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chao (天丛云)
看板LAW
标题Re: [新闻] 司法黑幕何时了 最高院法官子肇逃 一审 …
时间Thu Aug 12 18:29:34 2010
: 所以立法目的都是屁,你才是神,感脆阁下订一本【rhchao法典】。
: 185-4怎样不能降低死伤,车祸後留下来处理很困难??
: 条文都规定【致人死伤】还不是降低死伤,是谁不懂法律??
: 前两天有则新闻,有名年轻人肇事逃逸,就在四线道十字路口,这种路口代表什麽,
: 车流量不一定大,但车速快,
: 挖开你的良心,还是你没有?? 肇事逃逸不该处罚,没有具体即将被侵害的法益??
: 倒在地上的那个人就是刑法值得保护的对象。
: 你可以说有遗弃罪294,但规范的范围不同。用你的小宇宙推推看吧。
立法理由在法条完成之後,仅是做历史解释的素材之一,而条文解释也不只历史解释一种
当实际法条文字与立法理由所示无法有效连结时,为何还要拘泥立法理由书?
否则刑法解释学学了又有何用,全部照抄立法理由书岂不简单?
阁下主张降低死伤为保护法益
则请阁下思考在肇事时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情况下
即使行为人不逃逸,其要如何降低死伤?
: 我看到阁下10秒摸胸案的PO文,心寒,
: 希望楼上三位脑袋动一动,10秒摸胸案,
: 那是法官认为只能算是趁被害人知与能的不及抗拒,
: 与【强制】有间,97年5th决议认为【违反他人意愿不以与强暴胁迫相当】的理论还没出来
: ,所以不构成强制猥亵。跟这案子何干??
: 据约60公尺停车三秒,新人不会看後照镜,音乐大声,等等想必都是由判决基础所得,
: 用你的大脑动一动,跟10秒案一样都是引据事实,事实也都属实,
: 只是一个【强制】不该当,无罪。 难道本案是不该【肇事】?? 还是不该当【逃逸】。
举十秒案仅是在说明本人对记者忽略判决内容
自行(想像)解释判决理由的行为的不齿
当初记者的报导称法官认十秒不足引起性慾所以被告无罪
与判决实情(性骚扰未具告诉)不符
本案则是报导劈头指责官官相护,却并未详探判决理由
(虽苹果後有较为详尽的报导,但其仍忽略二审所提被害人车身及手把未有擦撞痕迹的点)
: 另外,用你爆发後的小宇宙逻辑推论,过失致死只值两年??
正是因为本人觉得过失致死两年过轻
所以才有下述正确解决方法应是调整过失致死和致重伤刑度的推文
: 推 hoboks:死掉的时候 就改成保护被害人求偿的请求权 08/12 00:37
: → rhchao:正确的解决方法应是调整过失致死和致重伤的刑度 08/12 00:38
:
: 看到你的推论我真他妈一肚子火,纯粹结果论者,非常好,
: 用你如神般的逻辑推下去,刑法也都废了就好啦,刑法真的能保护法益??
: 用你的结果来看,刑法都是在法益遭到侵害才到刑法上场,所以刑法是不能保护法益,
: 所有犯罪都无罪。 这样可以吗,神童。
阁下似乎对结果反价值、结果的意义及法益概念本身均有严重误解
: → rhchao:受伤也有求偿权(恐怕更多),再加上降低死伤岂不是比致死时 08/12 00:41
: → rhchao:保护法益更高?这样论并不合理 08/12 00:41
:
: 你在维大力??
: 沙小求偿权,你会说中文吗??
: 刑法哪来的【求偿权】,神童。
请往上看hoboks的推文
本人是在回应h君所提部分学者的见解
该等学说认185-4系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民事"求偿权
不知阁下是从何处看到本人主张刑法有求偿权,还不断据此攻击本人?
附带一提,本人反对藉刑法保护民事求偿权的说法
盖如此一来往後是否连债务不履行都一起保护好了?
: → rhchao:185-4讲白点根本是变相处罚湮灭自己刑事证据 08/12 00:44
:
: 讲白点你是个会把刑法当做有求偿权的神童。
再说一次,请阁下认真看推文
: 推 hcya:没错 刑法要求肇事别逃逸 其正当性其实的确是有争议的。因为 08/12 00:49
: → hcya:肇事者通常会构成过失致死或过失伤害罪。要求犯罪人於犯罪後 08/12 00:50
: → hcya:不能逃走,要留在现场等警察来蒐证、来抓,否则就构成另一更 08/12 00:50
: → hcya:重的独立犯罪(肇事逃逸罪),的确是有违反刑法基本原理之疑虑~ 08/12 00:51
:
: 法律要求人不能犯罪其实也是违反刑法原理的。
: 从天生犯罪人角度来看,刑法就可以废了。
: 我们不能100%的说185-4不能保障法益,185-4目的的确是保障法益,这种作法有什麽争议??
