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11971alex (Indi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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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行政院会议的性质
时间Thu Feb 4 00:55:25 2016
外国大学大考问题:行政院究应属独任制或合议制?
就宪法本文来看,本人认为应该属合议制(宪五十八)。其中「院长」及「各部
会首长」都需将各种重大事项「提出於行政院会议」,可知行政院行使职权之实
体并非「院长」而是「行政院会议」,而院长亦需要遵照院会决议而行。
解释第五十八条「行政院会议
以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组织之」可参照第六十二条「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
组织之」。五十八条「以院长为主席」应不足以推翻行政院根本上,组织上之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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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oveflames: xx会议不代表就是合议制 02/04 05:58
2F:→ y11971alex: 但制度上我觉得应该是合议制比较吻合宪法的意思 02/04 06:48
3F:→ justicesword: 行政院是独任制机关,因为院会议最终的决定权在院 02/04 07:48
4F:→ justicesword: 长手上、议程决定权在院长手上,人事提案权也在院 02/04 07:48
5F:→ justicesword: 长手上。看不出哪里有像合议制机关。 02/04 07:48
6F:→ justicesword: 至於你说参照宪62,行政院又不是民选的,没有参照 02/04 07:54
7F:→ justicesword: 基础。 02/04 07:54
8F:→ y11971alex: 院会的最终决定权不在院长手上。 02/04 10:39
9F:→ y11971alex: 院会议事规则:出席人员半数以上议决之 02/04 10:40
10F:→ y11971alex: 如主管部会首长或院长有异议由院长决定< 这是但书 02/04 10:40
11F:→ y11971alex: 也就是例外情形。我讲的是例内情形,正常程序仍应该 02/04 10:41
12F:→ y11971alex: 是采多数决 02/04 10:41
13F:→ y11971alex: 另外英国内阁阁员也是由首相提名,仍是合议制的会议 02/04 10:42
14F:→ y11971alex: 英国内阁的议程也是由首相会同秘书长决定,也不影响 02/04 10:43
15F:→ y11971alex: 合议制的事实。另外我讲的系制度上的观点,实际操作 02/04 10:44
16F:→ y11971alex: 另当别论。 02/04 10:44
17F:→ justicesword: 懒得打字了,自己去找教科书看一看吧 02/04 14:11
18F:→ SPFH120: 依照我国制度,就连考试答案行政院都是独任制机关啊~ 02/04 14:12
19F:推 justicesword: 英国是内阁制,跟我国政体上就根本不同。 02/04 22:08
20F:推 justicesword: 院长有异议便由院长决定根本不叫合议好吗。老板同意 02/04 22:16
21F:→ justicesword: 就能做,老板不同意就不能做,哪来的合议? 02/04 22:16
22F:→ justicesword: 如果这不叫最终决定权,什麽叫最终最终决定权? 02/04 22:18
23F:→ justicesword: 如果只是要看表面的宪法文字,人民都有服兵役义务, 02/04 22:23
24F:→ justicesword: 我国女性也有服兵役义务才是合於宪法的,难不成一 02/04 22:23
25F:→ justicesword: 直以来违宪了吗? 02/04 22:23
26F:→ justicesword: 不过说实在,我国行政院长通常也都只是政治责任承 02/04 22:34
27F:→ justicesword: 担者的角色就是了。 02/04 22:34
28F:→ y11971alex: 依法服兵役,有依法二字 02/06 04:37
29F:→ Wellesley95: 释字419的理由书有提到行政院是「独任制」 02/07 18:18
30F:→ Wellesley95: 而且行政院议事规则第5条跟第9条 可以看出会议最终决 02/07 18:19
31F:→ Wellesley95: 议都是院长说的算 02/07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