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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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女遭性侵不出庭 狼判无罪
时间Mon Aug 2 17:01:21 2010
女遭性侵不出庭 狼判无罪
法官︰无奈痛苦的决定
〔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
苗栗县一名女子在10年前还是少女时,惨遭长辈多次性侵害,嫌犯被通缉6年半才到案,
苗栗地检署依强制性交罪起诉;但因被害人如今已结婚生子,深怕不堪往事毁了现在的
幸福,法院审理时她拒不出庭,只好判决被告无罪,但法官表示是无奈的痛苦决定。
这名女子10年前还未满14岁,被长辈性侵後怀孕,後来接受人工流产,嫌犯在事发後逃
匿而被通缉,直到98年底才到案,他否认乱伦蹂躏被害人,但未通过测谎,检方侦结後
起诉。
苗栗地院调查,承审法官认为全案只有被害人的单方面说法,她的父亲、哥哥并未目击,
单凭被害人供述无法成为有力证据,测谎报告也只供参考,不能做为有罪判决的唯一凭
据,且最重要的是,被害人在法院两度传讯时都未出庭。
承审法官请书记官打电话提醒她,她的证词会影响判决结果,如果不出庭作证,将因未
经被告与律师诘问,可能导致嫌犯获判无罪。
虽然法官希望被害人指证嫌犯恶行,但被害人如今已嫁人生子,表示如果出庭指控,重
提伤心过往,会影响现有的家庭幸福;她的父亲在庭讯时也说,女儿过着平静新生活,
不想再追究了。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得罚款3万元以下并强制拘
提,但法官认为,时隔10年,被害人已淡忘并埋藏痛苦的过去,如果强制被害人出庭,
将迫使她重新回忆并陈述最不堪的人生经验。
承审法官认为,被害人好不容易才走出阴霾,如果粗暴地强制她出庭,虽可将嫌犯定罪,
却不能弥补她受到二度伤害的折磨,司法残害人性尊严莫此为甚,因此应该百分之百地
尊重被害人。
法官在判决书写下,在这种情况下,嫌犯因被害人未到庭作证而获判无罪,实在是为了
维护被害人追求幸福生活权利下,不得不然的痛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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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判决中,法官在理由内希冀能透过修法解决此等问题
因判决书网路上查不到,该报记者有翻拍照片节录部份判决书内容
http://ppt.cc/vf7E
内容是说,这类的性侵个案,因为被告长时间逃匿之故而无法审判
在经过长时间追缉落网之後,被害人又已因时间抚平内心的伤痛不愿再度想起
不愿出面作证,造成被告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诉的结果
但该法官建议应该在第一时间,不论被告到庭与否都应进行审判
被告诘问权的保障或可由公设辩护人或指定律师为之,
排除被告必须到庭之规定
但个人认为这对那名"被认为"是被告的人十分不合理
在被告未出面的情形下,所有犯罪事实的建构仅建立於检察官起诉书所载
即便由辩护人进行诘问,其诘问之内容亦立基於检察官单方之词
根本无法进行有效或有利的诘问与辩护
反到像是为了定该名已被认定为"犯罪人"之被告,应付性质进行的一场程序
被告逃亡固然阻碍刑事上的诉追
但是命被告不得逃亡本质上不具期待可能性(脱逃罪不讨论)
被告逃亡国家亦可动用庞大的公权力追捕之
最後仅因被告逃亡就课予被告如此之不利益,那国家逮捕不利怎不见有不利益发生?
