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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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婚姻无效
时间Thu Jul 8 19:26:55 2010
※ 引述《tuvwxyz (ken)》之铭言:
: 我有一个 阿姨他跟她老公是在民法982条修法前结婚,因为修法前需要公开仪式及二个
: 以上之证人,而我阿姨他与他老公根本没有宴客,也没有到法院公证结婚,他们是直接
: 到户政机关登记,根据旧法第二项之规定,登记仅有推定之效力,但我去翻了一下书,
: 实务认为必须由主张婚姻无效之ㄧ方举反证推翻,但我的问题是
: Q1 要如何举反证?因为我就是没有公开仪式,我要举出什麽东西才能证明我没有公开仪式
: ?因为如果是由另一方举证有公开仪式,比较容易理解,那由我方应该如何证明我没有公
: 开仪式?
: Q2 那如果要诉讼,是打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之诉吗?持此一确认判决可以到户政机关办理撤
: 销结婚登记吗?
: 希望能够从实务之操作方式切入,谢谢。
人事诉讼具有高度公益性,法院会依职权介入调查,
所以只要起诉,法院就会传相关证人到庭(但两造需提供联络方式),
通常会传:在户政机关登记的证人、两造亲友(尤其是父母),
目的在确认到底有没有公开宴客这件事。
(依按一般传统习惯,不会有请客可是父母却没出席。)
「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没错,所确认者为「有无婚姻无效之事实」。
(事实得否为确认之诉,前有争议,但於92年修正民诉247之後,多已承认~)
判决确定後可持判决正本及确定证明书至户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走完程序三~九个月(传证人、定亲权...)不等(时间仅能供参考~)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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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70.122.245
1F:推 lighthouse:还有刑法214在後面等着... 07/09 00:20
2F:→ phantomli:楼上言之过早~ 07/09 01:24
3F:推 depravity:等着可能等不到啊 後补球员可能一辈子上不了场的 XD 07/09 04:20
4F:→ phantomli:就涉及刑法214之我见:本件当事人仅属未依法定方法举行 07/09 09:15
5F:→ phantomli:婚礼,而使效力欠缺。并非自始「通谋虚伪」为假结婚登记 07/09 09:16
6F:→ phantomli:,洵属犯意欠缺。自无刑法214之适用余地。 07/09 09:17
7F:→ phantomli:若非如上述,而确为通谋虚伪,请原PO自斟酌其法律风险~ 07/09 09:18
8F:推 lighthouse:在下的想法是 明知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还去登记就构成了 07/09 12:16
9F:→ phantomli:这样的犯意太宽广~当事人间确有结婚的真意~ 07/09 14:25