤销其意思表示,此时因乙未取得音响 所有权,故乙丙间物权行为欠缺处分权此一生效要件,而丙得依善意取得之规定补足该要 件之欠缺而取得所有权,其取得所有权之时点依民法第948条之规定。 : 这题比较复杂的点是在於甲父承认或拒绝、甲撤销或不撤销都会导致法律效果的变动 : 感谢版上前辈指教! -- 查法律行为本身与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关系)不同,法律行为不存在系指法 律行为之要件事实,根本上有欠缺;法律关系则就法律行为透过法律规定要件加以评价。 是契约行为乃法律行为本身,属法律关系变动之要件事实,尚须就特定时空之过去事实透 过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价值判断,才能确定法律关系。基此,确认法律行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发生者,即属法律关系之确认而非仅以单纯之事实为对象。 ----充满艺术与哲学气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号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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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57096830.A.6B2.html
1F:推 gary420: 先感谢大大指教 03/04 23:19
2F:→ gary420: 请问第四点 如果甲父不承认不是就变无权处分 03/04 23:20
3F:→ gary420: 这时只要甲不行使撤销权,丙就适用善意受让 03/04 23:21
4F:→ gary420: 请问我的理解有错误吗? 03/04 23:21
上述文字可以说正确的。 不过我在您第一个问题就说了,善意取得的适用只能补足处分权的欠缺,无法补足欠缺行 为能力此一生效要件(因为甲父拒绝承认);所以物权行为还是没办法确定生效。
5F:→ gary420: 另外您举的例子 甲父承认但甲撤销,我的理解是 03/04 23:23
6F:→ gary420: 因为丙知道甲受诈欺的情事,为恶意故不适用善意受让 03/04 23:24
7F:→ gary420: 请问我的理解有误吗? 03/04 23:24
8F:→ gary420: 小弟资质慎鲁,最後一段完全看不懂 03/04 23:25
甲撤销的标的是甲乙间的债权行为及 /或物权行为,跟丙没有直接关联。甲撤销物权行为 後,意思表示溯及失效,物权行为视为自始不成立,乙自无从取得所有权。至若丙有无善 意取得的适用,我只是用比较泛论的形式回答而已--不过以本题而言,因为善意取决於 是否知悉让与人无处分权一事,若知让与人的处分权有瑕疵,会倾向否定见解。
9F:推 gary420: 请问主张善意受让後物权行为不就确定生效了吗? 03/05 08:36
善意取得只能补足处分权的欠缺,如果有其他瑕疵物权行为的效力仍会受影响。
10F:推 gary420: 关於甲父承认但甲撤销的例子 您的意思是撤销只针对 03/05 08:44
11F:→ gary420: 甲乙的部分,所以应该用受诈欺可撤销,且可对抗恶意 03/05 08:45
12F:→ gary420: 第三人 03/05 08:47
本案甲欲撤销的是甲乙间的买卖契约,跟民法第92条第1项但书的第三人无关,该项但书 所指的情形在本案会是乙为诈欺後甲直接出卖给丙。 而本案中丙既明知甲受诈欺,不得主张同条第2项的保护,亦及不得主张该撤销对己并不 生效。
13F:→ gary420: 参考书的见解是丙虽然知道甲乙的买卖有瑕疵,但对於 03/05 08:48
14F:→ gary420: 未成年的部分属善意,所以就算知情受诈欺之情事 03/05 08:49
15F:→ gary420: 还是适用善意受让。这也是让我比较困惑的点 03/05 08:49
1.知道受诈欺->不能适用民法第92条第2项 2.不知道未成年->依该本书的见解,得因不知处分权欠缺适用善意取得 但是如果最终甲父拒绝承认,因为欠缺行为能力的要件无法补足,丙仍无法取得所有权。 别忘了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优先於善意取得制度的。
16F:→ v3su: 推专业法学达人U大!!!!! 03/06 07:48
17F:推 gary420: U大您的意思是参考书可能有错吗?因为题目有明言甲父拒绝 03/06 17:37
我没这麽说,我的意思是:即便适用善意取得规定,丙仍无法取得该物所有权。
18F:推 gary420: U大真是话中有话呀。虽然没有完全弄懂,还是非常感谢! 03/07 14:48
※ 编辑: Ulster (140.112.251.16), 03/15/2016 2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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