因此个人认为该法官所持之词太过偏激
其实妨害性自主之罪,本有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之争
既然长时间无法追诉,被害人不愿意出面作证之情形下,回归到告诉乃论之特性
使国家刑罚权适度退缩又何妨
如此剥夺被告诘问权之程序利益
在我看起来比较像是有罪推定的复辟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203.13
※ 编辑: awanderer 来自: 59.115.203.13 (08/02 17:07)
1F:推 ChrisBear:性侵害案件判决书不公开 08/02 17:28
2F:→ awanderer:谢谢楼上 这个我知道 所以只能以记者所拍之判决书供参 08/02 17:31
3F:→ ichbinilka:有些已经公开了 08/02 18:28
4F:推 hcya:一楼资讯有点旧喔 自99年1月起 遮隐被害人资料後已公开了~ 08/02 22:39
5F:推 hcya:另外,关於原po的论述我有不同意见,主要的原因是:既然被告 08/02 22:45
6F:→ hcya:决定放弃出庭、听审及诘问的机会,为何仍不能准许?亦即,被 08/02 22:47
7F:→ hcya:告已有亲自表达意见及诘问的机会,却放弃行使,或委托交由辩 08/02 22:49
8F:→ hcya:护人行使,如此的审判程序真的是不公平的吗? 08/02 22:49
9F:推 hoboks:有全部公开吗? 我查我学长涉及的性侵案件查不到说 08/03 00:09
10F:→ hoboks:某些的确有查到 可是我学长曾经上过报 用尽报纸的关键字 08/03 00:10
11F:→ hoboks:都找无 08/03 00:10
13F:→ hcya:从上述网址第四则新闻看起来 是都有公开~ 08/03 00:19
14F:推 hoboks:那我再来试一次看看 如果还是查不到 08/03 00:23
15F:→ hoboks:只能说司法院把隐私遮得真好 让人查不到个案 科科 08/03 00:23
16F:推 hoboks:还是她只开放99年以後的案件啊? 08/03 00:29
17F:推 hcya:应该是 因为它是说各案件由书记官逐一复核 所以应是向後开始 08/03 00:36
18F:推 hoboks:了解:) 08/03 00:43
19F:→ kaky:把当事人遮掉,然後露出第三者资料的保护...好个司法院... 08/03 01:28
20F:推 Erosin:我觉得应区分情形观之,如被告因本案逃亡,就如同H大所说, 08/03 03:06
21F:→ Erosin:形同被告自愿性的放弃了听审、诘问权;其情形应与简式审判 08/03 03:06
22F:→ Erosin:程序、认罪协商无二致;惟如因他案逃亡,自不应因他案之逃 08/03 03:07
23F:→ Erosin:亡,而影响本案之程序利益。 08/03 03:08
24F:推 RobertAlexy:楼上知道你自己在说什麽吗… 08/03 08:11
25F:→ RobertAlexy:你要不要想想你这样搞会造成什麽後果 08/03 08:12
26F:推 RobertAlexy:hcya说的是被告委任律师代为辩护而不到场的情况 08/03 08:14
27F:→ RobertAlexy:ero的讲法整个架空我国刑诉制度了 08/03 08:14
28F:推 Erosin:被告到庭拒绝陈述,或未经许可退庭都可以一造辩论判决了, 08/03 08:54
29F:→ Erosin:如果逃亡且已发布通缉,拒绝司法上的审判追诉,而仍犹保护 08/03 08:58
30F:→ Erosin:他的程序权益,等到逾刑80追诉期间,再将不利益归属被害人 08/03 09:00
31F:→ Erosin:才叫符合正当法律程序? 08/03 09:04
32F:推 JackeyChen:我怎麽对判决理由的理解与原PO有些歧异? 08/03 11:15
33F:推 hcya:想法同Ero大。放弃听审权,即使未请律师,也不能叫架空审判制 08/03 16:44
34F:→ hcya:度吧,因为已经给过程序保障的机会了。除Ero大举的到庭拒绝陈 08/03 16:44
35F:→ hcya:述或未经许可退庭的例子之外,二审未到庭仍可审判的规定,亦 08/03 16:45
36F:→ hcya:可证明现行制度下,被告到庭(或有请辩护人或代理人到庭)并非 08/03 16:46
37F:→ hcya:公平审判的绝对因素~毕竟二审是事实审的最终审,对判决结果的 08/03 16:48
