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tasky (水榭)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物权编施行法8之5V与土地法104之适用
时间Fri Feb 26 14:58:19 2016
先附上法条
物权编施行法第8条之5第5项
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专有部分,依第二项规定有分离出卖之情形时,其基地之所有人无专有
部分者,有依相同条件优先承买之权利。
土地法第104条
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房屋出卖时,基
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其顺序以登记之先後定之。
问题:
主张物施8-5V跟要件跟土104房屋出卖的要件有不一样吗?
土104不包括之房屋出卖区分所有建物之专有部分吗?
老师举的例题如下
基地所有权为甲,丁共有 其上房屋之一楼为甲所有 二楼为乙丙所有(无基地所有权)
问乙欲出售其二楼之应有部分时,丙,丁 何这得优先购买之?
丙主张土地法34-1IV 房屋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
丁主张物权编施行法8-5V 基地所有人无专有部分之优先购买权
依土地法第34-1执行要点第10点第7款 土34-1之优先购买权优先适用与物施8-5V,故丙可
优先购买乙之应有部分
那这里我就有疑问 为何老师不提丁主张土104,土104之优先购买权效力又优於土34-1,会
得到完全不一样的结果。是有什麽要件的不符合吗?
麻烦各位高手帮我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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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immy8343: 民法为的是解决区分所有权建物应有部分与基地部分不符 02/26 18:13
2F:→ jimmy8343: 情况 土法104是希望基地与建物成为同一所有权人 02/26 18:13
3F:→ hatasky: 所以是土104的房屋 不包含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吗? 直接从 02/26 18:30
4F:→ hatasky: 立法意旨判断呢? 还是有其他解释命令呢? 谢谢楼上大大 02/26 18:30
5F:→ hatasky: 的回答 02/26 18:30
6F:→ jimmy8343: 我的认知是这样 土104规定的是地上权典权或承租人建的 02/26 18:32
7F:→ jimmy8343: 房屋 那区分所有权应该就不会算在其中 还是建议你去问 02/26 18:32
8F:→ jimmy8343: 老师 我也觉得这问题十分有意思相当好奇答案 02/26 18:32
9F:→ jimmy8343: 至於前段的是参考67年台上字第3887号 02/26 18:34
10F:推 andyhahaha: 妈啊这题好难....刚好在念这个部分,期待原po的答案XD 02/28 03:03
11F:推 andyhahaha: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去想,如果可以主张土地法104,那物 02/28 03:06
12F:→ andyhahaha: 权施行法8-5第五项不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吗? 02/28 03:06
13F:→ andyhahaha: 等於是被架空 02/28 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