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ijingman (台湾志愿役军人都是废物)
标题[转录][新闻] 司法黑幕何时了 最高院法官子肇逃 一审 …
时间Wed Aug 11 08:20:59 2010
【综合报导】司法的公正再受到质疑!司法官内部网站「法官论坛」日前自行踢爆,去年
底,
台湾高等法院庭长高明哲审理最高法院法官萧仰归之子萧贤纶肇事逃逸案时,竟在二
审宣判前违反评议程序,直接拿出无罪判决,要求受命法官改判无罪,让萧贤纶从一审被
判六月,逆转改判无罪定谳。法界并传出,萧仰归为儿子肇逃案,曾违反法官伦理,打电
话给检方了解案情;但萧昨天否认。
高明哲被指强硬要求受命法官改判无罪一事,在司法圈传得沸沸扬扬。此事被法界认为相
当离谱,主要是一般刑案是先由地检署起诉,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後,如果不服判决,可上
诉到高等法院二审。
法官论坛自爆黑幕
而高院会由一位受命法官先开庭进行准备程序,再由庭长兼任的审判长、受命法官及陪席
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三人再经一道评议程序,轮流表达有罪或无罪的意见,受命法官先
发言,接着换陪席法官,审判长最後发言,若意见不一则投票表决,以多数决宣判。
日前有法官在法官论坛贴文说:「据闻评议时,两人拿出事先写好的判决,把受命法官干
掉,这样有无违法之嫌?」另有法官质疑:「如果不是最高法院法官的小孩,会有这种待
遇?」还有法官留言:「请司法院、高院调查评议过程。」更有法官讥讽:「要死大家一
起死吧!」显然本案已引起法官众怒。
本案是萧仰归就读海洋大学法研所的儿子萧贤纶(二十六岁),前年十月,开车上学途中
和机车骑士陈燕秋擦撞,陈女倒地,有脑震荡、急性颈挫伤和腰部挫伤等,萧的汽车右後
照镜也因擦撞反弹内折。
审判长违评议程序
据目击者表示,萧肇事後继续往前开六十公尺後,才路边停车停留约三秒钟,接着直接开
车走人,警方根据车号循线通知萧到案,萧以一万元和被害人和解,过失伤害部分获不起
诉处分,但肇事逃逸属公诉罪,检方只能依法侦办。
检方侦办期间,传出
萧仰归曾致电基隆地检署,表明自己是最高法院法官,「想要关心儿
子的案件侦办进度。」检方认为此案证据确凿,有路口监视录影画面,又有目击证人指证
历历,因此严正答覆:「这个案件不可能判无罪。」还劝萧仰归让儿子认罪,也许有机会
可获得缓起诉处分。但事後萧贤纶却以「
将来要报考司法官,不能有前科」为由拒绝,检
方於是依法起诉。
一审萧贤纶被依肇事逃逸罪判刑六月、缓刑两年,但上诉二审後,据「法官论坛」网站贴
文指出,评议时审判长高明哲坚持无罪判决,甚至直接拿出一份判决,
最後合议庭三名法
官就以两票对一票的评议结果,改判萧无罪,而无罪理由之一竟是「萧贤纶是新手,开车
时不会使用右後照镜。」事後受命法官高玉舜将自己写的有罪判决附在评议簿内,并私下
向同僚诉苦,由於检方未再上诉,全案因而定谳。
萧仰归昨喊冤:「我绝没为儿子的事打电话给任何同僚,我和高明哲是大学同学认识三十
多年,他脾气那麽硬,众所皆知,我去找他说情,根本是自找没趣,现在我静候司法院调
查。」高明哲则说:「论坛上的内容都是胡说八道,我一律不回应。」受命法官高玉舜昨
临时请假,无法联络上。
司改会:令人愤怒
至於肇逃当事人、萧仰归的儿子
萧贤纶昨坚持:「我真的不知道有撞到人,要怎麽认罪?
