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chao (天丛云)
看板LAW
标题Re: [新闻] 司法黑幕何时了 最高院法官子肇逃 一审 …
时间Wed Aug 11 17:38:53 2010
这报导又让我想起之前的十秒袭胸
记者大人们也是不看判决就在大声嚷嚷十秒不会引起性慾
但法院驳回的最重要理由是性骚扰未具告诉
回到本案
185-4要成立的前提之一就是肇事(致人死伤),而肇事事实须为行为人认识
有谓致死伤属客观处罚条件,行为人认识与否在所不问
然致死伤一事应为行为时状况而非行为时条件,行为人自应认识
如行为人毋须认识,则如何论述"逃逸"故意?
最高法院95台上6390号判决亦认致死伤须为行为人认识
依本案判决所呈现之事实(或许非实情,但手边无卷宗自无从认定)
首先是否真有擦撞情事即非无疑
按被害人车身及机车手把之尼龙布质护手套未见擦撞痕迹
纵有擦撞其力道亦十分轻微
则被告於行进中且放音乐之车辆内,恐难得知有擦撞事实发生
又检察官称被告可由後照镜发现被害人受伤
姑不论後照镜视野局限的问题
可发现跟已发现是两回事,不能直接导出被告已知被害人受伤
另就被告原(慢)速行进数十公尺後临停二、三秒,推论被告知肇事,更是过於武断
按车辆临停本有各种可能,如遇路口(被告即如此抗辩)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本案判决上无明显不合理之处
当然,手边没卷宗我也不能说法院一定没错
但至少记者判决不看瞎扯一通是确定的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时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远の绊よ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1.118.175
1F:推 ChrisBear:致人死伤惟客观处罚条件似乎系林钰雄主张 实务并未全部 08/11 18:02
2F:→ ChrisBear:接受 08/11 18:02
3F:→ ChrisBear:97台上4456(决)认为致人死伤有认识系主观构成要件 08/11 18:04
4F:→ ChrisBear:不过最高法院自己见解也没有统一 反正各庭看法不同 08/11 18:04
5F:→ ChrisBear:被告似乎都是朝主观无认识去抗辩 重点是检察官要怎麽 08/11 18:05
6F:→ ChrisBear:百分百举证被告当时有认识到致人死伤的主观 08/11 18:06
8F:→ ChrisBear:主观意图这东西很难证明ㄟ!! 08/11 18:09
9F:→ rhchao:林钰雄那见解大学时被其他老师轰到那边去,谣传这也是他被 08/11 18:16
10F:→ rhchao:封杀不能教刑法的原因之一XD 08/11 18:16
11F:→ rhchao:八卦版那篇提到的点,二审判决也有回应 08/11 18:22
12F:推 hoboks:林钰雄那说 应该不是每个法官都采 至少只有他老婆的士林法 08/11 18:23
13F:→ hoboks:院采 其他人未必接受 08/11 18:24
14F:→ rhchao:案发当时车子是在"路上""行进中",整个环境的背景音量就不 08/11 18:24
15F:→ rhchao:同,且勘验时是"刻意"去听,那平常没特别在意的情形下是否 08/11 18:25
16F:→ rhchao:一样能听到则不无疑问 08/11 18:25
17F:→ Eventis:要让这两说靠近,让他的认知到有此高度可能的未必故意就好, 08/11 18:29
18F:→ Eventis:比如说都看到人啦,都看到撞倒啦,就算匆匆一瞥彷佛没事,总 08/11 18:29
19F:→ Eventis:不能说没看到"死""(外)伤",所以不具备构成要件故意吧Orz 08/11 18:30
20F:→ Eventis:像91年律师第3题设计到可以安心判断不知的例子,说是一般交 08/11 18:35
21F:→ Eventis:通事故的常态实在有悖一般的经验啊Orz 08/11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