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py0614 (boy)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既成道路
时间Wed Oct 23 20:21:05 2013
文有点长...
我家附近有一条道路
原先的地主好心提供给村内民众通行
久而久之 大家走习惯了 就变成了一条路 也舖柏油了
但在地籍图上看不出来 地目也是建筑用地
後来来了一位新的地主 认为地是他的 就把路封了
之後就变成地主与村民之间的抗争 後来公所、县府也介入了
100年1月 县府召集警察局、公所及一些地方人士(但未邀请地主) 会中做成既成道路之
会议结论。之後各单位以该会议纪录对地主进行该路段的障碍路拆除。
100年1月 地主收到会议纪录後,不服而提起诉愿
100年7月 内政部驳回地主诉愿,地主之後未提起行政诉讼
之後地主的多次进行封路 有关单位也多次进行拆除 开单 之後到了101年
101年9月 检查官以公共危险罪起诉地主
101年10月 地方法院以100年1月召开之会议并未邀请地主 而认定会议纪录无效
包含诉愿驳回也是来自会议纪录 因而认定诉愿驳回的处理结果太过草率
之後地主持续封路
102年 地主提出国赔
102年9月 高等行院法院驳回地主的请主
意思大概是说既成道路之认定因为地主当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确定
之後各单位皆依既成道路之相关规定办理,并无不法。
102年10月 地方法院驳回警局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地主开罚的罚单
理由跟公共危险罪的判决理由一样,也是会议纪录不合规定,因而认定不符
大法官释字第400号之既成道路之认定。
之後地主又开始封路...
我的问题是
地方法院这样判决不会跟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互相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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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71.177.234
1F:推 maniaque:高等行政法院驳回的是【国赔】,理由是地主没有在期限提 10/23 21:02
2F:→ maniaque:不代表高等行政法院【认可】该会议记录合法性...... 10/23 21:03
3F:→ maniaque:不建议原PO断章该高等法院判决文为宜 10/23 21:06
4F:推 cjwufu:同意 10/23 23:24
5F:→ hpy0614:那我修改一下 10/24 19:08
※ 编辑: hpy0614 来自: 219.71.177.234 (10/24 19:08)
6F:→ maniaque:越描越黑,乾脆把案号贴出来让大家去司法院查..... 10/24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