爸爸只有帮我找律师,官司都是交给律师处理。我平常都很少跟爸爸聊天,也没有聊这件
案子。」前年遭撞伤的女骑士陈燕秋,昨晚委由林姓夫婿表示,「尊重司法判决!」
基隆地院法官陈贤德当年在一审合议庭担任受命法官,他表示,尊重二审判决。审判长郑
景文表示无从评论。至於陪席法官黄永定,《苹果》未联络上。高检署发言人林邦梁表示
:「会尽速了解当时公诉检察官未上诉原因。」
由於司法院对本案下达封口令,至今未对此案作出任何调查和处置。民间司改会执行长林
峯正痛批:「明知此事却压着不处理,令人愤怒!」司改会常务执委高涌诚说:「评议不
照规矩走,明显违反法官伦理,若查证属实,司法信誉已破产,并应送监察院弹劾。」
台北市民李奇轩质疑:「有权有势就可判无罪,像我们这样没背景的人不小心犯错,不就
一定要被捉去关?」清洁工黄义成说:「法官知法就更应守法,如果司法连最基本的公正
都做不到,我们只能自求多福了。」
对於高院判萧贤纶无罪理由之一萧贤纶是新手开车时不会使用右後照镜。福安驾训班
主任翁福安昨不以为然地说:「我们教学生时,可是一开始就会教怎麽使用後照镜。」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28528/IssueID/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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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eijingman 来自: 180.176.67.26 (08/11 08:21)
1F:嘘 phantomli:该报就判决无罪之理由要与判决书不符,且评议过程均为传 08/11 09:52
2F:→ phantomli:闻,通篇多为影射、移植之词,传媒如此作为,实不可取。 08/11 09:53
3F:嘘 phantomli:(仍谢B大提供分享本则新闻,纯嘘该媒体之报导作为。) 08/11 09:57
4F:推 shihchenhung:那为什麽这样可以判无罪,可以请p大讲解一下吗? 08/11 12:50
5F:推 ameko34:看到司法黑暗面就护航也不是办法 只会让司法愈沉沦 08/11 13:00
6F:→ Erosin:P大可否提供一下裁判字号或判决书内容? 08/11 13:22
7F:→ phantomli:台湾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诉字第169号(司法院网可查到) 08/11 13:40
9F:→ phantomli:给ameko34大:未看判决即发表护航论,很替你忧心~ 08/11 13:43
10F:→ phantomli:判决本为可受公评之事,但媒体报导应如实转载。 08/11 13:44
11F:→ scott2009:高院判决看完了,只能说高院很敢凹 08/11 13:44
12F:推 shihchenhung:理由中第二项讲到的前两点 08/11 14:01
13F:→ shihchenhung:意思是新手上路请多包涵+不知者无罪吗? XDDDDDD 08/11 14:01
14F:→ phantomli:shihchenhung大,该部分虽摆在理由栏,但系「被告辩称」 08/11 14:02
15F:→ shihchenhung:社会科学还真是有趣,彷佛一个人一种解 08/11 14:03
16F:→ phantomli:的答辩说词,不是法院撤销改判的理由。 08/11 14:03
17F:→ shihchenhung:不好意思,那我应该慢慢看完~sorry 08/11 14:03
18F:→ phantomli:法院判决有其固定格式,阅读时需要予以区辨。 08/11 14:04
19F:推 shihchenhung:看完了惟查中的(四)(五)项 08/11 14:10
20F:→ shihchenhung:又看了最後判决无罪的原因 08/11 14:11
21F:→ shihchenhung:只能说还好我这死脑筋是学理科的 08/11 14:11
22F:→ shihchenhung:以下纯粹我个人想法:法律还真是给脑筋转得快的人学的 08/11 14:12
23F:→ shihchenhung:上面那句话,对!没错,充满了我个人深深对法律的挖苦 08/11 14:13
24F:→ shihchenhung:想请问p大,依照您所看到的这篇判决文 08/11 14:13
25F:→ shihchenhung:在看到最後判决无罪的结果之前 08/11 14:14
26F:→ shihchenhung:如果,纯粹假设喔,您是法官的话 08/11 14:14
27F:→ shihchenhung:有没有可能结果不是无罪,而是有罪? 08/11 14:14
28F:→ phantomli:回S大,你问这问题之前,应该看看地院判决书,地院的判 08/11 14:22
29F:→ phantomli:决书理由构成,与本罪之构成要件是否相符,证据取舍有无 08/11 14:23
30F:→ phantomli:违误。毕竟法律逻辑的养成,不是在有罪、无罪之间支持或 08/11 14:24
31F:→ phantomli:反对。就如同自然科学进行实验,其操作过程同会影响取得 08/11 14:26
32F:→ phantomli:之结果~ 08/11 14:27
33F:推 shihchenhung:请问p大您是否是法律人或者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08/11 14:28
34F:→ phantomli:另该报有其他篇本案之报导,有对高院判决较深入之报导, 08/11 14:28
35F:→ phantomli:殊为可惜的是,只挑与地院认定事实、取舍证据之相异处批 08/11 14:28
36F:→ shihchenhung:因为我不是法律人,而我假设您是的法律人 08/11 14:28
37F:→ phantomli:评,却未同时登载高院为相异认定之理由,难认为已尽平衡 08/11 14:29
38F:→ shihchenhung:那麽,以您对法律的素养,看到了高院的这份判决书 08/11 14:30
39F:→ phantomli:报导之义务。 08/11 14:30
