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看板LAW
标题[心得] 台湾冤案之大绝招--因果关系--之进化
时间Fri May 1 11:24:58 2015
安安 朱主席 各位接不到案的律师 下班的书记官 狱卒 党工 师姐
以邻为壑的隔壁版主 以及
30CM/E cup的其他人 带噶后
本席的一贯见解
台湾冤案判决的要素是
不具因果关系 理由不备 突袭
其中
因果关系是可以公开写在判决 /处分书的明招(後二者是贱招,暂不讨论)
完全在司法官
主观 举证再多也没用
说你无关就是无关 再吵就把你关
例如我协助过一案的高检署处分书,说:
红路灯装设错误,与车祸无因果关系,
因为车祸是车子撞你的,(
不是红绿灯砸到你--这是我的批注)
纵使红绿灯装设错误, 也只会造成行人不便。
况有驾驶人当庭认罪为证。
然後国赔判决当然也是照抄。
除了其他人 各位一定开始跳针:
你没有执照你不懂啦
你害别人打不赢啦
是吗?我在多年後很清楚的印证了我无可摇撼的正确:
因为现在国赔二审在松动了 (蔡英文上台前夕的恐慌?)
(
没智识经验的人讲的因果关系)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
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事後审查,认
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
生同一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
结果即有相当因果关系。苟有此行为,按诸一般情形,不适
於发生此项损害,即无相当因果关系,亦即,若在一般情形
上,有此同一条件存在,而依客观审查,认为不必然皆发生
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并不相当,不过为偶然事实而已
,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不能仅以行为人就其
行为有故意过失,即认该行为与损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
行为与行为後所生之条件相竞合而生结果,二者倘无
必然结
合之可能,行为与结果,仍无相当因果关系可言。
(真正的因果关系)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乃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所构成,
是否有相当因果关系,须先肯定「条件关系」,再判断该条
件之「相当性」,如二者皆能符合,即可谓有相当因果关系
。而此「相当性」之审认,
应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之客观
存在事实为观察基础,并就此客观存在事实,依吾人智识经
验判断,
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之可能者,即足称之。
收案号口罗!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决 102年度上字第207号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2年度国字第34号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103年度上国易字第8号
後记:原告为什麽要先告侵权,又最後为什麽只请求28万?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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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neSu (天下一军师)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问卦] 为什麽要战公务员 时间 Sun Dec 28 15:20:09 2014
只有那些公务员调薪了 财团老板的调薪压力才会大不知道吗???
推 tako7905: 中肯 鲁蛇只 12/28 15:41
推 mioaria: 难得一篇中肯!!!12/28 18:02
推 kedo: 中肯给推 12/28 18:20
推 VTsuyoshi: 中肯 12/28 18:56
推 kBlackBriar: 中肯推! 12/28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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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4.1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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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jgx (114.34.106.65), 05/01/2015 11:39:02
1F:推 crazyjohnny: 好文没人推 我推 05/03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