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老板...我想写论文...)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债务不履行之可归责标准及赔偿范围
时间Wed Jul 14 01:06:29 2010
完整回一下好了......
※ 引述《gillian0205 (迎向新的挑战)》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债务不履行之可归责标准及赔偿范围
: 时间: Tue Jul 13 23:30:11 2010
:
: 给付不能 给付迟延 不完全给付之可归责标准为何?
: 是故意?过失?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
如H兄推文所述,
债总仅仅抽象地就债务不履行能否归责作初步的区分,
至於实际的可归责程度,
需从更实际的契约类型如何要求分辨。
比如,
委任契约中的受任人因抽象轻过失违反契约;
此际,
若受任人是不支报酬,义务接受委任,
因无偿委任规定的可归责程度是具体轻过失,
则受任人属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反之,
受任人若有报酬,
有偿委任下构成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这里的给付不能也包括不完全给付的准用。
: 给付不能 给付迟延 不完全给付之赔偿范围为何?
: 给付不能之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吗?
: 给付迟延之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吗?
: 不完全给付之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加固有利益吗?
只要搞懂履行利益、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的定义与内涵,
应该不难理解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范围。
履行利益:债权人预期契约成立後,因契约之履行而能够获得的利益总和。
信赖利益:债权人信赖赖契约会成立,最後却没成立,因而投入的花费。
固有利益:就是本身既有之物的利益价值。
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的一大差别在系争契约是否成立。
可以说,
信赖利益是在契约最终没成立的前提下,
使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还原到当作彼此不曾为这个契约有所接触的平衡状态;
至於履行利益则是以契约成立为前提,
以契约履行後应有的财产状况作为新的平衡标准。
因此在给付不能的情况下,债权人有两种选择:
所谓「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其实就是是维持契约成立而请求给付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最简单实在的当然就是原来那标的物,
其次是替代物,如金钱或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另外256可以解除契约,这时就是使契约当作未曾存在,
赔偿的是信赖利益。
至於迟延给付只是「迟延」,并不涉及到底履行给付了没,
关注的是迟延的损失,而不是履行利益或信赖利益;
惟当债权人因迟延已不符债之本旨而同於给付不能时,
才会转为给付不能去追究债务人。
不能与迟延并非类型上的截然二分,两者实有时间上的接续关系。
至於固有利益会发生在不完全给付,
是因为不完全给付还是有实际给付标的,
只是给付在抽象上已不符债之本旨,
且对於债权人的固有财产还有产生损害的可能,
这时就像侵权行为一样,是债务人对於债权人的间接侵害。
而在给付不能的情况下,
给付物都没移转,不可能对债权人的既有之物产生妨害,
自无清算固有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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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4.39.154.149
: → hoboks:过失责任会随着契约不同而改变 07/13 23:33
: → hoboks:客观不能应该是赔信赖利益 07/13 23:35
: → Augusta:给付迟延赔偿的是迟延损害,或者可以说是按时履行所预期的 07/14 00:21
: → Augusta:履行利益扣掉迟延履行而获得的现实上履行利益後的差额。 07/1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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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238.66
※ 编辑: Augusta 来自: 61.229.238.92 (07/14 01:18)
1F:推 hoboks:给付不能应该要再分成 自始、嗣後 主观、客观 07/14 01:25
2F:→ hoboks:自始客观不能契约会无效 因此应该赔信赖利益吧? 07/14 01:26
3F:→ Augusta:246明言客观不能契约无效,可推知247的赔偿标准是信赖利益 07/14 01:27
4F:→ Augusta:要说的是履行利益或信赖利益的判断在契约是否视作成立,而 07/14 01:29
5F:→ Augusta:不在债务不履行的类型。 07/14 01:29
6F:→ Eventis:不过其实我比较讨厌的是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这组名词,对於 07/14 16:42
7F:→ Eventis:赔偿范围仍然很难直接从中会意导引"损害"的比较基准. 07/14 16:43
8F:→ Eventis:对这个东西最感到莫名其妙的情况,莫过於阿笨和王泽监书上 07/14 16:48
9F:→ Eventis:都有提过的85台上2072判决,在契约因为违约金条款的存在,赔 07/14 16:50
10F:→ Eventis:偿低到一个乱七八糟等级的情形Orz 07/14 16:50
11F:→ Augusta: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本来就不等同於损害,而是视契约成立或 07/14 20:55
12F:→ Augusta:当契约根本不存在时,当事人各自原应有的静态平衡。 07/14 20:57
13F:→ Augusta:所谓的损害是债权人现实上契约未尽债之本旨时实际所获的利 07/14 21:00
14F:→ Augusta:益,依债权人选择是否同意契约成立,而与前述两种衡平模型 07/14 21:01
15F:→ Augusta:的落差。这并不代表凡选择履行利益就比信赖利益赔偿得多。 07/14 21:03
16F:→ Augusta:嗯...也许引喻失当,但有点像数学上的和差问题...... 07/14 21:11
17F:→ Eventis:只能说我引号下的不好,应该把它下在基准那里才对:) 07/14 21:57
18F:→ Eventis:当初民总讲到这里就在大爆炸,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名词写是 07/14 21:58
19F:→ Eventis:很漂亮,不过真的拿到实例在比较,来算哪些应该赔哪些不该赔 07/14 21:59
20F:→ Eventis:就完全有种,那是另一个故事的感觉:) 07/14 21:59
21F:→ Eventis:接下来就神妙了,民总会推给债总(损害赔偿之债),意定之债会 07/14 22:00
22F:→ Eventis:推给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不讲会通通死光光XD),不过到法定之 07/14 22:01
23F:→ Eventis:债主要就聚焦在固有利益了,这个反而比较好找到比较点Orz 07/14 22:01
24F:→ Eventis:"如同损害未发生然"................(逃) 07/14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