38F:→ hcya:重要性往往大於一审,但被告不用到庭仍可审判。 08/03 16:48
39F:→ hcya:顺带一提,该则判决法官是建议被告未到庭时仍应进行诘问以保 08/03 16:50
40F:→ hcya:存证言,还是未到庭仍可走完审判程序并予以判决,似不清楚? 08/03 16:51
41F:→ Eventis:"如果逃亡且已发布通缉,拒绝司法上的审判追诉"<---刑法83 08/03 16:53
42F:→ Eventis:第一项後段,这个情况时效停止进行. 08/03 16:54
43F:→ Eventis:这一个问题是因时间过长证人已不愿再追究而拒绝出庭,最终 08/03 16:58
44F:→ Eventis:导致证据无法达致有罪心证的结果.法官判决书写那些是多的, 08/03 16:59
45F:→ Eventis:既然认为证据无法达致有罪心证,何必又暗示自己关於有罪的 08/03 16:59
46F:→ Eventis:怀疑Orz......检调系统在当初接获报案时没有极早巩固证据, 08/03 17:02
47F:→ Eventis:否则又何致於此? 如本案报导最初的内容,性侵後流产,死胎的 08/03 17:03
48F:→ Eventis:生物证据若经保全,岂非嫌犯定罪之铁证? 08/03 17:03
49F:→ Eventis:何况在性侵害犯罪情况,不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条设有传 08/03 17:06
50F:→ Eventis:闻例外,甚至若事发随後,证人在极度惊恐中所做陈述,其传闻 08/03 17:09
51F:→ Eventis:转述亦有可能透过类推适用159-3将此类英美法承认之例外引 08/03 17:10
52F:→ Eventis:入.(参王兆鹏师,刑事诉讼法讲义,pp.693以下) 既未有足够的 08/03 17:12
53F:→ Eventis:物证,也欠缺使用的证词,在事实不明的情况,现行法在纵枉之 08/03 17:13
54F:→ Eventis:间,选择宁纵毋枉;最终无罪判决乃适用法律後当然的结果. 08/03 17:14
55F:→ Eventis:而最後被告诘问权的保障,乃专属於被告,非辩护人得代行,试 08/03 17:15
56F:→ Eventis:问,当场的状况,惟被告最为清楚,其相处的场景,互动的经过, 08/03 17:16
57F:推 hoboks:断 08/03 17:17
58F:→ Eventis:在第一时间要对质诘问,则谁来问才不会大哉问? 08/03 17:17
59F:→ Eventis:纵在法庭审判一般由辩护人来主导交互诘问,惟被告与辩护人 08/03 17:19
60F:→ Eventis:系有各自独立之地位,被告之诘问权经司法院释字第582号解释 08/03 17:23
61F:推 hcya:被告自己诘问的确可能会比辩护人问得更能切中重点,且被告有 08/03 17:24
62F:→ Eventis:确立被告"在对审制度下,依当事人对等原则,享有充分之防 08/03 17:24
63F:→ hcya:诘问权,这都没有问题。但问题是,这应是被告的权利而非义务( 08/03 17:25
64F:→ Eventis:权,俾受公平审判之保障。刑事被告对证人有诘问之权,即属 08/03 17:25
65F:→ hcya:被告无协助发现真实的义务),为何权利不可放弃? 08/03 17:25
66F:→ Eventis:该等权利之一。",如若不然,让"检察官来帮大家问"(参刑诉 08/03 17:26
67F:→ Eventis:159-1第二项). 08/03 17:26
68F:→ Eventis:本来就非不能放弃啊,看刑诉159-5. 08/03 17:26
69F:→ hcya:嗯对啊所以我的问题是 既然可以放弃 当被告决定不想出庭时 有 08/03 17:27
70F:→ Eventis:如果这些笔录,证物当初都有巩固,保全好,何来今日这些问题? 08/03 17:28
71F:→ hcya:有理何非强迫其出庭不可,否则以重大干预人身自由、以及名誉 08/03 17:29
72F:→ hcya:(拘提、通缉)的动作来回应放弃权利的行为? 08/03 17:29
73F:→ Eventis:"审判期日,除有特别规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审判。" 08/03 17:30
74F:→ hcya:E大所述本案肇因为当初证物未於侦查中巩固而非审判过程,以及 08/03 17:31
