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ng0214 (聪明八)
看板LAW
标题[请益] 社会救助中对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的条件
时间Wed Nov 28 13:27:27 2012
不好意思
想请问一下大家 在社会救助法上提到
第 4 条
低收入户的定义
本法所称低收入户,指经申请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核
认定,符合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费以下,
且家庭财产未超过中央、直辖市主管机关公告之当年度一定金额者。
最低生活费是怎麽出现的
前项所称最低生活费,由中央、直辖市主管机关参照中央主计机关所公布
当地区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百分之六十定之,并於新年度计算
出之数额较现行最低生活费变动达百分之五以上时调整之。直辖市主管机
关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设定最低生活费的上下限
前项最低生活费之数额,不得超过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计机关所公布全国
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以下称
所得基准)百分之七十,同时不得低於台
湾省其余县(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数百分之六十。
第 4-1 条
中低收入户的资格
本法所称中低收入户,指经申请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
核认定,符合下列规定者:
一、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过最低生活费一点五倍
,
且不得超过前条第三项之所得基准。
二、家庭财产未超过中央、直辖市主管机关公告之当年度一定金额。
法条来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8
═══════════════疑问══════════════════
问题一
订定最低生活费的标准是以当地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60%来算
订定後要 最低生活费 < 所得基准的70%
同时又要 最低生活费 不得低於 其他县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数的60%
→可是每个地区的支配所得中位数60% 算出来的数字不是都不一样吗?这样要怎麽??
问题二
目前自己对於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的定义如下,这样是理解正确吗??
低收入户 1. 总收入平均分全家人口後要低於最低生活费
2. 家庭财产限制
--------------------------------------------------------------------------
中低收入户 1. 最低生活费<申请者的平均每人收入<最低生活费1.5倍
2.
不得超过前条第三项之所得基准
3. 家庭财产限制
问题三
那麽红色的部分是什麽意思??是要求下列哪一个??
1.地方机关订定出来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不得超过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
2.地方机关订定出来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不得超过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的70%
3.申请者的平均每人收入不得超过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
4.申请者的平均每人收入不得超过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的70%
因为我在查资料的时候 有看到两份ppt对於中低收入户的定义,似乎不太一样....
「中低收入户,指最低生活费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所得基准。理由在於所得基准
(台湾地区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数)已是全国收入标准的中间位置,超过该基准
已属「中高收入」,就有限的福利资源配置而言并不合理。」
「中低收入户符合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得超过最低生活费1.5倍,
且不得超过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百分之七十这个所得基准。」
那麽所得基准到底是什麽意思呢????
问题四
低收入户会有红色(中低收入户第二点)这个部分的要求吗??
因为自己对於法条上的用词都很容易有看没有懂:(
黄色的部分是我对於法条的理解 但不晓得对不对
希望大家可不可以用比较白话的方式解释
谢谢大家!!!!
**如果问题不适合在这边问的话 我会自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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