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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是独子,下面五个妹妹是姑姑 我祖父八十六了,中风五年半,全身有免疫疾病,光是每天早上晚上帮他换药要一个小时 但是还是能对话有正常反应,要有人帮忙把屎把尿洗澡。 我祖母八十三岁,洗肾两年,一年前把腿摔断了,也不能走路。 也是能正常对话,但是也是要人帮忙把屎把尿洗澡。 两个人都要坐轮椅,我照顾他们,无法出去工作。 我要送祖父母去医院(复康巴士)回诊,拿药,复健... 我还包办清理家中,打扫下厨,洗衣整理,半夜每两小时还要帮我祖父翻身(有褥疮) 睡觉睡在他们两个病床的中间地板上. ------------------------------------------------------------------------- 我祖父是老兵上士,一个月有两万月俸,但是只能勉强我们三个人的开销。 我爸和前面两个姑姑住在比较近的地方,後面三个姑姑都住在台湾另一端。 我爸迷贺X芙直销,要我祖父母帮他赚业绩,并且威胁我祖父母如果不吃,就别想要他 来看祖父母。 现在又逼我祖父母要住他租的营养早餐店那里,说因为他亏损,祖父母把房子让出来可以 租给别人减少他的开销。 祖父母不愿意,他就威胁祖父母说,那这辈子都别想见到自己的儿子了。 我又被责怪不出去工作,但是叫我爸过来照顾祖父母他又不愿意。 报税的时候,我姐没养祖父母却报抚养。 我爸是退休国中训导主任,一个月月俸有六万,但是他没出钱没出力,甚至过年过节 都不愿意回来,回来就是逼迫祖父母去他那住。 祖父母不愿意的原因是洗肾医疗目前都离祖父母的家中很近,而且自己的房子住习惯了。 我爸和二姑住的距离开车大概15~20分钟,我大姑住的距离骑机车3分钟 其他姑姑都住在台湾的另外一端。 ============================================================================ 问题 : 1. 我爸这样算不算遗弃直系尊亲属。 2. 如果要求我爸每个月拿点祖父母的尿布钱(3000~5000)出来,祖父母就一定要去我爸 那边住吗?我爸那的房子是租的,我祖父母不想去住。 谢谢,感谢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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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7.180.61 ※ 编辑: iamyamamoto 来自: 114.27.180.61 (07/14 16:09)
1F:推 BUMAS:问题一..不算..因为你有扶养你祖父母..有部分学说认为是遗弃 07/14 17:39
2F:→ BUMAS:但是实务的看法认为不是..况且这条罪很重..你要告你爹还是要 07/14 17:40
3F:→ BUMAS:想清楚.. 07/14 17:40
4F:→ BUMAS:第二..你爹是否有扶养义务就比较难说..因为你爷爷有月退俸可 07/14 17:43
5F:→ BUMAS:领..如果能证明那些钱不足支持他生活的话..有可能可以请求 07/14 17:44
6F:→ BUMAS:我建议从你爹对你奶奶的扶养义务下去着手..至於要不要去你爹 07/14 17:45
7F:→ BUMAS:那边住..你爷爷奶奶都成年人了..要去哪住你爹管得着嘛.. 07/14 17:45
8F:→ BUMAS:小弟民法学的不好..你参考一下..有需要可以找看看免费的谘询 07/14 17:47
9F:推 priorart:87台上2395: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之际 已有其他义务人为之扶 07/14 19:44
10F:→ priorart:助养育或保护者 该无自救力者生命不生危险 难成立该罪 07/14 19:46
11F:→ Eventis:这个实务见解的结果就是走得慢的最衰. 07/15 14:02
12F:→ Eventis:不过87台上2395判例他应该是要解释29上3777对本罪的限缩, 07/15 14:09
13F:→ Eventis:要以不履行义务的时候,确实已经有其他义务人在为扶助,养育 07/15 14:10
14F:→ Eventis:或保护,不然配合18上1457看就会有违和感. 07/15 14:11
15F:推 BUMAS:其实也不能说最後走的最倒楣..刑法保护的跟民法的扶养义务 07/15 16:04
16F:→ BUMAS:毕竟还是有所不同..只是实际上会麻烦很多就是了 07/15 16:04
17F:→ Eventis:最後走最倒楣是从林东茂老师"综览"的设例(6版pp.2-29)来的 07/15 16:28