75F:→ hcya:法院判无罪不应仍表明有罪心证,使得被告无法上诉,跳到黄河 08/03 17:31
76F:→ Eventis:(刑诉281,另参刑诉75,被告违反到庭义务的後果) 08/03 17:32
77F:→ hcya:也洗不清,这些观点非常中肯,我非常同意,不过我觉得现在讨 08/03 17:32
78F:→ hcya:论的是一个通案--立法论的问题,即是否被告自愿不到庭,仍不 08/03 17:32
79F:→ hcya:审判? 08/03 17:32
80F:→ Eventis:无罪了被告要怎麽上诉?被告要为自己的不利益上诉吗0.0? 08/03 17:32
81F:→ hcya:楼上推文好像没看清楚^^" 08/03 17:33
82F:→ Eventis:"法官,我对判决不服,因为法院烂透了,明明就是我干的,他判 08/03 17:33
83F:→ Eventis:错了" 08/03 17:34
84F:→ Eventis:简单举一个例子就好了,"顶罪". 08/03 17:37
85F:→ Eventis:不过,这篇本文不是都在讨论证据吗?....这里只和人证的传闻 08/03 17:43
86F:→ Eventis:法则有关,怎麽又跳到被告的到场义务去了0.0? 08/03 17:43
87F:→ Eventis:即便往这个方向去,刑事诉讼不同於民事诉讼,刑事审判除了攸 08/03 17:44
88F:→ Eventis:关被告本身的刑罚与否,也具有国家追诉原则下刑罚制度的公 08/03 17:53
89F:→ Eventis:益性,否则哪一天刑事审判也冒出个认诺判决,也是颇有趣. 08/03 17:54
90F:→ Eventis:(cf.156II,156IV) 08/03 17:54
91F:→ Eventis:因为公益性的缘故,刑事诉讼不论怎麽改良,还是很难走脱他的 08/03 18:08
92F:→ Eventis:职权色彩,何况还有一些明文的需要被告到场才能进行的程序, 08/03 18:12
93F:→ Eventis:比如刑诉97共同被告间"因发见真实之必要,得命其对质",刑 08/03 18:14
94F:→ Eventis:诉184证人与被告之对质"因发见真实之必要,得命证人与他证 08/03 18:14
95F:→ Eventis:人或被告对质",这些都是在刑事诉讼最传统也基本的客观真实 08/03 18:15
96F:→ Eventis:发现,要求法院适时发动其职权,熊熊在这里说他是对质义务( 08/03 18:18
97F:→ Eventis:刑诉(上),pp.164;不过窃以为有没有这麽强烈有疑问,毕竟被 08/03 18:20
98F:→ Eventis:告有伟大的缄默权,虽然实务上大家都会嘿嘿冷笑跟你说:"缄 08/03 18:21
99F:→ Eventis:默权是吧....哼哼哼哼...."(抖),理论上是不应该因为缄默而 08/03 18:22
100F:→ Eventis:为不利的判断*156IV*,不过真的没影响那就奇了Orz) 08/03 18:23
101F:→ Eventis:此时被告的权利或保障就不是被告可以自由处分的(即便认为 08/03 18:35
102F:→ Eventis:是可以处分的,又如何判断其"任意而真诚"地为此处分?) 08/03 18:36
103F:→ Eventis:另外观察305,306,及18年非字第87号判例,显然当事人可以处 08/03 18:37
104F:→ Eventis:分掉的范围是相当有局限性的. 何况,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假 08/03 18:40
105F:→ Eventis:如今天是强奸杀人(刑226-1前段),如果真的让被告从头到尾都 08/03 18:41
106F:→ Eventis:没出现在法庭上,声称"被告拒绝不公不义的审判",这被告太可 08/03 18:42
107F:→ Eventis:恶,罪大恶极毫无悔意,求其生而不可得,死刑判决........@@a 08/03 18:43
108F:→ Eventis:至少就我个人而言,这已经到了不可思议的地步了. 08/03 18:46
109F:推 hcya:我本来也觉得刑事审判,除非是轻罪,需被告到庭才能审判,是 08/04 00:00
110F:→ hcya:理所当然,看研究欧洲法後才知道不是这麽回事,被告经合法传 08/04 00:00
111F:→ hcya:唤不到庭而迳判无期徒刑确定的案件再所多有,欧洲人权法院也 08/04 00:01
112F:→ hcya:没会质疑,此应可做比较法上的重要参考。 08/04 00:02
