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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於台大学术网路论坛批踢踢(PTT)所分设成立之看版,常有论坛使用者与网路管理者 ,因各版版规之规定发生冲突或纠纷,故本文试图就PTT论坛性质、与使用者间关系、 版主角色、版规性质,进行讨论。 一、架设PTT论坛之硬体设备属於公物 2006年交大无名小站发生转卖事件。台大校方担心外界赞助将为PTT商业化铺路, 因此台大改变过去(2006前) 想与PTT划清界线的态度,要求PTT将所有资料移转至 由台大校方赞助约300万的机器上,也要求中断所有校外硬体协助。最後由台大资 讯系出面接受学校赞助硬体,再转由PTT使用。 目前PTT既架设於台大所出资的硬体设备上,而设备系由国家预算支出所取得之财 产,并由台大资讯系保管与维护,应可认定为国有公物财产(国有财产法第2条及   第4条参照)。 二、论坛使用者与PTT间之关系,系属营造物利用关系 (一) 乡民使用PTT究属「公物之一般利用关系」? 抑或「营造物利用关系」? 1.甲说 -- 公物之一般利用关系说 使用者透过学术网路连结台大校产之 PTT硬体设备而为使用,应 是对公物之一般利用。 2.乙说 -- 营造物利用关系说 (本人采此说) 公物与营造物最大之差异,乃是营造物将人与物作功能上之结合 ,并使组织体与公众或特定人间发生法律上之利用关系,与公物 纯然是物,两者概念不同。 乡民对 PTT之使用,并非对所架设硬体设备之直接利用,而系藉 由此一平台,以撰写文章、及时回应方式,达到表述自主意识、 对话、讨论,甚至蒐罗资讯之目的。若无使用者发表文章及参与 ,PTT将仅是由程式码所组成的空壳而已。 PTT 及所立基之学术网路与使用者及其参与行为间,系将人与物 作功能上的结合,应可认为两者间属营造物利用关系。 (二) PTT营造物之利用关系究为公法关系? 或私法关系? 营造物利用关系之性质,或为公法关系,或为私法关系,抑或公私法混合情 况,未可一概而论,须依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受设置法规的影响较深 ,若有公权力行为或利用规则用语有公法性质,则为公法关系。 1.就台湾学属网路规范观之 (99.01.11 教育部令 台电字第0980210235C号函) PTT是架设在台大学术网路下的论坛, 无论是连结到PTT的乡民或PTT站方 均须遵守此规范之规定(规范第三点),故在使用、管理上既然须遵照此规 范之规定,则应属公法关系。 (采纳t110147版友看法,进行修正,删除规范第十二点论述部分) 2.就版主所得采取之处置观之 目前 PTT各版版主所得采取之处置方式,轻则警告,重则删文、水桶禁止 发言。个人认为此种情形与大学图书馆管理员将吵闹喧哗者予以强制驱离 的情况类似,属公法关系。 (1) 删文: 版主删除版友所发之文章,除该篇文章不受着作权法之保障外,即有 构成侵害个人着作权之情事,非提出阻却不法事由,不能免责。 (2) 水桶: 版主水桶特定乡民,系以版主职权对特定乡民禁止其於该版在特定时 日内发文表述、评论推文之权利。除剥夺其在特定版面自由表意外, 恐或损及其对後述评论之自我辩护权。 三、版主是基於行政委托行使公权力 版主得自己制定、修正版规,并能以自己名义对乡民实施删文、水桶之处分,应系 基於行政委托关系。至於委托方式,乃系以行政契约方式为之。盖版主之选拔通常 经过甄选即竞争前之公告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138之规定。 四、版规之性质 (1) 通常PTT版主系依版规将乡民浸水桶、删文或为其他处置。 (2) 创版版主有自行订定版规之权力,其後接任之版主亦得自行改订修正版规。 基於上述两项理由,个人认为PTT各版版规具有营造物利用规则之性质。 因此在制 定时,除须有法规依据外,亦不得逾越合理必要之范围。 或许连营造物利用规则都配不上,而是属於更下位的「指示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删除最後第五点,并重新排版。 ※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32.88.168 (02/14 06:26)
1F:推 ChrisBear:GJ 02/14 08:55
2F:→ Formu1a0ne:第一点就错误 剩下就不用看了 02/14 15:45
哪方面的错误? 难道不是国有财产吗? 丢下一句错误就跑... 啧啧 ※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32.88.168 (02/14 19:38)
3F:推 RobertAlexy:你事实一抄了wiki上段 怎麽不抄下段 02/14 21:50
4F:→ RobertAlexy:http://zh.wikipedia.org/zh-tw/Ptt 02/14 21:50
5F:→ RobertAlexy:台大为无偿赞助 不干涉ptt事务亦不宣称有所有权 02/14 21:50
6F:→ RobertAlexy:事实不能选择性忽略啊… 02/14 21:51
不「宣称」所有权... 这应该不是法律评价的思维吧? 所以实际上还是有所有权... 只是不对外宣称而已.. 这种思维挺科科的 ※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32.88.168 (02/14 22:05)
7F:推 powerslide2:台大资讯系系产就不是国有财产?难到台大资讯系有独立 02/14 22:32
8F:→ powerslide2:的法人格?独立於台大之外?亦独立於教育部之外? 02/14 22:33
9F:推 powerslide2:我国的公立大学何时改采行政法人化了? 02/14 22:45
顺语句 ※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32.88.168 (02/14 23:48)
10F:→ Formu1a0ne:硬体设备不是台大出资的 你从最根本都搞错 02/15 15:16
11F:→ Formu1a0ne:站方都认定自己是私人站了 你以为站方没有法务? 02/15 15:22
硬体设备不是台大出资的? 不然是谁出资的? 1.捐赠给台大校方也算是国有财产 (国有财产法2)   2.就算是私有,也可能会构成公物的认定。 ( 私有公物:公物所有权属於私人,惟国家对之有管理使用权。 ) 站方认定? 他认定就做数吗? 罪犯也有自己认定自己没做错事的呀!! 说是私人站... 这只是想遁入私法的说词而已.. 要不怎麽不卖掉,更海阔天空呢? 如果是私人架站,长期架在学术网路上,享用学术网路频宽资源,那这问题就不单纯了 ※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223.138.234.232 (02/15 15:56)
12F:→ jzn:私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大马路摆摊,不代表该摊贩是公物 02/15 22:41
怎麽会举这例子呢? 不是很好耶... 私人摊贩,难道是国家或行政主体在使用、维护管理摊位的吗?
