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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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民事判决、支付命令确定後,发现送达不 …
时间Sun Jul 18 07:52:21 2010
※ 引述《PaPaSoft (左脑的怒吼)》之铭言:
: 如果民事判决或支付命令已由法院发确定证明书
: 然後事隔多年,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时候
: 债务人才抗辩当初送达不合法
: 请问这时候债务人应该用什麽程序救济呢?
试着推论一下好了,以下不负瑕疵担保责任......(遮脸)......
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依民事诉讼法第521 条第1 项,
以「债务人对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者」为要件;而
所谓法定期间者,依民事诉讼法第516 条第1 项,系指「送达後二十
日之不变期间内」。故该支付命令,既未经合法送达,期间自不开始
进行;并依民事诉讼法第515 条第1 项,因发支付命令後,三个月不
能送达於债务人,其命令失其效力。
职是之故,所涉支付命令,既因未能於法定期间内送达相对人致失其
效力,自更无从以债务人对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间内合法提出异议
,而生与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其支付命令既已失效,则与强制执行
法第4 条第1 项第2 款所谓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
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要件不符,其执行名义不成立。且强
制执行,需依执行名义为之,其执行名义不成立,执行法院强制执行
之命令,即失所附丽,当事人得依强制执行法第12条第1 项本文之规
定,向执行之法院,为声请或声明异议。
就是项异议,执行法院判断之范围为何?依最高法院民国81年台抗字
第114 号判例:「强制执行应依执行名义为之,执行法院对於执行名
义是否有效成立,自应加以审查。未确定之支付命令,不备执行名义
之要件,其执行名义尚未成立,执行法院不得据以强制执行。法院误
认未确定之裁判为确定,而依声请付与确定证明书者,不生该裁判已
确定之效力。执行法院就该裁判已否确定,仍得予以审查,不受该确
定证明书之拘束。」准此,执行法院就执行名义之成立,应为实体之
审查,且法院误认未确定之裁判为确定,而依声请付与确定证明书者
,不因之生裁判确定之效力,故执行法院为执行名义成立与否之审查
,不受该确定证明书之拘束。执行法院就此所为之判断,依强制执行
法第12条第3 项之规定,得为抗告。
此外,法院之确定证明书,既未生实体确定之效果,则其债权之存否
,尚非确定判决效力之所及;当事人间就债权债务关系存否不明确,
致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险,而此危险得以对於被告之确认判决
除去,依民事诉讼法第247 条之规定,得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且依
最高法院民国79年台抗字第300 号判例:「非讼事件之强制执行名义
成立後,如经债务人提起确认该债权不存在之诉,而获得胜诉判决确
定时,应认原执行名义之执行力,已可确定其不存在。其尚在强制执
行中,债务人可依强制执行法第十二条规定,声明异议。」非讼事件
之强制执行名义成立後,经法院确认判决确定该债权不存在後,得据
以排除该名义之执行力;本同一意旨,系争债权经法院提起消极确认
之诉确认其不存在後,亦得据以异议排除强制执行。
故当事人若有意指向获得迅速而经济之裁判,得依强制执行法第12条
之规定,於非讼程序中以异议、抗告等加以救济;或有意指向慎重而
正确之裁判,依民事诉讼法第247 条之规定,循诉讼程序以消极确认
之诉求为救济。为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之地位,并平衡兼顾其实体利
益与程序利益,应肯认其就依何程序加以救济,有程序选择权。惟是
否得同时进行之?依向来实务见解,非讼法院所为之裁定,并无实体
之确定力。故当事人纵循非讼程序排除执行,其实体债权债务之存否
未定之状态仍然继续,其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险。要之,当事
人於执行异议或抗告中,仍得就债权之存否,另行起诉加以确认。
惟上开非讼程序无实体确定力之见解,学说非无检讨之意见。盖既判
力之法理正当性之依据,乃在当事人是否受有足够之程序保障,能有
为其权利战斗,提出攻击防御之机会;苟就其攻击防御方法之提出,
程序上已赋予其机会,则当事人对程序所为之判断,即应予以信赖,
不许其就同一标的,再燃纷争。故有谓,若非讼程序中,於公开之法
庭,行必要言词辩论,循诉讼法理,依辩论主义,使当事人为充分的
攻防,非不得赋予其既判力。此项见解亦有实务采之,如最高法院民
国96年台上字第1629号判决,对当事人於强制执行异议与抗告程序中
,未提出关於送达不合法此项攻击防御方法,前程序业经最高法院96
年台上字第1629号裁定驳回其再抗告确定在案,其支付命令即因未於
法定期间合法异议而告确定,其复就此主张提起异议之诉即无理由。
此似肯认非讼程序中之判断得生既判力,而对後诉讼生遮断效。执此
,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即尚非必不得於非讼程序,依诉讼法理加以
确定。则本於公益层面之诉讼经济以观,是否应不许当事人就同一纷
争,分别使用两次法院,本於与重复起诉禁止相同之法理,就後诉讼
以欠缺诉之利益,加以驳回,即非全无研求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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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7/18 08:06)
1F:推 awanderer:大推!!! 这篇可以拿来当考试的拟答范本了 很详细!! 07/18 09:39
2F:→ awanderer:难得让E大出手回文 真的太精采了!!! 07/18 09:39
3F:推 hoboks:果然是法律界的资料库 07/18 14:39
4F:→ Eventis:法律界的资料库很多啊,Google,法源,植根,司法院...都有. 07/18 15:50
5F:→ Eventis:至於考试就别这样玩了,如果单论法理,量还算少,可是这组上 07/18 15:51
6F:→ Eventis:网找相关支持的实务判解,拼贴凑上去,再进一步润饰,加上一 07/18 15:51
7F:→ Eventis:点"布道煽情"的段落,写了快两小时;考试如果出这样一题最多 07/18 15:52
8F:→ Eventis:也只会配25分在上面,这题这样写下去那张考卷就掰掰了Orz 07/18 15:52
9F:→ Eventis:而且最後一段写得不好,应该只需要限定在异议抗告後,或同时 07/18 15:53
10F:→ Eventis:起诉的情形,也只要讨论这个确认之诉就好,因为照中间79年的 07/18 15:54
11F:→ Eventis:判例,判决确定还是要异议才会当然的排除. 07/18 15:55
12F:→ Eventis: 执行程序的继续. 07/18 15:57
13F:→ Eventis:真的考试要写的话,前二段把他分点分段完应该就ko了吧Orz 07/18 16:02
14F:→ Eventis:後面再配分应该就是问一些奇奇怪怪的法理的东西了...Orz 07/18 16:02
15F:→ panda101:考试的话写前3行差不多就满分了XD 07/18 23:50
16F:→ panda101:更正 前三段= = 07/18 23:50
17F:推 depravity:改题老师:你不遮脸 我就知道你是谁吗 (菸) 07/19 07:55
18F:→ Eventis:写的时候最感慨是最後一个判决,当事人异议抗告时可能都没 07/19 14:55
19F:→ Eventis:有後来会面临失权效制裁的自觉..... 07/19 14:56
20F:→ Eventis:碰到那种最後找律师才知道没有合法送达这种事的话,等於完 07/19 14:57
21F:→ Eventis:全是被程序搓掉,只能回家抱棉被哭的情况Orz 07/19 14:57
22F:推 PaPaSoft:谢谢你 解答的超详细!! 07/19 22:44
23F:推 CrazyMarc:E大发文???!!! 收藏 收藏~~~~~~~~~~ 07/20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