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y423 (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法官可否无视法理而为判决?
时间Fri Jul 16 15:11:55 2010
两年前我妈曾透过房屋仲介卖房子,也找到了买家。
一开始都顺顺利利的,没想到在交屋前一天,对方以我们房屋有漏水,
属於重大瑕疵而要求解约,并且拒绝一切沟通管道。
我们请求对方履约,并自出腰包修缮漏水部分,
对方不予理会并告诈欺(欺瞒漏水之事实),至今检察官还没对诈欺部分做出处分....
一审对方也用诈欺跟重大瑕疵解除契约来做抗辩
,官司是一部胜诉一部败诉,我们不构成诈欺却构成重大瑕疵....
(法官直接援引漏水不易修缮云云),
我们不服气,上诉二审,并有请求堪验,堪验结果对我们有利,不符合重大瑕疵认定标准。
几天前是二审最後一次言词辩论。
那天言词辩论,审判长向我们询问和解及买卖双方回复原状的意思存在
还说”买的不开心,卖的不高兴,不如解除契约,不是很公平?”
当下真是ORZ,都拖两年了,其中房贷利息早已不知道超过多少...
高等法院法官看事情都只看表面吗?又不是昨天才发生的事...
在此小弟有一个问题想请教
我们二审上诉事由为前审重大瑕疵认定之问题,今建筑师公会监定结果对我方有利。
感觉承审法官虽有无条件解除契约之偏向,但依诉讼争点观之,
法官是否能无视系争标的非重大瑕疵之监定结果,而为於我方不利之判决?
(反过来说,如今监定结果对我方有利,不符合重大瑕疵之构成要件,
则法官将无法做成无条件解约的判决理由?)
感谢大大们的解惑 谢谢
--
--
妈...你很吵耶 ▲
▲● 偶说那个joy423
/ ︷ ︷█ ● 不要再一竹上那个批踢踢了啦
●██● ⊙ ⊙█ ● /
●═ ═● ████●●
●
︶︶● ────●● ψbloodlime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75.194
1F:→ even0213:有八百万应该就可以..@@ 07/16 15:22
2F:推 JackeyChen:1句话打死「判了没?不服就请上诉」事情就这麽单纯 07/16 17:09
3F:推 ChrisBear:监定的证据不拘束法官 仅供参考之用 07/16 17:50
4F:→ joy423:是很怕法官无视重大瑕疵的构成要件...而为判决 07/16 18:28
5F:→ phantomli:给PO:整件事我们能从你给的资料跟描述做判断、给意见, 07/16 18:33
6F:→ phantomli: 且本件既已言辩终结,板友能做的事实在不多。你 07/16 18:34
7F:→ phantomli: 空着急也没用。不如把卷证资料再看一遍,找出对你 07/16 18:35
8F:→ phantomli: 们有利的部分,汇整後在判决前递状(记得缮本给造 07/16 18:36
9F:→ phantomli: ),尽你所能尽的力,之後静待判决结果。放宽心~ 07/16 18:39
10F:→ joy423:感谢您的回覆,我们会努力的! 感谢! 07/16 19:01
11F:推 atzkgb:漏水修好再卖给别人吧 损害赔偿另外要也是可以 07/17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