113F:→ hcya:另外,有些案件被告确有到庭必要(如E大上述说的「发现真实之 08/04 00:02
114F:→ hcya:必要应命对质」等,此时基於刑事诉讼的公益性,被告到庭前不 08/04 00:03
115F:→ hcya:能审判、判决,这说的通。但问题是,非属此种情形,其他一些 08/04 00:04
116F:→ hcya:事证明确的案件,被告不到庭同样也不能审判、判决,就有问题 08/04 00:06
117F:→ hcya:了。此类案件以发现真实的公益性为理由,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 08/04 00:08
118F:→ hcya:,强迫其到庭,并无正当性,与比例原则有违。 08/04 00:08
119F:→ Eventis:比例原则是就通案来判断啊,何况事证明确否,法官又不是神:) 08/04 08:08
120F:→ Eventis:举个更有趣的例子,如囹圄中的陈前总统,审判期日因不明原因 08/04 08:09
121F:→ Eventis:坚拒(宁死)不出庭,其辩护人神色诡异拿出日前写好的自白书, 08/04 08:10
122F:→ Eventis:其中并未承认犯罪,但称:"结果早已断定,与其於如此法庭被羞 08/04 08:11
123F:→ Eventis:辱而死,宁肯坐困牢房,为心气人格留那最後一分尊严天地." 08/04 08:12
124F:→ Eventis:於是整场审判成为公诉检察官轮番上阵,慷慨陈词的表演,细数 08/04 08:13
125F:→ Eventis:其诸般罪状,法官不时也来跑个龙套,陈先生简直罪恶滔天,罄 08/04 08:14
126F:→ Eventis:竹难书,法院内外群情激愤,言词辩论终结,合议庭随即评议後 08/04 08:16
127F:→ Eventis:作成判决书(惊)并宣示.................................. 08/04 08:16
128F:→ Eventis:上述这样的情节如果发生,我想当天就会有暴动了Orz........ 08/04 08:17
129F:→ Eventis:本国人民对司法体系的信赖......,看那成天又死又活,不死不 08/04 08:18
130F:→ Eventis:活,既是光明,又是黑暗的司法........XD 08/04 08:19
131F:→ Eventis:但说到事证明确的情况,现在不是已经有简易判决与认罪协商, 08/04 08:39
132F:→ Eventis:都具有明案速断的目的,甚至只要在必要时传讯被告即可(449I 08/04 08:42
133F:→ Eventis:但),从设计上来看应该认为对此立法者有斟酌过价值判断. 08/04 08:44
134F:→ Eventis:(甚至"怕被搓掉"这点,协商部分更明显,参455-3,455-4I(2)) 08/04 08:45
135F:推 hcya:照您举的陈总统的例子中 如果连法官都显然偏颇 那这样的判决 08/04 13:02
136F:→ hcya:的确不公正,但这应该不是我们现在讨论的? 08/04 13:02
137F:→ hcya: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时,法官的心证若认定事证已明确,还需 08/04 13:03
138F:→ hcya:以干预被告人身自由的方式拘提、通缉到庭的必要性何在,是有 08/04 13:04
139F:→ hcya:疑问的。我不太懂这样规定的正当性?若被告的诘问权、防御权 08/04 13:06
140F:→ hcya:或因着直接审理的要求,使得被告的出庭不只是权利,而也是义 08/04 13:07
141F:→ hcya:务,那为何现行覆审制下的二审,要做出事实审的最後决定,被 08/04 13:08
142F:→ hcya:告未到庭,也是可以合法审判、判决? 08/04 13:08
143F:→ Eventis:为什麽那样的案子就不应该讨论?事实上我要指出的就是那样 08/04 16:12
144F:→ Eventis:一个人民对司法欠缺信赖的环境,当事人除了是程序的主体,也 08/04 16:14
145F:→ Eventis:是公众对法庭检验的客体,所以我後面举协商判决为例,显然代 08/04 16:15
146F:→ Eventis:议士对於权利抛弃的真挚性与正当性是存疑再存疑的. 08/04 16:17
147F:→ Eventis:至於第二审的问题则容易许多,因为理论上被告已经经过一次 08/04 16:20
