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民948I但书说重大过失的内涵(已修改叙述)
时间Wed Jul 21 01:04:24 2010
※ 引述《siriuswinds (习惯就OK)》之铭言:
: 推文好乱 看的我眼花缭乱的 重开一篇请E大一起讨论
: 就E大的推文而言 行为能力的瑕疵不构成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要件
: 就这句话来说 我的看法是
: 行为能力的瑕疵影响到的是法律行为的效力
: 因此当然也会影响到无权处分的判断
: 两者虽然是不同体系 但是彼此还是有关联性存在的
: 举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来讲 甲未满18岁 出卖所有之物给成年之乙
: 乙因过失而不知甲未成年 乙得否主张善意取得?
我再改写一下您的例子。
18岁的甲有父亲所赠1万元的钻戒,被骗子乙哄骗,甲将钻戒与「原厂证明书」、
「购买发票」一并交给乙去转售给不知情的丙。此时是1月1日。
丙眼见「原厂证明书」、「购物发票」皆在,相信并非赃物,钻石也没「主人户籍资料」
,所以无涉於「托售者」行为能力的「查证」,故在掮客鼓吹下购买。掮客事後卷款潜逃
。
1月2日,甲父得知此事,宣布不同意甲的任何意思表示。
在此情况,1月1日发生的乙与丙的交易,可属善意受让。我相信这也是E大的脉络。
但重点来了!机车的买卖「社会通念」上,一定要过户。不然我们可以追问:过户前,
买方就先掏钞票付款,违背正常人的「最低基本智商」(所以属於重大过失)。因为在社
会上,傻瓜才相信掮客说「这辆车是某某人的」是真是假!所以一切要在监理处见真章!
因此在社会上买「某天某个陌生人上门向你兜售『转卖』的中古车」时,有社会经验的人
一定(当下)会要对方拿出行车执照与「车主身份证」(理由:现在不看,过户时也会看
到,所以你掮客就乖乖拿出车主身分证来吧)。
这才是出社会後的做事常态。接着,在监理处柜台前,公务员因为按作业程序会要求双方
出示身份证,OK自然可以知道买方的年龄。这也是常态,且是可以影响我们认定买卖行为
双方是否因此说其有高度注意义务乃是天公地道的理由。
除非除非除非,「演习」题目要设成「买方真的从头到尾不知道要看车主身分证」、「监
理处公务员从头到尾闷不吭声、看过两张身份证後分别发还2人、敲打键盘完成过户;乙
与丙分道扬镳....」.....这....这已经违背经验法则。所以大概也很难如此抗辩。
因为机车过户流程会揭露、且是必然揭露出双方年龄资讯。必然到你不「事先」查知对方
年龄,真的是你的重大过失责任~这跟买卖「其他」种「没有户籍」的昂贵物品,情形迥
然不同。
既然「不等者不等之」,那麽哪有如E大担忧的,让其他两种过失的认定所落於的界限更难
决定?根本不会更难决定:因为they就是其他会让买车者难以注意到(因为资讯在可预见
的将来都不会被揭露给买方知晓)的情况即是2种轻过失。
小结:「买车」没有注意到「办过户时必然将揭露:对方未成年」的情况而「买车当时先
要求查看身份证(若卖方未成年,即要求附具家长同意书)」,的确是重大过失...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1F:→ dormg:因为这是我请教监理处的朋友後才赫然发现买车者不值得同情~ 07/21 01:07
2F:→ dormg:我原始PO文时因还没问到实况,其实也倾向於E大的脉络觉得不属 07/21 01:08
3F:→ dormg:重大过失;但问知这种出社会後买车本应有的sense後,我此刻才 07/21 01:09
4F:→ dormg:较敢去论述说,若後续真有此查证年龄方式,则买车者真是够疏忽 07/21 01:10
5F:→ dormg:因此在将其套入民948I但书时,也才心安理得不觉得冤枉买车者 07/21 01:10
6F:→ Eventis:我没有用"错乱"这两个字,请不要将没有说的话塞进我的口中. 07/21 01:34
嗯~已更正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7/21 01:42)
7F:→ Eventis:最後,还是要再次强调,年龄这件事影响的是行为能力的瑕疵, 07/21 01:40
8F:→ Eventis:知或不知年龄,本身不会走进善意取得的判断,也与948无关. 07/21 01:41
9F:→ Eventis:另,我也没有说"更难决定":) 07/21 01:52
10F:→ Eventis:而我说的是,既然立法者用的是"重大"过失,那麽民法典中有三 07/21 01:53
11F:→ Eventis:个标准,"*显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62台上1326),"应与处理 07/21 01:55
12F:→ Eventis: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民法223),"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民法 07/21 01:56
13F:→ Eventis:535),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之上,有较他更为谨慎的情形存在,所 07/21 01:58
14F:→ Eventis:以如果这一个重大过失的内涵是形式上可以接受的,那麽起码 07/21 01:59
15F:→ Eventis:以这种内涵为"显然欠缺一般人应有之注意",可以继续陈述出 07/21 01:59
16F:→ Eventis:不显然,可以继续陈述出"像平常一样迷迷糊糊也无所谓",可以 07/21 02:00
17F:→ Eventis:继续陈述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否则只是做一个要不要负责 07/21 02:01
18F:→ Eventis:的利益衡量,说真的走进"重大过失的内涵"个人觉得为时尚早. 07/21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