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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立法目的都是屁,你才是神,感脆阁下订一本【rhchao法典】。 : 185-4怎样不能降低死伤,车祸後留下来处理很困难?? : 条文都规定【致人死伤】还不是降低死伤,是谁不懂法律?? : 前两天有则新闻,有名年轻人肇事逃逸,就在四线道十字路口,这种路口代表什麽, : 车流量不一定大,但车速快, : 挖开你的良心,还是你没有?? 肇事逃逸不该处罚,没有具体即将被侵害的法益?? : 倒在地上的那个人就是刑法值得保护的对象。 : 你可以说有遗弃罪294,但规范的范围不同。用你的小宇宙推推看吧。 立法理由在法条完成之後,仅是做历史解释的素材之一,而条文解释也不只历史解释一种 当实际法条文字与立法理由所示无法有效连结时,为何还要拘泥立法理由书? 否则刑法解释学学了又有何用,全部照抄立法理由书岂不简单? 阁下主张降低死伤为保护法益 则请阁下思考在肇事时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情况下 即使行为人不逃逸,其要如何降低死伤? : 我看到阁下10秒摸胸案的PO文,心寒, : 希望楼上三位脑袋动一动,10秒摸胸案, : 那是法官认为只能算是趁被害人知与能的不及抗拒, : 与【强制】有间,97年5th决议认为【违反他人意愿不以与强暴胁迫相当】的理论还没出来 : ,所以不构成强制猥亵。跟这案子何干?? : 据约60公尺停车三秒,新人不会看後照镜,音乐大声,等等想必都是由判决基础所得, : 用你的大脑动一动,跟10秒案一样都是引据事实,事实也都属实, : 只是一个【强制】不该当,无罪。 难道本案是不该【肇事】?? 还是不该当【逃逸】。 举十秒案仅是在说明本人对记者忽略判决内容 自行(想像)解释判决理由的行为的不齿 当初记者的报导称法官认十秒不足引起性慾所以被告无罪 与判决实情(性骚扰未具告诉)不符 本案则是报导劈头指责官官相护,却并未详探判决理由 (虽苹果後有较为详尽的报导,但其仍忽略二审所提被害人车身及手把未有擦撞痕迹的点) : 另外,用你爆发後的小宇宙逻辑推论,过失致死只值两年?? 正是因为本人觉得过失致死两年过轻 所以才有下述正确解决方法应是调整过失致死和致重伤刑度的推文 : 推 hoboks:死掉的时候 就改成保护被害人求偿的请求权 08/12 00:37 : → rhchao:正确的解决方法应是调整过失致死和致重伤的刑度 08/12 00:38 : : 看到你的推论我真他妈一肚子火,纯粹结果论者,非常好, : 用你如神般的逻辑推下去,刑法也都废了就好啦,刑法真的能保护法益?? : 用你的结果来看,刑法都是在法益遭到侵害才到刑法上场,所以刑法是不能保护法益, : 所有犯罪都无罪。 这样可以吗,神童。 阁下似乎对结果反价值、结果的意义及法益概念本身均有严重误解 : → rhchao:受伤也有求偿权(恐怕更多),再加上降低死伤岂不是比致死时 08/12 00:41 : → rhchao:保护法益更高?这样论并不合理 08/12 00:41 : : 你在维大力?? : 沙小求偿权,你会说中文吗?? : 刑法哪来的【求偿权】,神童。 请往上看hoboks的推文 本人是在回应h君所提部分学者的见解 该等学说认185-4系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民事"求偿权 不知阁下是从何处看到本人主张刑法有求偿权,还不断据此攻击本人? 附带一提,本人反对藉刑法保护民事求偿权的说法 盖如此一来往後是否连债务不履行都一起保护好了? : → rhchao:185-4讲白点根本是变相处罚湮灭自己刑事证据 08/12 00:44 : : 讲白点你是个会把刑法当做有求偿权的神童。 再说一次,请阁下认真看推文 : 推 hcya:没错 刑法要求肇事别逃逸 其正当性其实的确是有争议的。因为 08/12 00:49 : → hcya:肇事者通常会构成过失致死或过失伤害罪。要求犯罪人於犯罪後 08/12 00:50 : → hcya:不能逃走,要留在现场等警察来蒐证、来抓,否则就构成另一更 08/12 00:50 : → hcya:重的独立犯罪(肇事逃逸罪),的确是有违反刑法基本原理之疑虑~ 08/12 00:51 : : 法律要求人不能犯罪其实也是违反刑法原理的。 : 从天生犯罪人角度来看,刑法就可以废了。 : 我们不能100%的说185-4不能保障法益,185-4目的的确是保障法益,这种作法有什麽争议?? : 用阁下的逻辑推,警察围捕杀人犯,结果杀人犯杀了围捕他的警察, : 杀人犯的杀警行为也是无期待可能性,所以这也该无罪, : 但我们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期待可能性是不能这麽用。 : 那为什麽相同的例子把它缩小後变成肇事逃逸,就会是期待可能性有争议, : 答案很简单,就是你放屁,根本不应该有争议。 杀人犯可以逃亡、串供、湮灭证据 这些都是有效躲避司法追缉的手段 此时期待其不得杀警个人认为并不过分 然而在杀人、强盗、强制性交、放火、及其他情况下过失致死时逃亡不罚 却仅在驾驶动力车辆肇事时罚(更严重的是,若仅造成轻微擦伤) 那个人认为有争议是很合理的结果 : 阁下认真的,不要对那种刑法有求偿权理论的神童多做说明,他听不懂得。 : : → greatshiau:N大口气怎麽那麽冲?XD,其实R大的讲法也有学者支持,也不 08/12 15:03 : → greatshiau:算错 08/12 15:03 : : 我真的很生气,我气到昨天晚上睡不着,这是别人的错, : 但是我很为司法体制有这种人出现抱不平, : 身为一个法律人,怎麽可以如此不尊重法律, : 多过於生气的是自责,怎麽我考试会考输这种肇事逃逸的人渣。 : 我真的很生气。 : : rhchao打出【求偿权】我火都来了,刑法谁跟你求偿权, : 如果用185-4不能遏止逃逸这种理论都能成立,刑法不如废了,因为刑法也不能遏止犯罪。 第三次,本人从未主张刑法有求偿权 另,185-4当然可以遏止逃逸 问题的重点是为何要遏止的理由 如真要主张降低死伤 那条文文字就应改成"肇事致伤或致重伤" 且284条亦应检讨增设不得逃亡之规定 : → Eventis:这也就是为什麽他会产生适用的问题,从立法理由来看,本罪欲 08/12 16:57 : → Eventis:保护的法益,侵害的态样(行为类型),似乎指向其为一种遗弃罪 08/12 16:58 : → Eventis:,其保护法益是事故中伤者的生命身体,其保护的诫命在应为必 08/12 16:59 : → Eventis:要之救助,其侵害的行为在不为救助而逃逸;不过真的去检视条 08/12 17:00 : → Eventis:文的内涵就会看到条文勾勒出来的并不是这麽一回事XD 08/12 17:01 诚如E大所说,条文内涵和条文文字无法有效联结 这也是本人一再主张的 最後 法律见解容有不同 但不以解释学出发,仅以情绪性的攻击字眼抨击对手 个人认为不是讨论的好方法 望阁下深思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时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远の绊よ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1.115.248
1F:推 hoboks:民事上请求权释德派部分学者说的喔 科科 好怕扫台风尾 08/12 20:13
2F:→ hoboks:竟然把我拱出来 08/12 20:13
3F:→ hoboks:因为人死了还说保护身体法益说不通啊 所以考试只好在人死 08/12 20:14
4F:→ hoboks:的情况换一种法益写 不然可以请各位大大教我这位小小 08/12 20:14
5F:→ hoboks:人死的情况要怎麽解释吗? 08/12 20:14
6F:推 ChrisBear:要考试了 晚点再讨论吧XD 08/12 20:47
7F:推 hoboks:那要下礼拜一晚上再讨论了:) 08/12 21:30
8F:→ hoboks:祝大家金榜题名 08/12 21:31
9F:推 Erosin:解释成保护其他驾驶人的用路权(公共安全),避免误触事故现 08/12 23:25
10F:→ Erosin:场,这种解释就连「致人死伤」都不用了XD 08/12 23:26
11F:→ Erosin:不过保护法益之所以众说纷纭,同上篇E大推文说讲,也是因为 08/12 23:26
12F:→ Erosin:法条结构跟立法理由脱钩,可是如果不目的解释成保护生命身 08/12 23:27
13F:→ Erosin:体安全,又可能会有罪刑不相当的问题... 08/12 23:27
14F:→ Erosin:推完收工,有要考的大家加油嘿! 火气不要那麽大阿各位 XD 08/12 23:29
15F:→ rhchao:用路权恐怕还是有问题,例如车辆冲到路旁空地上撞到人的情 08/16 21:47
16F:→ rhchao:形。故就现行条文来看,妨害司法调查是最合於条文架构的法 08/16 21:48
17F:→ rhchao:益。当然问题就是楼上讲的,罪刑不相当,甚至连处罚正当性 08/16 21:49
18F:→ rhchao:都有问题。 08/16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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