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wkid (自私的代价)
看板LAW
标题Re: [讨论] 妨害名誉
时间Thu Feb 4 13:16:56 2016
请问一下各位,我的状况和此篇几乎一样,我在fb上骂狗男女,且指名道姓!请问我有办
法引言此例吗?获判无罪的机会大吗?
※ 引述《guanquan ()》之铭言:
: ※ 引述《Satyria (零分!零分!)》之铭言:
: : 大家好,
: : 今天查阅了前阵子很夯的「元配骂小三『贱人』无罪」的判决内容,发现理由蛮有趣
的
: : (士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456号)
: : 以下引用部分判决理由:
: : 「...针对具体事实,依个人价值判断提出主观且与事实有关连
: : 的意见或评论,纵使尖酸刻薄,批评内容足令被批评者感到不
: : 快或影响其名誉,除应认为不成立诽谤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
: : 之处罚范围。」
: : 「...「名誉」本即构筑在事实之上,是以,陈述真实之
: : 事的言论,尚不该当侵害名誉,法律没有理由处罚说实话的
: : 人,若说「真实言论」会毁损名誉,应该只能解释成上述所
: : 谓的「名誉感情」(内部名誉),而这种名誉感情,充其量
: : 只是「个人拥有较佳声誉的主观愿望」的反射利益,并无理
: : 由当然成为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
: : 「...检察官未能证明被告口出前揭言词时,是否确有
: : 「真实恶意」之意图,而被告对於告诉人所为上揭言论,主
: : 观上属非恶意之个人意见表达,被告并无毁损其名誉之故意
: : ,至多仅系对於告诉人与其配偶即案外人刘远声往来行为之
: : 评论。国家刑罚权在於,被告的行为究竟是否具社会非难性
: : ,而应受处罚并教化,基於保障言论自由之立场,本院确信
: : 无法证明被告有公诉检察官所指犯行。」
: : 我觉得法院在此除了表示个人有对於事物发表意见的权利外,
: : 也强调检察官对於「被害人不应受该等言论贬低其名誉」应负举证责任,
: : 似乎是更倾向言论自由权利保障,而降低名誉权利的保障密度。
: : 我个人也是认同法院在此的见解,
: : 因为名誉是外人对己的评价的总和,而不是个人对自己名誉的期待。
: : 换言之,假如我基於一定事实,当然能对他人发表自己对其的评价,
: : 而不应因为我对他的评价不符合他主观上的期待而认为我妨害他的名誉权利。
: : 相反地,假如我希望自己获得某种评价,则更应该积极表现自我,
: : 让他人主动表达我所期待的评价。
: : 所以在上面的个案上,元配基於小三种种行为事实,发表了自己对小三的相关评价,
: : 就该当小三名誉的一部分(即元配认为小三是贱人)。
: : 在证明元配基於事实不应该有此种言论之前,
: : 即不应因为该言论不符合小三主观上期待自己非贱人,而处罚元配的言论。
: : 那麽何时才能发挥名誉权的保障功能呢?
: : 我自己初步粗略的想法是两种情况,
: : 一是在「基於该事实无法产生该评价」时,如子虚乌有的评价,
: : 二是在「将自己对他人的评价阐述为大家对他人的评价」时,
: : 例如「我觉得某人是贱人,但是我却说大家都觉得他是贱人」。
: : (但是这可能产生无限後退的情形,像是「我觉得大家都会觉得他是贱人」等)
: 我觉得这见解很怪。
: 言论是否属实,应该是讨论诽谤罪的问题。
: 怎麽会把言论是否真实这个判断标准套到公然侮辱罪?
: 以本案来说,"贱人"的定义为何?被害人何种情况下构成"贱人"?
: 根本就没有一个固定标准。
: "贱人"和"王八蛋"、"混蛋"等语通常都被解为谩骂之词,不涉及事实描述,
: 这也是为什麽本案从一开始就讨论公然侮辱罪,而非诽谤罪。
: 在这种前提下硬去扯行为人之言论是否与事实相符云云,显然违反逻辑上之同一律。
: : 在此突然想起许宗力老师之前曾在研讨会发表对此议题的想法,
: : 老师认为这个问题跟历史背景与立法者的选择有关,并提到有文献指出,
: : 像是欧洲因为早期是封建制度的社会,贵族们对名誉非常重视,
: : 倘若侵犯之,可能会不惜牺牲生命维护自己的名誉,
: : 因此欧洲人会重视名誉权利的保障大於言论自由的保障(日本亦同此情形)。
: : 相反地,美国因为没有历经封建社会,人人皆立於平等地位,
: : (所以常看到美国人讲话动不动就FXXX、SXXX等,似乎是历史背景使然)
: : 所以比较没有对把名誉看得如此重要,因此在立法上对言论的保障就大於名誉权。
: : 老师在此认为,台湾早期社会与美国比较相仿,
: : (在生活上,许多人讲话也是乾XXX、草XXX等)
: : 但是立法上却是承袭欧日的立法例,导致与历史背景、社会风情格格不入。
: 老实说,我认为这边根本是胡说八道。
: 美国的传统上流阶级,其言行格调都和欧洲贵族没什麽两样。
: 例如美国开国先贤华盛顿、杰佛逊等人,全都出身自上流阶级。
: 他们一切事物都以英国贵族为标准。
: 像华盛顿家中器物几乎全都是英国进口,包括他的衣服都是向伦敦裁缝师订做的。
: 那些开国先贤们根本不会在公开场合使用FXXX、SXXX等词。
: 反观所谓"绅士之国"英国,其上流阶级固然非常高雅;
: 但底层乡民讲话依然是粗鲁不堪,不会比世界任何地方的乡民有水准。
: 台湾也一样。有些人高尚,有些人低俗。
: 台湾的上流阶级,或甚至中产阶级,难道会一天到晚把乾XXX、草XXX挂在嘴边吗?
: 我很怀疑许师上述说法有任何实质依据。
: : 所以似乎我们也是可以考虑修改妨害名誉罪章,改采美国的立法例。
: : 我自己是觉得许老师的看法以及该文献的内容是蛮有道理的,
: : 虽然可能会产生「一竿子打翻一条船」的批评。
: : 不知道大家对於这个议题的看法是如何的呢?
: : 希望是站在立法者於立法之初的角度去看,
: : 而不是先将妨害名誉罪章的存在视为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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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你是元配???? 02/04 13:56
2F:→ maniaque: 这种事情是法官心证,除非判到最高法院可以当作判例 02/04 13:57
3F:→ maniaque: 是可以请律师来做此一主张,但若要指明要审理台端案件的 02/04 13:57
4F:→ maniaque: 法官,参考此一判决,那不一定会被接受 02/04 13:58
5F:→ depravity: 如果你遇到同一个法官的话 02/04 14:05
6F:→ Lailungsheng: 你引例子,法官可能会说:你不要讲那些…(加摆手 02/04 15:22
7F:→ vwkid: 我是元配 02/04 15:43
8F:→ maniaque: 个人是建议找律师来帮忙,至少律师知道该怎样用这块 02/04 16:26
9F:→ alawyer: 找律师通盘考量。 02/04 19:36
10F:→ v3su: 妨害名誉有办法到最高法院,会创下司法奇迹 02/04 20:59
11F:→ v3su: 妨害名誉都是简易判决,建议找律师 02/04 21:02
12F:推 volkov: 找律师跟没找律师差很多 02/04 22:32
13F:→ arscerate: 可以 但看法官 不过要坚持就是了 02/05 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