18F:→ Eventis:法律操作上当然不至於会有太大的疑惑,但就此结果林老师以 07/15 16:29
19F:→ Eventis:荒诞不经言之(有甲乙丙三子女,必甲乙袖手而去,徒留丙照料 07/15 16:30
20F:→ Eventis:之,而丙最後离去,仅丙成立遗弃罪),亦非无的放矢. 07/15 16:31
21F:→ Eventis:不过,林老师采抽象危险犯的看法,很明显抵触早期的判例("对 07/15 16:38
22F:→ Eventis:於该无自救力人之生命,并不发生危险者,即难成立该条之罪" 07/15 16:38
23F:→ Eventis:而87台上2395的判例那一段论述的限缩点应该是在其他扶助之 07/15 16:45
24F:→ Eventis:人要义务人(参原审,上诉人执以上诉系指"事实上尚有路人朱 07/15 16:46
25F:→ Eventis:钧材及时报警送被害人就医,且被害人纯系因车祸伤势严重不 07/15 16:47
26F:→ Eventis:治死亡,而非因上诉人未将其送医急救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 07/15 16:47
27F:→ Eventis:是上诉人未将被害人送医急救,并不致被害人之生命因此发生 07/15 16:47
28F:→ Eventis:危险,依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号判例,上诉人不应负 07/15 16:47
29F:→ Eventis: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之遗弃罪。",而该院提出上开见解 07/15 16:48
30F:→ Eventis:後,先以上诉人肇事陷被害人於无自救力状态中,依道路交通管 07/15 16:49
31F:→ Eventis:理处罚条例有救助之义务,不为必要之救助而遗弃,嗣後始由路 07/15 16:50
32F:→ Eventis:人就医(Orz....看完这个判决才发现以前写过一题争点一模一 07/15 16:51
33F:→ Eventis:样的考题,现在才知道没写到考点Orz),本件既系不尽扶助义务 07/15 16:52
34F:→ Eventis:後,始有不负该义务之人扶助就医,则该罪仍然该当.从原审的 07/15 16:53
35F:→ Eventis:见解看起来,他应该是同时强调要有同时性和他义务人,不过後 07/15 16:53
36F:→ Eventis:面这个点只是从文字上可以看得出有强调,但并不太能确定是 07/15 16:54
37F:→ Eventis:否为必要之要件) 07/15 16:54
38F:→ Eventis:感觉思考得不是很清楚,上面论述保留好了Orz..... 07/15 16:55
39F:推 hoboks:我来讲古好了 据某位号称国考刑法考80分的人告诉我 最早我 07/15 18:00
40F:→ hoboks:国实务见解对於294违背义务遗弃罪 07/15 18:01
41F:→ hoboks:采抽象危险犯见解 中间又变为具体危险犯 这几年又变回抽象 07/15 18:02
42F:→ hoboks:危险 所以如果单纯只有不扶养父母的行为出现 还是有机会 07/15 18:02
43F:→ hoboks:该当於294 不过我没背字号 如果有人想知道我在去问他判例字 07/15 18:03
44F:→ hoboks:号 07/15 18:03
45F:→ lemondrink:h大讲的我有点疑惑, 就在下所知, 最早遗弃罪的立法理由 07/15 18:17
46F:→ lemondrink:采抽象危险犯见解, 并且早期实务见解(板检77年八月法律 07/15 18:19
47F:→ lemondrink:座谈会)亦采抽象危险犯, 但近年实务已改采具体危险犯, 07/15 18:20
48F:→ lemondrink:也就是着名的87台上2395, 更近的到94年的实务见解都采 07/15 18:21
49F:→ lemondrink:具体危险犯. 可能我还没update有请h大提供晚近见解 XD 07/15 18:25
50F:→ Eventis:我其实不太能理解,一面说他是抽象危险犯,一面又说对於该无 07/15 18:30
51F:→ Eventis:自救力人之生命,"并不发生危险者",即难成立该条之罪。这 07/15 18:31
52F:→ Eventis:种话的心情.........Orz 07/15 18:31
53F:→ Eventis:把这个危险结果的构成要件在放进抽象危险犯里,是在说立法 07/15 18:39
54F:→ Eventis:者太懒,少写了"致被害人陷於危险"的字眼吗@@? 07/15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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