148F:→ Eventis:完整而正当程序的调查审理并终结,实际上已充分赋予过其为 08/04 16:20
149F:→ Eventis:权利战斗的机会,第二审的价值在审级利益,审级利益的保障并 08/04 16:23
150F:→ Eventis:非诉讼权核心之内容(释字639理由书末段对於所采审查标准之 08/04 16:25
151F:→ Eventis:理由/释字574理由书第二段,经典莫过於释字396对公惩事件一 08/04 16:28
152F:→ Eventis:审终结的解释),立法尚非不得自由形成(见上开及相关解释文 08/04 16:29
153F:→ Eventis:之说明,不过写了才发现用自由太随便,还是应该写'正当合理 08/04 16:30
154F:→ Eventis:之设计'才比较妥当Orz),依刑事诉讼法359条可知上诉权得舍 08/04 16:32
155F:→ Eventis:弃,举重以明轻,整个标的都允许他放弃"重来"的机会了,那他 08/04 16:33
156F:→ Eventis:单纯不到庭自然也不需要再照顾他,毕竟,设计上一个充分,完 08/04 16:33
157F:→ Eventis:整而正当的第一审已经给予其相当保障(当然,是设计上Orz). 08/04 16:34
158F:→ Eventis:真要说这有问题,还不如去怀疑第二审有没有必要采覆审制,或 08/04 16:35
159F:→ Eventis:是改续审制,这时候再探讨第二审的新事实新证据或新争点,被 08/04 16:36
160F:→ Eventis:告有没有对此受到充分的保障或照顾,才比较有意义.不然覆审 08/04 16:38
161F:→ Eventis:制下不过就是全部重来,如上开大法官理由书所写,理论上,如 08/04 16:38
162F:→ Eventis:您的第一个问题,假设法官都那麽公正,完美,而理想,同样的东 08/04 16:39
163F:→ Eventis:西再来一次,哪会有什麽天大的出入Orz................... 08/04 16:39
164F:→ Eventis:又不是丢两次骰子或是丢两枚铜板.一次充分的程序是不得不 08/04 16:40
165F:→ Eventis:付出的成本,因为不经程序就不能剥夺他权利,但是第二次程序 08/04 16:41
166F:→ Eventis:的保障是不是有必要像第一次来的时候那麽强,比如说,如果当 08/04 16:41
167F:→ Eventis:事人对已经审判的部分毫无争议,难道我们要无视这些诉讼资 08/04 16:42
168F:→ Eventis:料继续言要他再来一次? 08/04 16:43
169F:→ Eventis:从这里可以很清楚的分辨,第一审是从无到有,显然这个程序的 08/04 16:43
170F:→ Eventis:各种要求做足的必要性更高,但在第二审则是有了还要再来,这 08/04 16:44
171F:→ Eventis:在价值判断让人怀疑"有那个必要吗?"的程度就相对高. 08/04 16:45
172F:→ Eventis:而且刑诉363的正当理由放得非常宽(比如乘车误点而迟误审判 08/04 16:56
173F:→ Eventis: 371.......0.0......一整个昏头转向中 08/04 16:57
174F:→ Eventis:30上3393),且法院仍需开庭践行调查程序(22上454),并且一个 08/04 17:03
175F:→ Eventis:有趣的问题是33上601,"其应否不待其陈述迳行判决,法院有 08/04 17:04
176F:→ Eventis:自由斟酌之权,并非必须适用该条迳予判决。",要斟酌"什麽" 08/04 17:05
177F:→ Eventis:? 08/04 17:05
178F:→ Eventis:而法院如果心证已形成,剩余的调查无调查必要性,法院根本不 08/04 17:13
179F:→ Eventis:用调查,前面就应该继续行言词辩论并终结,如果都没有经过这 08/04 17:15
180F:→ Eventis:些程序"前",看着如山的卷宗,心中完美的犯罪场景就如诗如画 08/04 17:15
181F:→ Eventis:的建构起来,不就是伟大又令人讨厌的"预断"问题吗? 08/04 17:16
182F:推 hcya:不经程序就不能剥夺权利 这没错 但您还是没有说明 为何被告自 08/04 22:46
183F:→ hcya:愿放弃出庭听审权,也叫「不正当程序」? 08/04 22:47