13F:→ jzn:国家和摊商间可能是公法或私法关系,但摊商和客人间仍是私法 02/15 22:44
单纯这句话,个人表示同意。 摊贩在马路、街道、骑楼设摊,依法须经过申请,乃是基於警察权的公物(路)许可利用。 摊贩在特定节日准许在公园内摆摊,则是属於公物(公园)之特别使用。 在这种许可於街道、骑楼、人行道、公园摆摊的情形,通常会附带废止权的保留。 摊商与客人间的商业交易行为,则属於私法关系没错。但不能就此说,本文所探讨的乡民 使用PTT就是私法关系,两个case间无类比关联性; 若迳援引摊贩与顾客间的关系说明乡 民使用PTT应该是基於私法关系,稍嫌速断,欠缺完整的论述。
14F:推 powerslide2:这问题好像之前就已听谈过了,重点是PTT的硬体是台大 02/15 22:45
15F:→ powerslide2:资讯系的系产,网路架构是教育部的,怎麽看起来都是国 02/15 22:46
16F:→ powerslide2:有财产的使用权限问题,而与私人产权无关 02/15 22:46
17F:→ jzn:BBS布告栏服务是公私法关系 和 硬体所有权其实似也可切割思考 02/15 22:48
可以举出乡民使用PTT的私法关系是哪部分吗? 借书? 借眼镜? 还有借什麽的...?
18F:推 powerslide2:台大资讯系系产应该没有非公用以为的使用可能性吧? 02/15 22:49
19F:→ jzn:公有图书馆民众的借阅利用 通说似认为是私法关系 02/15 22:50
个人与法务部是持相同看法,认为借书人与图书馆间的借书行为,属於民法上的使用借贷 关系。但图书馆通常定有图书借阅规则,限定归还的期间,预期归还的处罚方式(Ex.一定 期间内不得再借),特别借阅限制(某些类书籍不外借), 大学图书馆更有限制借阅对象的 规定。因此,除了借书行为属於民法上的使用借贷关系之外,依据图书借阅规则,仍包含 公法关系的色彩,若单采私法关系或公法关系皆不尽全然包括,或许采公私法混合关系说 较为恰当,依据事实区分行为态样做不同的认定。 针对本文,乡民使用PTT是跟PTT借了什麽吗? 有使用借贷关系吗? 既然你都用了通说,那我也不妨用一下通说。 通说认为:在大学图书馆、阅览室,公家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员将大声喧哗者强制驱离 是属於行政处分。对本文所讨论,版主将乡民浸水桶、删文,与之类似。
20F:→ powerslide2:国有财产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款不是讲的很清楚了吗?还 02/15 22:50
21F:→ powerslide2:有解释的空间吗? 02/15 22:51
22F:→ powerslide2:台大资讯系不是公有图书馆,目的任务也不同,请不要胡 02/15 22:51
23F:→ powerslide2:胡乱类比,而且就算是公有图书馆的利用,国内好像也没 02/15 22:52
24F:→ powerslide2:学者主张是私法利用关系,如果有还请举证 02/15 22:52
25F:推 powerslide2:目前通学说通说所承认的私法形式的给付行政只有公用事 02/15 22:55
26F:→ powerslide2:业,并不包括公营造物形式的公有图书馆 02/15 22:56
27F:→ powerslide2:而且如果要采私法说,那请问PTT跟版友间的私法关系是存 02/15 22:58
28F:→ powerslide2:於谁跟谁之间?是站长跟版友?还是版主跟版友?抑或台大 02/15 22:58
29F:→ powerslide2:资讯系跟版友? 02/15 22:59
30F:推 powerslide2:那版主的浸水桶到底是债务不履行,还是无权处分(公物)? 02/15 23:01
31F:→ powerslide2:这样的关系会比较单纯吗?还是更复杂化? 02/15 23:02
在下於前面所说的不单纯... 应该跟P大这边所讲的单纯、复杂 不是同个意思 如果有造成P大的误会,很不好意思~ ※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32.88.168 (02/16 07:58) ※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44.18.202 (04/04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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