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chang (leo)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登记的公信力
时间Thu Aug 4 21:07:17 2011
民法759-1II
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
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
我想到一个情形...不知适不适用该法...
A名下的房子被拍卖
占有人B主张其为真正所有权人
仅是借A名登记
後C得标,B始提出出资证明和借名契约
由於B之主张在法拍公告有记载
这样C还能主张自己不知情,符合所谓的善意第三人
而取得所有权吗?
强制执行不属於法律行为,又会有影响吗?
错把B的财产当A的执行,这样的强制执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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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eochang 来自: 220.140.108.131 (08/04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