: 用阁下的逻辑推,警察围捕杀人犯,结果杀人犯杀了围捕他的警察,
: 杀人犯的杀警行为也是无期待可能性,所以这也该无罪,
: 但我们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期待可能性是不能这麽用。
: 那为什麽相同的例子把它缩小後变成肇事逃逸,就会是期待可能性有争议,
: 答案很简单,就是你放屁,根本不应该有争议。
杀人犯可以逃亡、串供、湮灭证据
这些都是有效躲避司法追缉的手段
此时期待其不得杀警个人认为并不过分
然而在杀人、强盗、强制性交、放火、及其他情况下过失致死时逃亡不罚
却仅在驾驶动力车辆肇事时罚(更严重的是,若仅造成轻微擦伤)
那个人认为有争议是很合理的结果
: 阁下认真的,不要对那种刑法有求偿权理论的神童多做说明,他听不懂得。
:
: → greatshiau:N大口气怎麽那麽冲?XD,其实R大的讲法也有学者支持,也不 08/12 15:03
: → greatshiau:算错 08/12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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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的很生气,我气到昨天晚上睡不着,这是别人的错,
: 但是我很为司法体制有这种人出现抱不平,
: 身为一个法律人,怎麽可以如此不尊重法律,
: 多过於生气的是自责,怎麽我考试会考输这种肇事逃逸的人渣。
: 我真的很生气。
:
: rhchao打出【求偿权】我火都来了,刑法谁跟你求偿权,
: 如果用185-4不能遏止逃逸这种理论都能成立,刑法不如废了,因为刑法也不能遏止犯罪。
第三次,本人从未主张刑法有求偿权
另,185-4当然可以遏止逃逸
问题的重点是为何要遏止的理由
如真要主张降低死伤
那条文文字就应改成"肇事致伤或致重伤"
且284条亦应检讨增设不得逃亡之规定
: → Eventis:这也就是为什麽他会产生适用的问题,从立法理由来看,本罪欲 08/12 16:57
: → Eventis:保护的法益,侵害的态样(行为类型),似乎指向其为一种遗弃罪 08/12 16:58
: → Eventis:,其保护法益是事故中伤者的生命身体,其保护的诫命在应为必 08/12 16:59
: → Eventis:要之救助,其侵害的行为在不为救助而逃逸;不过真的去检视条 08/12 17:00
: → Eventis:文的内涵就会看到条文勾勒出来的并不是这麽一回事XD 08/12 17:01
诚如E大所说,条文内涵和条文文字无法有效联结
这也是本人一再主张的
最後
法律见解容有不同
但不以解释学出发,仅以情绪性的攻击字眼抨击对手
个人认为不是讨论的好方法
望阁下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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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时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远の绊よ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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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1.115.248
1F:推 hoboks:民事上请求权释德派部分学者说的喔 科科 好怕扫台风尾 08/12 20:13
2F:→ hoboks:竟然把我拱出来 08/12 20:13
3F:→ hoboks:因为人死了还说保护身体法益说不通啊 所以考试只好在人死 08/12 20:14
4F:→ hoboks:的情况换一种法益写 不然可以请各位大大教我这位小小 08/12 20:14
5F:→ hoboks:人死的情况要怎麽解释吗? 08/12 20:14
6F:推 ChrisBear:要考试了 晚点再讨论吧XD 08/12 20:47
7F:推 hoboks:那要下礼拜一晚上再讨论了:) 08/12 21:30
8F:→ hoboks:祝大家金榜题名 08/12 21:31
9F:推 Erosin:解释成保护其他驾驶人的用路权(公共安全),避免误触事故现 08/12 23:25
10F:→ Erosin:场,这种解释就连「致人死伤」都不用了XD 08/12 23:26
11F:→ Erosin:不过保护法益之所以众说纷纭,同上篇E大推文说讲,也是因为 08/12 23:26
12F:→ Erosin:法条结构跟立法理由脱钩,可是如果不目的解释成保护生命身 08/12 23:27
13F:→ Erosin:体安全,又可能会有罪刑不相当的问题... 08/12 23:27
14F:→ Erosin:推完收工,有要考的大家加油嘿! 火气不要那麽大阿各位 XD 08/12 23:29
15F:→ rhchao:用路权恐怕还是有问题,例如车辆冲到路旁空地上撞到人的情 08/16 21:47
16F:→ rhchao:形。故就现行条文来看,妨害司法调查是最合於条文架构的法 08/16 21:48
17F:→ rhchao:益。当然问题就是楼上讲的,罪刑不相当,甚至连处罚正当性 08/16 21:49
18F:→ rhchao:都有问题。 08/16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