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尔真嫩)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自始主观不能 能以债总给付不能请求吗?
时间Mon Jul 19 22:54:32 2010
今天上课 关於自始主观不能 听到另一种说法
补习班廖毅老师说
自始主观不能 与给付不能无涉
概自始给付不能与债总债务不履行的关系 只能限定在自始客观不能(民246参照)
因此必须以债各瑕疵担保责任去检讨 还限定只能用权利无缺(民349参照)
而我原本学的体系是
自始主观不能类推嗣後不能
所以很简单的 直接以民225、226去讨论给付不能可不可以归责就好
举一个教科书上的例子 无权出卖他人之物的情况
因为无权出卖他人之物属自始主观不能
原因是世界上总有一个人对於该物有所有权
能够有权处分该物
所以不会是自始客观不能
以廖毅老师的解法
债务人只能以民349权利无缺的方式去请求
而我原本学的 若债权人可归责 直接以民226给付不能请求就好
请问大家一下有听过这两种说法吗?
这样区分有甚麽实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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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兽传说) 看板 ask
标题 [请问] 吹风机插头一直不拔会不会怎样
1F:推 eggimage:=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楼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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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7/19 22:59)
5F:推 ulycess:廖老师的意思大概是要先检讨348~351的权利瑕疵担保,再依 07/20 11:14
6F:→ ulycess:353类推债务不履行 07/20 11:15
7F:→ ulycess:像教科书的例子来说,出卖人应负349条他人不得主张对车子 07/20 11:17
8F:→ ulycess:有所有权的责任,在依353回到225~227-2 07/20 11:19
9F:→ Eventis:如未理解错误,那句话应指"自始主观不能 与(嗣後)给付不能 07/20 13:25
10F:→ Eventis:无涉".不过自始主观不能直接类推嗣後不能,与从瑕疵担保的 07/20 13:36
11F:→ Eventis:差异,与不完全给付/物之瑕疵担保类似,可以思考,当当事人不 07/20 13:38
12F:→ Eventis:可归责时,就价值评价上究应以过失责任或无过失责任为妥适? 07/20 13:38
我也觉得可能廖毅老师要表达的
是指自始主观不能不能直接适用给付不能的规定
必须要以权利瑕疵担保检讨後 以民353去准用226的规定(效果准用)
不过这样的解释跟我以前学的体系不同
我以前学的是直接类推嗣後不能就可以了
不用再拐个弯 先说明不能直接用债总规定
再利用债各的权利瑕疵担保来准用给付不能的规定
昨天睡前翻了一下詹森林老师观於自始主观不能的论文
讲法好像又跟上面这两种说法有出入
乍看之下的意思是 可以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来检讨
但可归责事由采取的是担保说
也就是对於自始主观不能采取无过失责任
听起来还蛮合理的 不过细节要等我详细看完再波出来了
※ 编辑: hoboks 来自: 114.136.173.136 (07/20 13:58)
13F:→ Eventis:走权利瑕疵的话就进到无过失责任,这个超残忍的啊0.0" 07/20 14:07
14F:→ Eventis:你不觉得类推适用嗣後不能比较人性化吗0.0? 07/20 14:07
15F:→ hoboks:目前乍看詹师文章 一开始定约就要确定手边给付的物或债权 07/20 14:36
16F:→ hoboks:存不存在了 所以出卖人担保权利存在 负无过失责任好像也说 07/20 14:37
17F:→ hoboks:的通 07/20 14:37
※ 编辑: hoboks 来自: 114.136.173.136 (07/20 14:37)
18F:→ Eventis:案例又不难设计,所有权人与买受人指示交付;无权处分人致第 07/20 15:30
19F:→ Eventis:三人善意取得,因善意取得之规定,为自始出卖善意取得人之物 07/20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