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mbear20 (汤姆熊)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七天监赏期
时间Wed Dec 8 16:44:20 2010
请问关於网购物品的七天监赏期
是从我收到物品的当天开始算
还是从物流公司收到物品的当天开始算呢?
例如我使用邮局存局候领
那应该是从到邮局的那天开始算还是我去领回的当天开始?
再者是关於爬文爬到的七天监赏期只限企业经营者似乎有争论过
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
那如果是网拍卖家,也算是企业经营者吗?
如果商品在正常使用下有问题,七天内是否可以适用这条呢?(非贴身衣物等)
是否还要举证为正常使用的证据?
商品为插USB的电热手套,使用第三天就不会发热了
麻烦了解的人帮忙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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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5.66.109
1F:推 priorart:可参考如高院95上字第223号判决: 7日之犹豫期间应以何时 12/08 21:08
2F:→ priorart:起算,应解释为自消费者已收受商品而得使用状态而言... 12/08 21:09
3F:→ tombear20:感谢楼上,看起来应为我实际领到货品的当天开始计算 12/08 22:17
4F:→ tombear20:不过我对消保法第十九条又有新的疑问:邮购或访问买卖 12/08 22:19
5F:→ tombear20: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 12/08 22:19
6F:→ tombear20: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 12/08 22:19
7F:→ tombear20: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12/08 22:19
8F:→ tombear20:但是今天的情况是我拿到时是可以用的,但是才过两天就 12/08 22:21
9F:→ tombear20:无法使用了,那我可以怀疑商品可能有瑕疵要求退换 12/08 22:22
10F:→ tombear20:或是完全不需要说明理由直接通知卖家我想退货之类的呢? 12/08 22:22
11F:推 ChrisBear:1F的法院见解跟消保会的函释好像有点不同.... 12/08 22:52
12F:→ ChrisBear:一楼说的情形是说服务而言 商品部分是收受货物之隔日 12/08 22:53
13F:→ ChrisBear:零时起才生七日犹豫期之效力 民法120II参照 12/08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