40F:→ shihchenhung:您是否认为,纵使高院的这份判决书,仍有判有罪的空间 08/11 14:31
41F:→ shihchenhung:也就是说,这份判决书中,法官说明了判决无罪的理由 08/11 14:31
42F:→ shihchenhung:但是以您对法律的素养,是否认为也有判决有罪的空间呢 08/11 14:32
43F:→ shihchenhung:当然,新闻媒体的报导是否偏颇,则是另一方面的事 08/11 14:33
44F:→ phantomli:个案法律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当否,必须亲阅该案卷证、 08/11 14:35
45F:→ phantomli:书状,否则单凭一份他人取舍证据後的判决,而不去看原始 08/11 14:36
46F:→ phantomli:证据,如何知道其取舍之当否?此即为直接审理主义之基本 08/11 14:37
47F:→ phantomli:。在下苟且读过几年法律,但仍未习得隔空阅卷之本事,尚 08/11 14:37
48F:→ phantomli:骤凭判决,舍弃卷证而为其适当与否之认定~ 08/11 14:39
49F:→ phantomli:且原意仅在呼吁传媒勿断章取义、混淆视听,没理由的让社 08/11 14:40
50F:→ phantomli:会愈来愈乱~~ 08/11 14:41
51F:→ scott2009:依照P大所述,不就也同样要以何智辉有贿络事实才能够 08/11 14:52
52F:→ scott2009:法院的判决文本来就是可受社会公评,不是您一句:隔空阅 08/11 14:53
53F:→ scott2009:卷就可以一语带过,况以通说实务之说是认知即可 08/11 14:54
54F:→ phantomli:我同意:「法院判决可受社会公评」,所以任何人都可以自 08/11 14:54
55F:→ scott2009:本案高院审判长认为需:明知方可以该罪相绳... 08/11 14:54
56F:→ scott2009:只能说,法官心证会不会太阔了点 08/11 14:55
57F:→ phantomli:由的发表意见,正如同我有不发表意见的自由一样。 08/11 14:55
58F:→ phantomli:新闻不是不可以报导,但必须公正诚实的报导。 08/11 14:58
59F:推 shihchenhung:嗯~~P大说的好!! 08/11 14:59
60F:→ scott2009:海珊最爱和平,戈巴契夫头发最长 08/11 15:00
61F:→ shihchenhung:正如同我们的法律还容许我对它(法律) 08/11 15:00
62F:→ shihchenhung:以及那些法律界中的狗屎(部分,非全法律人) 08/11 15:01
63F:→ shihchenhung:大叹一声: 唉!!!!! 08/11 15:01
64F:推 shihchenhung:套一句马英九这位应该也算是法律人曾说过的话 08/11 15:04
65F:→ shihchenhung:这不是合法非法的问题,这是人民观感的问题 08/11 15:05
66F:→ shihchenhung:只可惜我没那本事没那勇气 08/11 15:05
67F:→ shihchenhung:否则太平洋没加盖~~也没人阻止我跳太平洋~~对吧~XDD 08/11 15:05
68F:推 ChrisBear:高院无罪理由有点凹 185-4成立必须知悉肇事且故意过失 08/11 15:57
69F:→ ChrisBear:应在所不问(原则上都是过失造成) 惟坦若系故意肇事 08/11 15:57
70F:→ ChrisBear:则不就变成伤害罪? 我觉得判决理由中写的这段有点怪怪 08/11 15:58
71F:→ ChrisBear:有空在查看看好了 08/11 15:58
72F:推 rhchao:那边故意指的是故意逃逸吧 08/11 16:30
73F:推 shihchenhung:新闻: 半夜站暗处 吓到人判赔 08/11 16:31
74F:→ shihchenhung:对照这新闻,让我这完全没法律素养的小人物 08/11 16:31
75F:→ shihchenhung:觉得法律还真是讽刺~~ 08/11 16:32
76F:推 phantomli:那个新闻大概看了一下,判赔疑似因为後来双方口角,被告 08/11 16:37
77F:→ phantomli:(吓到人的那个)对被吓到的人「出言恐吓」,成立恐吓危 08/11 16:38
78F:→ phantomli:安罪。但该新闻来龙去在Yahoo不是很清楚,所以查不到。 08/11 16:39
79F:→ phantomli:有时候媒体该尽责把事情说清楚,这样才不会老是有「摸胸 08/11 16:40
80F:→ phantomli:5秒内无罪」诸如此类这种误导人的法治教育~(叹~) 08/11 16:41
81F:→ phantomli:OK~刚去联合新闻网,更正上述我说的。判赔的确是因为吓 08/11 16:43
82F:→ phantomli:人这部分(医药费及精神慰抚金),另拘役30天的部分才是 08/11 16:44
83F:→ phantomli:恐吓的。(Yahoo新闻中午看的,亦应是如此~) 08/11 16:45
84F:推 Eternalwing:看了判决书, 就我这理科出身的法律人看法... 08/11 18:42
85F:→ Eternalwing:高院的判决书就构成要件看来并没什麽不当 08/11 18:43
86F:→ Eternalwing:毕竟罪疑惟轻, 刑法的谦益性本来就是很重要的大原则 08/11 18:43
87F:→ Eternalwing:只是本案高院对"未必故意"的操作, 没有像平常的放宽 08/11 18:44
88F:→ swn:批法官之前,先看看判决 吓人案:八卦#1COdeh76 08/11 19:01
89F:→ phantomli:吓人案: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8年度屏简字第513号 08/11 19:07
90F:→ phantomli:谢swn大指路。 08/11 19:07
91F:→ phantomli:网路新闻所述内容真的不能信,跟判决内容出入甚大~ 08/11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