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LAW
标题Re: [请问] 关於转卖的法律问题
时间Mon Jul 26 20:02:29 2010
※ 引述《nick891260 (keep going)》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ask 看板 #1CJHe0Eu ]
: 作者: nick891260 (keep going) 看板: ask
: 标题: [请问] 关於转卖的法律问题
: 时间: Mon Jul 26 13:15:42 2010
: 想请问各位或法律研究的版友们
: 假设我今天跟补习班买断了教材,可能是讲义、笔记、声音档、影音档
: 买断完之後就跟补习班没有关联
: 那我今天考上了国家考试
: 我今天要转手卖出我手上的这些教材
: 这样有违法吗?
: 我不是念法的人,对於这样的行为不是很了解
: 因为有些补习班会在这些教材上注明禁止转卖、复制等等的字眼
: 以上请各位帮忙解惑
: 谢谢
加注这种警语是无效的
在着作权法里有一条
法条 第五十九条之一
内容 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取得着作原件或其合法重制物所有权之人,
得以移转所有权之方式散布之。
只要你的教材是「合法重制物」那麽你可以用移转所有权的方式散布。
(前提是你不能散布影本或烧录的影音光碟)
不过一般声音档多是同学私下所录,我不认为那是合法重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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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1F:→ Eventis:这一个部分只能解决着作财产权中散布权的部分,会因该条为 07/26 20:32
2F:→ Eventis:着作财产权之限制而不构成侵害;但这不代表该条款没有契约 07/26 20:33
3F:→ Eventis:的效力,需要进一步从契约的效力去检视,否则仍然有债务不履 07/26 20:34
4F:→ Eventis:行的问题. 07/26 20:34
5F:→ enterpirse:那转赠呢?? 07/27 08:03
6F:→ enterpirse:再者笔记虽为上课所记录,但是笔记不一定是板书,能否 07/27 08:05
7F:→ enterpirse:如原PO所说将其视为补习班教材? 07/27 08:05
8F:→ enterpirse:至於"得以"移转所有权方式散布,也就是"可以",那麽若 07/27 08:06
9F:→ enterpirse:补习班单方以"禁止"转卖的方式,是否有抵触着作权法之 07/27 08:07
10F:→ enterpirse:虞?? 07/27 08:07
11F:→ phantomli:enter大,用着作权法处理买卖或授课契约中不得转让的约 07/27 08:57
12F:→ phantomli:款,并不太能完全解决问题。依补习/函授契约,在期间内 07/27 08:57
13F:→ phantomli:学生尚有可「谘询」的服务,而非仅有教材商品。您要从着 07/27 08:59
14F:→ phantomli:作权法下手,固然可以处理散布权的问题,但对於补习契约 07/27 08:59
15F:→ phantomli:「不得转让」的特别约款,还是需要另外去处理其效力。 07/27 09:00
16F:→ phantomli:从原PO所示补习班内容物,推测当初应是购买函授,果如此 07/27 09:04
17F:→ phantomli:该笔记有可能是补习班所发板书抄写,纵为原PO自己笔记, 07/27 09:04
18F:→ phantomli:则更不妨碍移转所有权之处分行为。本文以为,其转卖效力 07/27 09:06
19F:→ phantomli:应区分「有形商品」与「无形服务」处理。就「有形商品」 07/27 09:09
20F:→ phantomli:部分,以契约限制所有权移转,应认为违反民法247之1条3 07/27 09:14
21F:→ phantomli:款,而为无效。而「无形服务」这部分,则因「受劳务服务 07/27 09:15
22F:→ phantomli:」此类契约具有高度属人性(须有学员资格),而应认为无 07/27 09:16
23F:→ phantomli:前述条款之适用,其特约仍为有效。 07/27 09:17
24F:→ phantomli:以上野人献曝的看法,供各位先进讨论、指教~ 07/27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