184F:→ hcya:另外关於二审的问题,审级利益的确非诉讼权核心,可以没有, 08/04 22:48
185F:→ hcya:但不能推出若有,就可以保障比较不周。毕竟它是可以整个推翻 08/04 22:49
186F:→ hcya:一审判决而做完全相反的认定的。 08/04 22:49
187F:→ Eventis:第一个问号最前面就已经引入过他的公益性了,不是吗? 08/04 23:13
188F:→ Eventis:您就此提出比较法上的参考,及比例原则的问题. 08/04 23:15
189F:→ Eventis:我对前者提出的是国情上的差异,後者则是从他涉及的程序权 08/04 23:16
190F:→ Eventis:伤害的程度,从大法官审查的标准,到实质上程序的保障,同时 08/04 23:16
191F:→ Eventis:针对未经程序保障有可能对之伤害的部分,提出判例中"斟酌" 08/04 23:17
192F:→ Eventis:我并没有直接从"若有,就可以保障比较不周",而是强调在制 08/04 23:19
193F:→ Eventis:度设计上可以看出经过价值取舍,到了整个标的都可以舍弃的 08/04 23:20
194F:→ Eventis:程度.而事实上我个人在写斟酌"什麽"的时候,没有接着下笔就 08/04 23:20
195F:→ Eventis:是因为至少应该也要区分类型化到为被告之利益上诉与为被告 08/04 23:21
196F:→ Eventis:不利益上诉,并且考虑到新事实新证据,甚至不同的认事用法的 08/04 23:21
197F:→ Eventis:见解,当事人"不知"还是"不欲",法官"能掐会算"乎? 08/04 23:22
198F:→ Eventis:而就您一直强调的,事实证据明确的部分,先前就带入了简易判 08/04 23:23
199F:→ Eventis:决与协商判决这种带有"明案速断"性质的程序,但在通常程序 08/04 23:24
200F:→ Eventis:中,法院还未经证据调查,未经言词辩论,就已"心证若认定事证 08/04 23:26
201F:→ Eventis:已明确",则是标准的有罪预断;若是在证据调查程序"心证若认 08/04 23:26
202F:→ Eventis:事证已明确",则後续的证据已经属於163-2II(3)无调查必要性 08/04 23:27
203F:→ Eventis:的情形,继续进行无益的调查是诉讼指挥不当;而言词辩论过程 08/04 23:29
204F:→ Eventis:已形成心证,就还在这过程依刑诉290进行被告最後陈述後宣示 08/04 23:31
205F:→ Eventis:辩论终结,这两种情况是设想中审判会再开,但实质上在心证形 08/04 23:31
206F:→ Eventis:成时审判本身都没有再续行的必要,而当审判长谕知续行,本身 08/04 23:33
207F:→ Eventis:就已表示心证未充分有再进行的必要,何来上文情形? 08/04 23:34
208F:→ Eventis:何况强制被告到庭亦属於短期拘束自由,对比於警察职权行使 08/04 23:40
209F:→ Eventis:法的带回查验身分三小时,是不是一定通不过比例原则的检验, 08/04 23:40
210F:→ Eventis:也在未定之天.从教科书上信誓旦旦的到场义务来看,我个人并 08/04 23:45
211F:→ Eventis:不看好大法官会有惊人之语.h大司训完自己审的时候碰到个抗 08/04 23:46
212F:→ Eventis:传即拘的乾脆依释字371停止,然後送上去战看看.(这叫,另类 08/04 23:48
213F:→ Eventis:推坑吗XDXDXDDDDDDDDDD) 08/04 23:48
214F:→ Eventis:不过此後就是有权解释,一槌定音,岂不快哉? 08/05 00:01
215F:推 delphine1987:不管怎麽样 如果就这样放过他实在是令人怀疑司法还能 08/07 13:40
216F:→ Eventis:"放过"他?....根本没证明他犯罪又如何能讨论放过不放过? 08/07 16:15
217F:→ Eventis:所以才说去交待那种怀疑并不妥当,彷佛在说"他是犯人,但我 08/07 16:20
218F:→ Eventis:对之无能为力"一样;然而实情是,"我不知道真相为何,但穷尽 08/07 16:20
219F:→ Eventis:调查所得之证据,我不能获得认为他犯了该罪的坚定判断." 08/07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