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老师可以在教室设置录影机吗?
时间Fri Jul 9 17:35:14 2010
※ 引述《eythans ( 别叫我圣诞老人)》之铭言:
: 如题
: 有听说老师会在教室内设置V8 在教室秩序较糟的某几节课将上课情形录下来
: 如果有比较夸张的同学 会因此被叫去导师办公室念
: 这样有违反什麽法律吗?
: 如果是设置监视录影器 长期录影呢?
: 这样的行为需要告知家长 获得家长同意吗?
理论上你所谓的违法
可能是认为会侵犯隐私或妨害秘密
但是
学校教室属於公开场所,私人活动在公开场所内本来就不能主张隐私权
(人来人往的教室,你如何主张??)
因此我认为设置录影器材并不违法
也无需经过家长同意
难道~~设置录影器材有侵犯到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想要有一个观念
任何一个动作,只要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都可以认定是不合法的动作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1F:→ Eventis:最後那个概念有待斟酌,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不能直接划上等 07/09 17:40
2F:→ Eventis:号;不过在这里不敢深论,因为不才小弟在下对侵权行为中"不 07/09 17:42
3F:→ Eventis:法"这两个字,还是感到一片茫然;说不出"因为不法,所以不法" 07/09 17:42
4F:→ Eventis:以外,更具体的描述了. 07/09 17:42
5F:推 rhchao:不合法所指为何?是否指违法?如是,则个人不能同意最後的 07/09 17:47
6F:→ enterpirse:我可能太武断了,不过大部份情形应该如此 07/09 17:48
7F:→ rhchao:概念。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仍能因阻却违法事由成为合法行为 07/09 17:49
8F:→ Eventis:还有一些其他情事,比如说"情况裁判" 07/09 18:57
9F:→ Eventis:不过,如果说侵害与不法可以直接划上等号,或至少推定的划上 07/09 19:00
10F:→ Eventis:等号,那法条中的"不法",就变成赘文了,诸如184I前"*不法*侵 07/09 19:02
11F:→ Eventis:害他人之权利者",185"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 07/09 19:08
12F:→ Eventis:192"*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193"*不法*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 07/09 19:08
13F:→ Eventis:者",195"*不法*侵害他人之,...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07/09 19:09
14F:→ Eventis:情节重大者...";这里很明显不法性系非常刻意地被立法者提 07/09 19:09
15F:→ Eventis:出强调的独立要件.特别是考虑到,其实会有非常多行为,与结 07/09 19:11
16F:→ Eventis: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是很显然不应该成为侵权行为法追 07/09 19:12
17F:→ Eventis:究对象的情况. 07/09 19:12
18F:→ ChrisBear:民事侵害隐私实务上依照J509判断 肖像权J362 07/10 08:05
19F:→ ChrisBear:肖像权J364才对 打太快打错 07/10 08:07
20F:推 toray:据说有种东西叫做故意过失.... 08/01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